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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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0修订)

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0修订)

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投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或全资子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投标行为,但不适用于财务融资、资产租赁、投资合作以及下属施工企业涉及施工的具体物资、劳务、分包等采购行为。

其他控股、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比选,其中:竞争性比选的招标方式是针对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的“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自行组织的招标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选择方式和市(区)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若本办法规定严于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若本办法规定宽于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的,原则上按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执行;若集团计划合约部对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有出具使用说明的,按使用说明执行。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

3)非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4)物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5)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1)、2)、3)、4)规定标准的。

6)其它工程类项目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

7)“合同估算价”优先根据经批复的工可或经备案的估算总投资中的各单项金额确定,没有估算总投资的,可参考概算、相关收费标准、现行市(区)场价格或结合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意见确定(下同)。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试行〕方法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油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油田分公司经营范围内进展的招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油田分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工程,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油田分公司金额在30万元以上,除特殊情况外,原如此上必须进展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市场情况为卖方垄断市场;2. 工程实施需要专门经验或设备,以及为了保护专利等特定理由;3. 工程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不能确定其技术细节和工程量;4. 与已发包的工程相连的小型工程,难以分割;5. 公开或邀请招标未能决定中标单位,难以重新进展。

第四条招标工程的立项按?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试行方法?的合同立项程序进展立项审批。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如此。

第六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在执行本方法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承受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的指导及油田分公司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的监视。

第二章招标机构第七条油田分公司招标机构分为招标管理机构和专业招标组织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招标组织机构为各专业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包括各工程组。

第八条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招标管理职责(一)领导招投标〔合同〕管理办公室和专业招标组织机构的工作;(二)审议和公布油田分公司招标工作及规章制度;(三)对负责油田分公司招标工作的专业招标组织机构或个人做出奖惩决定;(四)审批重大招标工程〔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的招标报告;(五)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工程的中标报告;(六)负责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工作中争议事项及违纪、违规行为进展处理。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采购、工程承包、勘察、设计等活动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的义务。

1. 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标活动,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3. 招标人应当保护招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招标文件中的
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投标人有权依法参与招标活动,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条监督管理。

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对于违反招标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措施。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督部门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资格、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七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布。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3篇)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3篇)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公司对外招标投标和对内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充分利用现代招标投标管理技术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应聘用合格的专业人员,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内容,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具体、准确。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招标文件领取方式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中标通知书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的条件,中标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由专门的编制人员进行,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评审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过程应严格保密,评审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标准应公开和透明。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由专门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资质、技术、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正、准确。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反竞争原则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篇一」一、起草招标申请书经办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技术部门,按URS要求,起草《招标申请书》,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招标公告报批与公示招标申请书审批通过后,经办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技术部门、法务律师共同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报招标小组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

如投标邀请书则不需。

公司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如需要);如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三、资格预审有意投标的单位应按要求在十日内向经办部门提供准确、真实、详细的企业资质等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9.供货保障措施;10.近期销售客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1.报价及清单。

经办部门应汇总意向单位的资质资料,按照招标申请书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资格初步审查。

投标人应该为生产厂家,原则上不包括代理商或经销商(特殊情况除外)。

对拟通过资质初审的重点企业要一一进行用户访谈(电话或现场)或实地调研,出具《资质初审意见书》(见附件),报法务专员复核。

法务专员对《资质初审意见书》中通过单位的资质先进行内容复核,再采用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抽查,将《资质初审复核意见》报审监部审查。

资格预审通过后,需要备案的,经办部门将评审结果向国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备案三日内国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经办部门向资格预审通过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最新中石油某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最新中石油某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中石油某分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维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利益,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全资公司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范围原则凡是公司服务采购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当招标;属于同一类型的零星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合并后进行招标;加强服务采购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的计划性,通过批量采购降低成本,保障采购物资的质量。

第四条不招标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执行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企业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无可替代产品的;(三)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零部件、专用产品,且不可替代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五)设计招标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它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独家生产或独家经营且无替代品的物资采购;(七)外部市场甲方指定了供应(服务)商及合理供货价格,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的;(八)用于对外销售的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物资采购;(九)项目价值与招标费用相比,不值得的;(十)经公司同意,通过方案设计比选确定设计单位的,可以不招标;(十一)5万元以下,确定属于生产急需的维修项目和生产急用物资,可以边施工(采购)边申报。

属于抢险、突发事故、重大疫情等的,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适宜招标的。

属于上述不招标范围的项目和物资,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按议标申报,并将符合上述不招标的理由附在系统中。

审批部门对申报单位的不招标申请有异议的,应注明异议理由。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招议标管理办法(2016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招议标采购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服务和原材料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招议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小组,全面负责招(议)标工作,具体设置及成员组成如下:(一)领导组1、领导组构成及成员: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纪检书记2、领导组的工作职责:(1)审定采购项目的简介、内容、预算、工期、质量要求或技术指标、资质等具体需求内容;(2)审定采购工作方案;(3)审定采购工作的各项规定、公告或通知;(4)确定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或工作机构;(5)审定中标单位或成交候选人;(6)研究解决招标工作、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招标组1、招标组的构成及成员:招标组组长:企管部负责人招标组成员:业务部门、技术部、财务部、安环部、预算小组相关人员2、招标组的工作职责:(1)负责拟订招标工作方案;(2)负责审核招标项目金额的来源及依据;(3)参加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的调研、考察;(4)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工作机构完成招标或采购程序;(5)做好招标、采购资料的存档工作;(6)监督、检查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7)办理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三)监督组1、监督局的构成及成员:监督组组长:纪检书记监督组成员:纪检、工会、党办相关人员2、监督组的工作职责:(1)对邀请议标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2)审定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名单);(3)对违反招(议)标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四)业务部门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拟定采购项目的简介、内容、预算、工期、质量要求或技术指标、资质等具体需求内容;(2)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3)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承担采购项目的评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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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的、**、**、***大修、更改、新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单位“招标项目”的所有招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哈尔滨铁路局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项目分类与招标方式第四条根据招标项目估算、**单位审批预算金额大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及审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以上大修、更改、新建、预抢、复旧等建设项目均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段内议标(竞争性谈判、询价)。

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须在段党政联席会中提出并获得批准。

(一)邀请招标作为***单位招标项目的主要方式;特殊情况下,不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可以依法采用段内议标。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所邀请的施工单位要在党政联席会议上中确定并获得批准,原则上每项施工,邀请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三章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施工项目主管科室按照施工项目技术要求,推选出与施工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相关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中技术方面相关人员不少于6人、经济等方面相关人员不少于4人,并交由党政联席会议评选出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的成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等方面相关人员不少于2人,技术方面相关人员不少于3人,并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推选及评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作招标书,参与招标工作,确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二)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招标计划的跟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三)负责组织安排评标委员会会务,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投标单位资质后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资料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负责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核,招标、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督。

(五)负责招标活动法律事项和法律风险管控。

第四章招投标流程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起草、编制,编制完成后经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或副组长签字后发布。

编制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投标形式为商务标或技术标。

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时间、联系方式、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报价编制清单说明、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标、技术标)、评标方法等。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澄清1.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在收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3.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邀请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4.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修改1.所有招标文件经招标小组长签字确认后方能对外发出,招标文件发出后未经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不得修改或终止。

经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修改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第十五条开标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前3日,由评标委员会发出开标会议通知,通知参与开标的相关人员,其中包括唱标人、开标人、记录人及监标人(唱标人、开标人、记录人可为同一人,监标人原则性为法律及监察有关人员担任),会议告知开标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

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六条评标1. 根据国家计委等令第12号令相关要求,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见附件一)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4.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评标报告”,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二)综合评估法(见附件二)1.适用最低投标价法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2.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

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4.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5.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6.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十七条定标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一)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6.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7.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二)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三)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相关部门。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五)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3 0日之内签订合同。

(八)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招投标纪律与投诉第十八条纪律和监督(一)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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