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招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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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采购管理办法

XX单位采购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采购方式 (01)第三章管理职责分工 (07)第四章采购预算与计划 (09)第五章招标采购工作流程 (10)第六章工作回避和责任追究 (22)第七章附则 (23)XXXXXXXX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XXXX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XXXXXXXXXX单位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X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中货物、服务,工程及进口产品项目的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严格按规范开展XX单位采购工作。

XX单位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XXXXXXXX公布的《XXXXXXXXXX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五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XX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XX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XX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及其收费行为。

第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市场竞争规律。

第二章收费管理原则第四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政府投资的项目,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服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人。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固定金额、按比例收费、分阶段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与招标人协商一致。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完成招标代理服务后,向招标人出具收费明细清单,列明各项服务内容及对应收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并确保收费标准合理、透明。

第五章收费监督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二)不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四)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及XX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文件要求,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公司、地区和行业的限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招标活动及当事人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及集团公司、公司纪检监察和业务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分级管理第五条招标项目按项目性质及规模分为三级进行管理:(一)一级项目(集团公司规定限额以上项目)施工单个标段概(估)算在100O万元及以上(电源项目2000万元及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个标段概(估)算在5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的采购,单个标段概(估)算在200万元及以上。

一级项目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标活动,报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

(二)二级项目除一级项目外,达到以下标准的:施工单个标段概(估)算在500万元及以上(电源项目100O万元及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个标段概(估)算在300万元及以±;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个标段概(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

二级项目按本办法开展招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制度体系

招投标管理制度体系

招投标管理制度体系xx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体系一、总则1. 为了规范公司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保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项目等。

二、招投标管理组织结构1. 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2.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招投标相关工作。

三、招投标原则1. 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公开进行,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2. 公平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公平进行,确保所有参与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3. 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透明进行,确保所有活动信息都能及时、准确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招投标范围1. 公司所有采购或出售的资产、物品和服务均应纳入招投标范围。

2.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或出售,以及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招投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五、招投标程序1. 制定招投标计划:根据公司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招投标计划,明确招投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等。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3.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评标:招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5.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六、招投标监督与审计1. 招投标活动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

2.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公司应对投诉或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规处理。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招投标纪律或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股份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质量,降低成本和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部、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控股集团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所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公司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一)工程: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本办法所称单项工程合同最小单元为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严禁将一个主体、系统或整体工程肢解、化整为零等方式拆解成分部分项工程以规避招标;(二)货物:单项货物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三)服务:单项服务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仍遵守既定的原则,并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或其他行业机构公布的规范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条公司招投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全面招标原则: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三)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满足质量、工期、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投标报价较低且合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充分体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四)坚持“三分离”的原则:招标组成员、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交叉担任。

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管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

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二)指导、协调公司招投标工作,审批招投标重大事项;(三)审批各类招标计划;(四)审批各类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招标人代表人选;(五)审批内部评标专家数据库、承包商、供应商数据库成员名单;(六)确定中标人。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原则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二)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竞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招标人及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具有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事项,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招标方式及公告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投标文件要求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概况及业绩介绍;(四)物业服务方案及实施计划;(五)投标报价及成本分析;(六)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管理行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采购的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及其开展招标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确保招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参预权、申诉权。

第二章招标人的基本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标人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招标人代表,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招标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预算、时间计划和工作安排。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布、发放和公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实施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确保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顺利完成。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商业秘密,不得派遣与采购项目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参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投标人有权参加招标活动,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按时、按规定的形式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串标、串通竞标、恶意破坏竞标秩序,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积极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如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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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机制,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公司招投标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2条 XX部是公司招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的所有招投标工作以及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制订等。

第3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于国债项目、技改项目、进口产品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围
第4条招标围涉及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修缮、生产性采购以及医疗设备的采购等。

第5条年采购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类设备、大型材料、常用材料必须招标。

第6条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非常用设备必须招标。

第7条一批合同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常用物资必须招标。

第8条工程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第9条工程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第10条科研、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第11条设备修理单台或批次5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第12条物资、设备及常用设备的修理招标工作以年度招标为主、零星招标为辅。

通用设备、常用物资年度招标后,在市场无剧烈变动或供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一个年度,同一物资不再进行二次招标。

第13条对于专利技术特殊保护的或具有特殊技术性能等原因的唯一供货来源的产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技术部认证,公司批准后,议
价采购。

第14条对于应急抢险的物资或设备不能及时招标的,经公司批准后,由供应部自行组织采购,将采购情况提交招标中心备案。

第15条对于生产应急抢险或行业技术性垄断的施工、科研等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报招标中心备案后,方可直接外委。

第16条主要或大型设备的配件,原则上从主机厂或主机配套厂采购,由招标中心组织议价采购。

第17条零星物资采购由供应部采取比价方式采购,结果提交招标中心备案。

第三章招标申请
第18条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科研、设备修理等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年度计划或已经批准的立项报告,确定技术需求、商务要求,可推荐3~5个具备投标资格的候选投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招标中心。

第19条材料及配件由供应部根据使用单位提报的经审批生效的物资材料需求计划,属于招标围的列出需求清单、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可推荐3~5个具备投标资格的候选供应商,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招标中心。

第20条设备由生产技术部根据使用单位提报的经审批生效的需求计划,属于招标围的列出需求清单、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可推荐3~5个具备投标资格的候选供应商,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招标中心。

第21条招标申请术容应详尽无误,不得有偏差或疏漏。

第22条招标申请中不得要求或者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倾向性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容。

第23条招标申请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做好计划安排,及时报送招标中心。

招标中心接受招标申请后,须及时进行审核,对于不符要求的须及时返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由。

第四章发标
第24条招标申请审核通过的,须及时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招标中心自接受申请之日起对招标申请进行审核、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以及编标、发标工作应在5日完成;由招标中心发标开始至投标截止时间段原则上不得少于法定时间20日。

第25条设备、材料候选供应商以及项目的施工、委托等单位的选择原则上在公司合格供应商(施工方)围选取,新增的由招标中心负责审定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列为合格供应商。

第26条标书编制完成后,由招标中心通知选定的投标方领取标书。

第27条投标单位领取标书时,须出具投标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证明,并按标书要求,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28条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中心出具证明,财务部负责收取和返还,中标单位保证金可转作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第29条发放标书时,由招标中心做好发标记录。

第30条在开标前参与确定投标方的所有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拟邀请投标方名称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31条投标单位资质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简介、生产概况、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证书及受委托人的联系、地址、邮编;主营围各产品的型号及相关的生产许可证、防爆证、煤安证等;行业或国家级的资质证书、认证证书、信用等级证明等;近两年相关业绩;代理商需具有制造商授权书(授权书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名),投标方资质需加盖供应商印章。

第五章开标
第32条投标书送达时须由招标中心做好标书送达记录。

第33条开标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第34条在公司围选取品行端正的技术、经济类专家若干名,建立评标专家库,评委由评标专家库产生。

第35条开标日期的前一天,由公司纪委和招标中心共同从评标专家库
抽选五名以上单数专家作为评委,并通知各评委在开标时间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

第36条参与抽选评委的人员必须对评委,不得泄露。

第37条开标人员组成,包括专家库抽取评委人员、项目单位代表、纪委人员、合同签订管理部门、招标中心人员。

第38条专家库抽取评委人员负责评标,项目单位代表负责答疑或提供项目有关情况,纪委负责监标,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的合同签订,招标中心负责开标会议的组织与记录。

第六章评标
第39条评标工作由评委负责,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以及商务性评审。

第40条资格评审包括:投标人经营围、投标文件有效性、投标人资格文件、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法人代表授权书、制造商授权书等。

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第41条技术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废标:投标文件未密封;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和编制;
(3)投标文件送交时间超过投标截止时间;
(4)投标文件未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名);
(5)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多于一个,且未指定以哪一个为准;
(6)按规定需交未交纳投标保证金而未交纳的;
(7)评委会一致确认应属于废标的其它严重情况。

第41条中标人应是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技术先进、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

第42条评委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分,该评委评分无效,评标过程中的审查、评比等有关资料,均属,不得向投标方及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第43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没有标底的可参照以往招标结果或市场行情。

第44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
人1~2名,并有评委签名确认。

第45条最低投标报价并非中标的唯一条件,确定中标是综合评价的结果。

第七章定标
第46条定标由企管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生效。

第47条定标文件生效后通知中标单位,并将评标报告转至合同签订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合同的洽谈、签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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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定标后,方可通知财务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或转帐手续。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49条参与招标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50条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单位的钱、财、物和有价证券等。

第51条严禁接受投标单位或他人以投标单位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第52条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枉情,谋取私利。

第53条参与招标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单位或他人泄露应当的、与招标项目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54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55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第56条未确定中标人之前,任何人不得透露有关信息。

第57条被邀选的投标单位属于,任何人不得透露有关信息。

第九章其它
第58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59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规避招标。

第60条因招标申请报送不及时或申请单位有关资料不齐等原因造成标书无法发放而延误时间的由申请单位自行负责。

第61条因招标申请术参数有误,导致重复招标或其他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2条招标中心应对中标单位进行质量、信誉等方面的跟踪。

第63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64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管部。

二○○六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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