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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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和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催办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上级机关,责任下达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问题解决,推动工作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督查督办程序第七条督查督办程序包括发现问题、转办问题、催办解决、督促落实等环节。

第八条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调研、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上级机关在发现问题后,应当尽快将问题转办给下级机关或单位,并明确要求下级机关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问题。

第十条催办解决是指上级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下级机关或单位进行催促解决问题,可以采取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督促落实是指上级机关对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督查督办方式第十二条督查督办方式包括定期督查、专项督查、非上级机关督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定期督查是指上级机关按照一定的周期对下级机关或单位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专项督查是指上级机关对某一特定领域或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检查,以解决具体问题或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非上级机关督查是指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公众对上级机关或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督查督办结果第十六条督查督办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情况。

第十七条满意是指被督查督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工作任务,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第十八条基本满意是指被督查督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效果与预期稍有差距。

医院督查督办实施方案

医院督查督办实施方案

医院督查督办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我院制定了医院督查督办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督查督办机制。

1.1 确立医院领导为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医院各项工作,推动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

1.2 成立督查督办小组,由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督查督办工作的安排和落实。

二、明确督查督办内容。

2.1 确保医疗质量,加强对医疗服务流程、医疗器械使用、医疗人员操作规范等方面的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2 加强安全管理,对医院安全隐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进行督查,确保医院安全稳定。

2.3 提升服务水平,对医院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提高患者满意度。

三、建立督查督办考核机制。

3.1 制定督查督办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周期,对医院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3.2 对督查督办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宣传教育。

4.1 通过医院内刊、宣传栏等途径,向全院员工宣传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大家积极参与。

4.2 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及时宣传先进典型,树立榜样。

五、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档案。

5.1 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档案,对每一次督查督办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台账,便于查阅和总结经验。

5.2 对每一次督查督办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以上即为我院医院督查督办实施方案,希望全院员工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共同努力,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办法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办法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依法督办、分级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客观掌握督办事项真实情况。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推动各项决策部署及时、高效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督查督办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制定督查督办工作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三)协调解决督查督办工作中的问题;(四)督促落实督查督办工作的各项要求;(五)定期汇报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六)指导下级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章督查督办的内容第六条督查督办的内容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三)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四)本单位重要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章督查督办的程序第七条督查督办的程序分为:立项、拟办、办理、反馈、跟踪、总结。

第八条立项: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定立项,并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

第九条拟办:根据立项要求,制定拟办意见,明确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并草拟督查督办函。

第十条办理:根据拟办意见,进行办理。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进行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一条反馈:办理结束后,承办部门向督查督办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跟踪: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总结:对督查督办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督查督办的结果处理第十四条对按时办理、办理质量高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未按时办理或办理质量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督查督办:全面考核实施办法

督查督办:全面考核实施办法

督查督办:全面考核实施办法
一、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目的
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确保督查督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督查督办的工作。

四、督查督办方式
1. 确定督查督办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或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2. 督查督办工作应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3. 督查督办工作应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4. 督查督办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五、考核方法
1. 考核指标应明确、具体,能够客观反映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效果。

2. 考核应定期进行,确保考核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或机构,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督查督办工作的保障
1. 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

2. 加强督查督办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3. 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工作的开展和信息的共享。

七、责任追究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督查督办工作。

以上为《督查督办:全面考核实施办法》的内容。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工作的督查督办,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机关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是指部门对重大事项或涉及重要利益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分为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种形式,督查对象包括各级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肃原则,确保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由设立的督查督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机构级别应与被督查对象相应。

第六条督查督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制定年度督查督办计划,确定重点督查督办内容和方式;(三)组织实施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评估督查结果,提出督办措施;(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五)收集、整理、分析督查督办的数据和情况,形成报告;(六)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七)开展督查督办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第三章督查督办计划第七条每年,督查督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督查督办计划,并报批后执行。

第八条督查督办计划应当确定重点督查督办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督查督办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关切、群众利益,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督查督办实施第十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采取调查、检查、听证、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督查督办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杜绝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被督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查督办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并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及时反馈督查结果,并制定督办措施,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落实。

第五章附件附件.1、督查督办工作流程图附注:本文所提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机关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之一,用于规范政法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督查督办工作考核的执行细则

督查督办工作考核的执行细则

督查督办工作考核的执行细则为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高效、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目的通过对督查督办工作的考核,全面了解和评价公务员在督查督办工作中的表现和业绩,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督查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考核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2. 注重实绩:以公务员在督查督办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业绩为主要考核内容。

3. 激励进取:鼓励公务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考核对象和内容1. 考核对象所有从事督查督办工作的公务员。

2. 考核内容1.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率、工作质量等。

2. 问题发现和解决能力:包括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及时反馈和有效解决。

3. 团队合作与沟通:包括在团队中的协作表现、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等。

4. 学习与成长:包括在工作中主动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工作能力等。

四、考核程序1. 自我评价:公务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我评价,总结工作中的亮点和不足。

2. 同事评价:同事之间进行互相评价,了解彼此在工作中的一面。

3. 领导评价:各级领导对所属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4. 综合评定:考核小组根据自我评价、同事评价和领导评价,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5. 考核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公务员,并提出工作建议和改进方向。

五、考核结果运用1. 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励、晋升、培训、辞退等方面的依据。

2.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务员,应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六、考核纪律1. 公务员应如实填写自我评价,不得弄虚作假。

2. 同事和领导应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不得恶意中伤。

3. 考核过程中,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纪律,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督查部门负责解释。

国有企业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实施与考核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实施与考核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实施与考核办法为了落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国有企业公司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质量,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实施与考核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阐述,主要内容如下:一、督查督办的目的和职责1.1目的: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1.2职责:制定制度和政策,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监督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提出督办意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督查督办工作的内容和方式2.1内容: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绩进行监督和评定,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国有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高效运营。

2.2方式:通过下发工作通知,召开工作会议、督查现场、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三、督查督办工作的标准和要求3.1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有企业进行绩效评定和财务审计,确保企业运营合法合规。

3.2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建立社会责任和信用评价机制,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四、督查督办工作的实施和执行4.1实施:建立国有企业公司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定督查计划,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

4.2执行:督查督办工作由国有企业的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等相关人员共同执行,并将督查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考核和奖惩5.1考核:根据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绩效评价等,对督查督办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分,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评价指标。

5.2奖惩:对督查督办工作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惩处。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实施与考核办法是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体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

国有企业应认真落实办法,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提高经营效率和质量。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公司决策和任务的有效执行,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 第三条定义督查督办是指对公司决策、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责任部门或个人按时完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督查督办机构公司设立督查督办小组,负责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 第五条职责1. 督查督办小组负责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督查内容和标准。

2. 对公司决策和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整改。

4. 定期向公司高层汇报督查结果。

第三章督查督办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督查内容1. 公司决策的执行情况。

2. 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3. 重要项目和任务的进展情况。

4. 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

# 第七条督查方式1. 文档审查:检查相关文件、记录和报告。

2. 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工作进展和执行情况。

3. 问卷调查:收集员工和客户的反馈。

4. 访谈:与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

第四章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条督查计划督查督办小组应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制定督查计划,并报公司高层审批。

# 第九条实施督查1. 按照督查计划开展工作。

2. 督查过程中应客观公正,详细记录督查情况。

# 第十条问题整改1.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

2. 责任部门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实施。

# 第十一条结果反馈1. 督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包括督查情况、问题及整改建议。

2. 报告应提交给公司高层,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奖惩机制对于执行力强、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应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三条办法修订本办法由督查督办小组负责解释,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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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的
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实现科学管理的切实要求,做好督查督办落实工作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为保证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得到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督促并协调解决各单位部门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县委、县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督查督办职责分工
第三条督查督办职责分工
(一)县委督查室
负责县委和县委办公室督查工作;督办落实省、州、县委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负责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议、县委专题会议、县四家班子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县政府督查室
负责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信息反馈;负责县长办公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内容的督查;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全县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三)督查考核局
负责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和领导批办事项;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县委专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督查督办的事项;县委分管督查督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民生实事等;其他需要督办事项,必须由主体责任单位书面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分管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获批后转交督查考核局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章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按要求督办的工作立项督办。

(二)注重效率。

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务求落实。

通过督促检查,促进决策和立项事件
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四章督查督办程序
第五条督查督办程序
(一)立项。

填写督办事项处理签,明确事项的内容及要求,主办部门和人员、协办部门和人员、交办时间、完成时限等,进行项目登记立项。

(二)拟办。

在接到督办事项后,由督查考核局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登记序号、收件日期、事由来源、内容摘要、督查事项、拟办意见、查办方式、领导批示。

对专业性、涉及部门单一的督办事项,由督查考核局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个别不宜转交部门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办理或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多个部门的督办事项,由督查考核局征得县委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牵头部门办理。

(三)督办。

督办人员接到督办处理签后,应及时、认真地办理。

对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确有困难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告分管领导。

(四)催办。

督查考核局按完成时限提前3天对督办事项发出口头通知。

承办单位或个人对交办的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反馈结果,又没有说明原因的,县督查考核局发
出书面《督办通知》,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结果的,县督查考核局将对承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全县通报。

(五)反馈。

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将办理事项形成的请示、报告、方案等资料交督查考核局办公室,并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办理情形及结果。

(六)立卷归档。

督办事项办结后,督查考核局将督办的批示原件、办结报告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督办工作材料,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和立卷,年终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存档。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对于做好督查工作十分重要,既有利于明确职责范围,又有利于增加工作透明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一)专人负责制度。

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

督办事项要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和人员承办。

分管领导要重视,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有结果。

查办结果(报告)必须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须退回重新办理。

(二)请示报告制度。

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

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上请示、报告。

(三)检查制度。

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督查科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四)考核处罚制度。

对会议决策和领导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未严格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的,对承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因办理不认真,且拒绝服从督查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机关单位工作作风和效能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瓮纪通【2014】3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五)情况通报制度。

通过《***督查》、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将各单位部门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六)保密制度。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章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作出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第七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督查考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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