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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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1.25•【字号】浙工商同[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商同[2005]2号)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

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27•【字号】浙工商综〔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工商综〔2016〕48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有序深入推进全省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省局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0月27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支撑,以信用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为核心,通过信用公示、信用分类、信用反馈、信用奖惩、信用指导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方式。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目标、原则、办法的制定,负责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业务软件的开发和完善。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监管机构具体承担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单设企业信用监管机构的,按其设置的机构职责具体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决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决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杭工商合[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决定(杭工商合〔2010〕146号)各分局:根据《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市工商局考核,决定认定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为2010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效期三年。

希望被认定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加强合同管理,坚持守法经营、诚实经营、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为建设“信用杭州”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名单二0一0年七月六日附件: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名单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杭州松下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特产石化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骏马电瓶车有限公司浙江陆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杭州爱立特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鱼家电有限公司浙江广厦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农资集团金诚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爱科乐环保有限公司浙江石原金牛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恒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杭州金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科维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申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方回春堂国药馆有限公司浙江宇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三花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杭州易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瑞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人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杭州友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杭州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杭州三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明日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帕萨旺-盖格环保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馆藏图书有限公司浙江联池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欧特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杭州时代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东冠绿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杭州佳力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金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优耐德电梯有限公司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六空间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浙江咸亨国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华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附件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一、信用标准体系(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二、信用信息项目(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1.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2.质量和相关认证3.知识产权4.经营资质(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5.合同信用管理制度6.合同信用管理机构7.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三)合同行为规范8.书面合同签约率9.合同示范文本使用10.合同格式条款制订或使用1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12.合同签订审批13.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14.合同争议解决处理15.客户资信商账管理(四)合同履约状况好16.收入性合同履约率17.支出性合同履约率18.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19.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20.合同变更率21.合同解除率22.合同争议率23.争议解决率24.合同撤销率25.合同未履行率(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26.营业收入增长率27.主营业务利润率28.净资产收益率29.资产负债率30.速动比率31.应收账款周转率32.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33.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六)社会信誉好34.社会责任35.荣誉记录36.举报投诉。

守合同重信用《工商局-申报指南》

守合同重信用《工商局-申报指南》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指南(申报前请认真阅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基本要求申报范围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根据合同管理的实际状况,对照标准分别申报A级(县级)、AA级(市级)、AAA(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1、A级a)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b)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c)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d)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e)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2、AA级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a)企业获得过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b)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 万元以上或利润200 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 万元以上或利润100 万元以上;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3、AAA级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并对通过测评、抽查的企业,工商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向当地银行、税务、质监、城管、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三)达到一定的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四)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五)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经营效益好,没有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

第七条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总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总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总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浙工商同[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总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浙工商同〔2013〕7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的诚信制度建设,扩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影响,建立社会公众对诚信企业的主动监督,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企业申报范围凡2013年11月30日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2010~2011年度总局已公示企业自愿继续申报总局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向当地县级工商局提出申报的申请。

二、企业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须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文件中要求的条件;(二)申报企业自2011年以来,无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不良信用记录。

三、方法和要求总局开展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是对传统守重工作的重大改变,是今后工商部门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守重工作的趋势。

省局将借鉴总局守重工作的机制和模式改进、完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工作。

2013年,在全系统的共同努力下,首批浙江省163家企业在总局的网站上开展了“守合同重信用”的公示活动,起到了良好的引领效应。

浙江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强,社会认同度高。

对工商总局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领会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组织和宣传动员工作,力所能及地向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传达公示内容,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及时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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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

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1、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熟知合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三年内没有违反工商、物价、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4、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查证企业没有过错。

(五)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 企业在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级“守合同重信用”标准的,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八条 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九条 企业已实现合同管理网络化、信息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认定。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填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统一送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颁发证书。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局的推荐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测评,测评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与测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应在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前,可以将拟认定的单位名单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出异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异议人。

第十八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认定机关提出有效期续展申请,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符合条件的,其有效期续展三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应按要求定期向认定机关提供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资料。

AA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合同信用信息资料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年检免检等优惠措施。

在有效期内,“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在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机关可视情况开展回访、培训工作。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回访、培训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与“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记载于该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三)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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