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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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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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文书类型:行政诉讼文书×××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志祥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志祥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志祥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蒋瑛【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蒋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志祥;绍兴飞日棉纺织有限公司;王伟民【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志祥绍兴飞日棉纺织有限公司王伟民【当事人-个人】王志祥王伟民【当事人-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飞日棉纺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永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陶鹏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赵凤海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永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陶鹏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赵凤海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永刚陶鹏张燮平赵凤海【代理律所】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志祥;绍兴飞日棉纺织有限公司【被告】王伟民【本院观点】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期间新的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合法性新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王志祥因与飞日公司、被上诉人王伟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于2018年2月5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确认登记于王伟民名下飞日公司8%的股权(出资1019万元)系王志祥所有;2.判令王伟民协助办理将其名下股权变更登记给王志祥的变更登记手续。

杨生忠与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小桥大街办事处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生忠与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小桥大街办事处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生忠与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小桥大街办事处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3【案件字号】(2020)青行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英俊吴晓良孔菲【审理法官】韩英俊吴晓良孔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生忠;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小桥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杨生忠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小桥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杨生忠【当事人-公司】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小桥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耿琳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刘彬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琳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刘彬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琳刘彬【代理律所】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杨生忠【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小桥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结合上诉人杨生忠的上诉请求及三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应重点审查上诉人杨生忠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管辖合法性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上诉人杨生忠的上诉请求及三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应重点审查上诉人杨生忠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后,人民法院方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如果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可依法驳回其起诉。

王文龙、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文龙、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文龙、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辽11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庆丰张凤平乔雪【审理法官】王庆丰张凤平乔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文龙;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文龙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文龙【当事人-公司】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谢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学国【代理律所】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文龙【被告】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给付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文龙的诉讼请求有三项:一是撤销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书》;二是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三是返还承包地和承包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本案中,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意见》,而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申请,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是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行政行为,是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作出的不同的行政行为,故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人民政府和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不能作为共同被告。

民事裁定书(依申请对本院案件再审,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民事裁定书(依申请对本院案件再审,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民事裁定书(依申请对本院案件再审,按撤回再审恳求办理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款式)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____)____民再 ____号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____,____。

____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余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许名称等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 ____因与被申请人 ____/再审申请人 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____)____民_____号民事裁决/民事裁定/民事调停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 ____)____民_____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____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原因拒不到庭/未经法庭允许半途退庭,依法应该依据撤回再恳求办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以下:本案按 ____(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办理,终结再审程序。

____(写明诉讼花费负担)。

审讯长 _____审讯员 _____审讯员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书记员 _____【说明】本款式《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拟订。

供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本院案件再审,按撤回再审恳求办理用。

行政案件的裁定法律文书(2篇)

行政案件的裁定法律文书(2篇)

第1篇案号:[行政裁字]〔2023〕第[xxxx]号审判员:[姓名]书记员:[姓名]一、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住址]。

第三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住址]。

二、案件基本情况上诉人[姓名]因与被上诉人[姓名]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原审法院名称]于[原审法院判决日期]作出的[原审法院判决书文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姓名]、被上诉人[姓名]及第三人[姓名]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姓名]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提出的不服原审判决的具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具体事实及理由];2.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法律条款及理由];3. 原审法院未充分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具体事实及理由]。

被上诉人[姓名]辩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的回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人[姓名]未提出新的意见。

三、原审法院判决[原审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审法院认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分析、判决结果的说明]。

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审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如维持原判、撤销原判等]。

四、本院审理情况本院认为,[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的分析、被上诉人辩称的分析、对原审判决的分析]。

具体理由如下:1. [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的分析,包括对事实、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分析];2. [对被上诉人辩称的分析,包括对事实、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分析];3. [对原审判决的分析,包括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公正等方面的分析]。

申军、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申军、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申军、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7【案件字号】(2021)鲁11行终1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申军;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申军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申军【当事人-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冷洁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冷洁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伟芳冷洁【代理律所】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申军【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案申军父亲房屋权属登记在申军之父申永相名下,且申军之父申永相已就涉案房屋作出处分,申军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申永相名下房屋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由此以其在本案中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再审案件法律文书模板(3篇)

再审案件法律文书模板(3篇)

第1篇一、再审民事裁定书(一)首部1. 标题:再审民事裁定书2. 案号:×××××××××民再××××号3. 当事人信息:(1)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3)法定代表人(如有):姓名,职务。

(4)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事实与理由1. 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4)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

2.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判决结果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四)裁定事项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五)尾部1.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再审民事判决书(一)首部1. 标题:再审民事判决书2. 案号:×××××××××民再××××号3. 当事人信息:(1)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3)法定代表人(如有):姓名,职务。

(4)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事实与理由1. 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4)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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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依职权裁定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用)
(××××)×行监字第××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作出(××××)×行×字××号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该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简要写明发现途径)中,本院发现……(简要写明发现的原生效裁判存在的可能违法情形)。

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简要写明本案应当提起再审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时使用。

三、在阐述裁定理由时,指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可,不需阐述具体理由,不作“原判确有错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之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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