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肠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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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外科小肠造口术技术操作规范

普外科小肠造口术技术操作规范

普外科小肠造口术技术操作规范(一)隧道式小肠插管造口术.(二)荷包缝合小肠插管造口术.(三)套管针穿刺造口术.(四)小肠外置造口术.小肠造口术的目的是灌注肠内营养或减轻肠内压力。

力灌注营养的目的,宜在高位小肠造口。

为减轻肠内压,造口可做在小肠梗阻部的近端,亦可在小肠吻合口的近端以防止吻合口的破裂。

小肠造口木可在全麻、硬膜外阻滞麻醉或局麻下进行。

常用的是硬膜外阻滞麻醉,手术野显露好,对病人机体的扰乱少。

根据不同的目的与造口的部位,小肠造口术可分为:①隧道式小肠插管造口术;②荷包缝合小肠插管造口术;③小肠外置造口术;④导管针穿刺置管造口术。

(一)隧道式小肠插管造口木【适应证】主要用来做高位小肠造口,用于空肠减压或术后实施肠内营养。

空肠减压时,导管尖端应指向近端。

用于术后实施肠内营养,导管尖端应指向远端。

【操作方法及程序】1.为灌食用的造口多选择在距十二指肠屈氏韧带空肠曲起始部以下20Cm左右的部位。

为保证吻合口部减张的造口多选择在吻合口近端5-IOcm处。

2 .在选定的空肠对肠系膜面用0号不可吸收线做一直径约1.5cm的荷包缝合。

在其中央部戳一约0.3Cm小孔直达肠腔,以止血钳尖端伸入稍扩张,插入一前端5cm内有3-4孔的F14~16导管,导管进入约15Cm。

并将导管稍向肠腔内推送使肠壁戳孔缘内翻。

结扎荷包缝合线。

3 .将肠腔外的导管沿肠纵轴放置,以0号不可吸收线做肠浆肌层间断缝合4 .导管的隧道缝合后,以注射器自导管尾端注入等渗盐水20~30m1.,检查导管通畅及缝合部有无溢漏。

5 .选择空肠造口部至腹壁的最近点,在该处戳一小孔将导管尾端引出。

使空肠造口部与腹膜紧贴,并固定缝合3~4针,要求提起的空肠襟无力,无扭折。

腹壁戳口以不可吸收线缝合并同时缚扎固定导管。

【注意事项】1.在多数情况,小肠造口术是腹部其他的附加手术。

但在少数情况下,小肠造口是一单独的手术。

小肠造口是为肠灌食或肠减压,需要灌食的患者常有营养不良,需要肠减压的患者则常有肠梗阻或肠道炎性病变。

小肠切除吻合术操作规范

小肠切除吻合术操作规范

(三)【操作方法及步骤】
• 1 根据病变所在部位选择旁正中或正中切口。如 系第二次或多次手术,以切除原瘢痕开腹较为合 理,为避免切开腹膜时误伤其下粘连的肠管,可 将切口延伸至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口上或下端的正常皮肤处数厘 米。
• 2 探查病变:进腹后发现肿瘤或其他病变需切除 肠管者,将小肠提出。从Treiz韧带起顺序检查, 直至回盲部。
• 2 非急诊手术者,术前2d服用流质。 • 3 术前用抗生素做肠道准备。 • 4 术中注意无菌操作。 • 5 因肠管有炎症,或疑有血运障碍(如肠血管缺
血性疾病)时,术后宜留置引流管,术后注意腹 膜炎发生,应及时诊断和处理。 • 6 行大段小肠切除时,应尽可能保留回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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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肠切除吻合术操作规范
(一)【适应证】
• 1 绞窄性疝、肠扭转、肠套叠或肠粘连等 引起肠梗阻,有肠管坏死或坏死倾向时, 或一段肠管粘连严重难以分离时。
• 2 肠系膜血管闭塞等肠缺血性病变。 • 3 多发性肠穿孔。 • 4 多处肠破裂。
• 5 小肠炎性肠疾病,如克罗恩病、急性出 血性肠炎、肠伤寒、肠结核引起肠狭窄或 穿孔。
• 6 美克耳憩室炎。 • 7 肠瘘。 • 8 小肠息肉、肿瘤或肠系膜肿瘤。 • 9 罕见的小肠血管畸形所致的出血。 • 10 肠外病变累及小肠,必须行肠切除时。
(二)【禁忌证】
• 严重的腹膜炎、肠管血供可疑及术中生命 体征不稳定时应视为相对手术禁忌,可采 取较简单的造口、肠外置、短路手术等过 渡性术式。
• 5 肠吻合:小肠吻合采用端端吻合(吻合的肠段口径相 当)、侧侧吻合或端侧吻合法(吻合的肠段口径不合适、 相差较大时)。 原则应尽量避免旷置大段肠管形成盲襻。
多主张用可吸收缝线,采用连续或间断缝合。术毕后应检 查吻合口是否通畅,有无疏漏、血供如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24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705号
•【施行日期】2020.08.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诊断标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
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7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委组织专家对《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43号)进行修订,并增加同种异体胰腺、小肠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相关内容,形成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27日印发的《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8月24日。

小肠移植的麻醉

小肠移植的麻醉

小肠移植的麻醉小肠移植是指将一定长度或全部的异体小肠通过血管吻合、肠道重建的方式移植给因解剖和(或)功能性原因导致小肠解剖结构缺如和(或)消化、吸收功能丧失,需要依靠营养支持维持生命的患者,并通过免疫抑制剂等一系列治疗措施使移植肠在患者体内有功能地存活,进而依靠移植小肠维持患者生命,甚至恢复劳动能力的医疗技术,是治疗短肠综合征或肠衰竭的理想方法。

1959年,来自美国Minnesota大学的Lillehei施行了首例犬自体全小肠移植,开创了小肠移植的先河。

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应用于临床的全胃肠外营养(totalparenteral nutrition,TPN),在客观上也延缓了人们对小肠移植临床应用探索的紧迫性,使小肠移植研究停顿了近15年。

小肠是富含淋巴组织的高度免疫源性器官,肠腔内含有大量微生物,因此,小肠曾一度被视为器官移植的禁忌器官。

因而,临床小肠移植的成功开展成为了器官移植发展历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随着免疫抑制剂环孢素(CsA)的临床应用,终于有了成功的小肠移植的临床病例。

从1988年首例成功的临床小肠移植算起,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小肠移植已成为临床标准的治疗方式,尤其是2003年以来,外科技术、免疫抑制方案、排斥反应的监测与治疗、感染防治等主要技术的进步,使得小肠移植术后生存率大大提高。

目前,小肠移植的三种分类已有了明确定义:①单独小肠移植:移植物中必须包含小肠,但不含肝脏和胃;②肝小肠联合移植:移植物中包含小肠和肝脏,但不含胃;③腹腔多器官簇移植:移植物中包含小肠和胃,可以包含肝脏,称为全腹腔多器官簇移植;也可以不包含肝脏,称为改良腹腔多器官簇移植。

我国临床小肠移植较国际上起步略晚,南京军区总医院于1994年成功完成了国内首例成人单独小肠移植,开创了我国小肠移植的新纪元。

一、小肠移植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小肠移植被认为是治疗不可逆转肠衰竭的合理方法,目前国际上儿童约占小肠移植患者总数的2/ 3以上,其适应证主要是先天性畸形为主,主要包括:①短肠综合征:病因常为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腹壁裂、肠扭转、小肠闭锁和外伤等;②肠运动功能障碍:病因常为假性肠梗阻和先天性巨结肠等;③肠细胞功能障碍:病因常为家族性微绒毛萎缩、肠上皮发育不良和自身免疫性肠病等;④肠道肿瘤:病因常为家族性息肉病和炎性假瘤等。

小肠移植病房感染的控制及监测

小肠移植病房感染的控制及监测

小肠移植病房感染的控制及监测Infection control and monitoring in small inte stine transplantation ward赵京霞,王为忠,管文贤,张宏伟,李 秦Zhao Jingxia,W ang Weizhong,G uan Wenxian,et al (Xijing Hospital of the Fourth Military Medical Univer2 sity of PLA,Shaanxi710032China)中图分类号:R473.6 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9-6493(2004)4A-0618-02 感染是小肠移植术后的常见并发症之一。

有报道,小肠移植术后感染的发生率达90%1。

因感染导致的病人死亡占42%2。

因此,在使用大剂量的免疫抑制剂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预防院内感染,是小肠移植领域亟待解决的课题。

1999年至今我院对3例短肠综合征病人成功的施行了活体部分小肠移植术。

除第2例病人存活5月余后死于严重的排异反应及感染,另两例病人至今分别存活51个月和9个月,未发现严重的感染迹象。

现总结如下。

1 建立完善的消毒隔离制度 为使隔离监护病房落实规范化的感染管理,使消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术前制定出小肠移植病房详细的消毒隔离制度。

同时,为便于检查、落实,再按时间顺序列出操作性强的消毒工作计划,保证每项工作落实到班、落实到人。

1.1 加强对病室的消毒及管理 第1例病人,术前10d开始采用甲醛氧化法进行病室的熏蒸消毒3,共3次。

首次消毒、通风后,彻底刷洗墙壁、地面、卫生间、床、椅、柜、窗及卫生间的所有物体表面。

最后一次熏蒸消毒前将术后所有用物归位(包括检查用仪器设备等)。

另两例病人采用过氧乙酸熏蒸消毒病房(1g/m3~3g/m3,空气中相对湿度60%~80%),密封时间12 h,计算时天花板以上空间必须包含在内。

术后2周内持续开启空气净化机过滤除菌,以后改为每日6次,每次2h。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大全五篇]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大全五篇]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大全五篇]第一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94号【发布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三条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卫生部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拟订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和人才队伍水平等综合因素,制订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报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技术准入。

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

(二)具有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具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数据报送管理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五)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设施:1.移植病区。

需设置相对独立的病区,普通区和保护区设置符合要求;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分区标识和管理细则;肝脏、肾脏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20张,心脏、肺脏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5张,胰腺、小肠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2张;移植病区设备设施配置齐全,病房床单元设置能够满足移植患者管理需要。

2.重症医学科。

设置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科室建筑布局、功能流程合理,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

移植重症监护病床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移植病区床单元数量的20%,其中开展肝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移植技术至少设置1张重症监护单间病床。

配备多功能心电监护仪、血流监测等必要的设备设施,能够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专业需求。

3.手术室。

设置符合《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和《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等要求,建筑布局、功能流程合理,移植手术间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辅助设备能够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需要,麻醉恢复室等设置符合要求。

活体部分小肠移植中移植肠管的植入技术

活体部分小肠移植中移植肠管的植入技术

下腔静脉吻合 更安全 、 简便 易 行 。 3 消 化 道 重 建 方 式 : 体 小 肠 移 植 采 用 一 期 还 是 分 期 消 . 活 化 道 重 建 至 今 仍 有 争 议 … 。我 们 选 择 了 一 期 消 化 道 重 建 、 移
植 肠 末 端 造 口的 方 法 。该 术 式 利 于 肠 功 能 的 恢 复 , 可 随 时 且
径分别 为 : 4和 6m 。 移 植 肠 用 4 U ( n esyo so — m ℃ W U i r t f cn v i Wi
A: 主 动 脉 腹
V: 腔 静 脉 下


1 肠段的选择 : f 供 J e等 … 于 19 a 97年 报 道 两 例 活体 小 肠 移 植 , 以 近 端 空 肠 为 移 植肠 管 。 但 术 中发 现 找 到 合 适 的 血 均 管 蒂 比 较 困 难 。 Plr old等 一 名 短 肠 综 合 症 患 者 植 入 一 a 2为 段 活 体 远 端 回肠 , 后 供 体 恢 复顺 利 , 肠 道 吸 收 障 碍 。 术 无 2 血 管 吻 合 方 式 : 理 想 的 吻 合 方 式 是 将 移 植 肠 的 回 流 . 最 静 脉 与 门静 脉 系 统 吻 合 , 便 移 植 肠 的 血 流 首 先 入 肝 脏 。但 以
受 体 2 植 肠 远 端 与 升 结 肠 行 侧 端 吻 合 , 例 移 植 肠 末 端 约 移 两
1 均 于 右 下 腹 造 口。 冷 缺 血 时 间 例 1为 25mn 例 2为 0c m 1 i,
7 n 1 mi
进 行 内窥 镜 检 查 及 粘 膜 活 检 , 时 发 现 排 斥 反 应 。 及
是 因 受 体 经 历 了 多 次 手 术 致 肠 系 膜 上 血 管 不 易 显 露 , 以 与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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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小肠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小肠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小肠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小肠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小肠或包括小肠在内的腹腔内消化系统多个脏器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功能衰竭的小肠或包括小肠在内的其它多个功能衰竭或病损的消化系统脏器的技术。

小肠移植可分为三类:①单独小肠移植;②肝小肠联合移植;③腹腔多脏器联合移植:包括小肠、胃、十二指肠、胰腺及肝脏。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普通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小肠移植项目,有消化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普通外科(胃肠专业)
1、开展普通外科(胃肠专业)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8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普通外科专业(胃
肠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2、每年完成胃肠外科手术500例以上,其中独立完成的严重腹腔感染、复杂肠外瘘、腹腔内严重粘连松解、多次胃肠道手术史后复杂消化道重建手术等高难度手术占胃肠外科手术总量的20%以上,能独立完成肝肿瘤切除术、左或右半肝切除术、胰头癌根治术以及腹膜后巨大肿瘤切除术等复杂普通外科手术。

3、每年诊治短肠综合征等肠功能衰竭病例不少于20例,具备综合治疗短肠综合症的技术能力和条件。

4、临床营养支持
有专门的临床营养支持小组,具备营养监测条件,每年实施临床营养支持5000例次以上。

5、小肠移植病房
(1)有独立的小肠移植病房,床位5张以上。

(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3)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消化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并开展消化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消化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
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进行移植肠内窥镜监测及移植肠粘膜活检、肝脏活组织检查,并为小肠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或者在普外科内设有内镜专业组,能够开展移植肠内镜监测。

(五)重症监护病房(ICU)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小肠移植专业需要。

2、有多功能监护仪、有创压力监测、呼吸机、血气监测、血糖监测、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设备、床旁B超机、床旁X片机、生化检测仪、组合输液系统和肠内营养输注系统、人体组成分析仪、间接能量测定仪。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小肠移植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七)营养配制室
独立设置,有层流净化设施。

由专职人员配制肠外和肠内营养制剂,为小肠移植病人术前生存和术后肠功能恢复提供营养支持。

(八)其他辅助科室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小肠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 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能够开展细菌培养及药敏监测、巨细胞病毒(CMV)和EB病毒病原学监测。

4、能够开展木糖吸收试验、凯氏定氮、粪脂吸收试验等营养监测指标的检测。

5、能够开展移植小肠内镜监测及移植肠粘膜活检术。

6、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病理诊断。

7、具有高水平的医学影像诊断与介入技术。

8、具备能够有效处理、治疗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技术能力。

(九)设备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床边X光机、纤维胃镜、纤维结肠镜、电子小肠镜、人体组成分析仪、间接能量测定仪、凯氏定氮仪、高压液相色谱分析仪、小肠移植专用器械、快速冰冻切片设备等;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

(十)至少有2名具备小肠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小肠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小肠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小肠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2、有10年以上普通外科(胃肠专业)工作经验,参与小肠移植临床工作3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能成功建立稳定的大动物小肠移植模型。

4、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小肠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5、经2名以上具有小肠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6、近3年作为术者完成严重腹腔感染、复杂肠外瘘、腹腔内严重粘连松解、多次胃肠道手术史后复杂胃肠道重建手术等高难度手术不少于100例。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小肠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小肠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二)摘取小肠或含小肠的腹腔多脏器应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小肠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小肠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

术者由具有小肠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小肠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小肠移植手术不少于5例;移植肠1年存活率不低于60%,3年存活率不低于50%,5年存活率不低于40%。

具有小肠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小肠移植手术不少于3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小肠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肝脏1、3、5年存
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对拟开展小肠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小肠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拟从事小肠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至少3名具备小肠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

3、小肠移植存活率高于本规范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4、有与开展小肠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小肠移植的学术论文至少10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8、近5年来,每年完成的胃肠外科手术不少于1000
例,每年完成的小肠移植手术不少于5例,或者累计完成的小肠移植手术不少于10例。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年完成小肠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1组,或者培训小肠移植医师不超过2名。

(三)小肠移植医师培训要求
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3例小肠移植。

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小肠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小肠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小肠移植: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

2、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普通外科(胃肠专业)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5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小肠移植手术5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小肠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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