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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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评审指南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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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评审指南气瓶充装评审细则烟台市特种设备协会2009年8月5日目录气瓶充装评审指南 (3)气瓶充装评审细则 (10)附件1:应制订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 (13)附件2: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资料 (15)气瓶充装评审指南一、总则:(一)、为了指导申请单位做好气瓶充装许可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气瓶充装许可评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本《指南》主要目的是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气瓶充装许可评审的要求,程序及各项规定,使其能顺利地完成评审工作。

(三)、气瓶充装许可评审的主要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4、《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5、《气瓶充装许可规则》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7、《气瓶使用登记规则》(四)、本《指南》适用于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已受理充装许可证(换证)申请的气瓶充装单位。

三、气瓶充装评审工作程序1、申请单位被受理后,应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1)、应向烟台市特种设备协会约请评审。

(2)、按约请评审机构的《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准备。

需准备的资料:①已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②办公、场地及设备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③设备的技术档案、台帐和特种设备、安全附件、仪表的资料及检验合格报告;④气瓶产权证明及注册台帐、检验报告;⑤人员档案、合同书、聘任书。

所有证件查验原件;⑥质量手册、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⑦相关标准、法规、文件;⑧各种记录等见证资料;⑨本单位综合自查报告;⑩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消防验收报告原件,防雷检测报告。

人员:评审期间以下人员应到场参加评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检查人员、气体检测人员、安全员、档案管理员等有关人员。

符合TSGZ70012023《核准规则》——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符合TSGZ70012023《核准规则》——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气期检验机构资格(RD6)核准许可鉴定评审指南1.引言1.1为了规范XXXX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本机构实施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2本指南适用于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鉴定评审工作,包括“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等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可参照本指南为接受现场鉴定评审先期做相应的迎审准备工作。

2,引用文件下列引用文件包括相应的修订文件。

2.1《特种设备安全法》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3)2.4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等3.术语本指南采用上述引用文件中的术语。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鉴定评审类别及相关工作程序:(1)首次、增项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试检验一一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一一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2)延续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3)变更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4.1鉴定评审过程4.1.1评审前准备(1)首次、增项核准申请的,现场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应当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下(结合试检验工作,持续有效试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具有试检验、试运行相关记录。

首次、增项核准的,按附件A限定范围的规定,确定在申请受理的气瓶结构类别下实际需要开展的检验范围,进行试检验工作,确保试检验的气瓶品种能覆盖所需的检验范围,评审时将根据试检验的气瓶品种确认限定范围,每个气瓶品种试检验报告不少于2份。

(2)延续核准申请的,申请单位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气瓶定期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与《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一起简称《许可规则》)、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鉴定评审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充装许可分类按表1:表1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分类表注:1. 介质名称以《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2012)中的标准气体名称为准,并可在名称后加注此气体的别名(以括号包围)。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直接注明设备品种(如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等),且不需加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字样。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第三条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签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编制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获得受理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首次申请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申请核准的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内完成鉴定评审及许可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获得受理的要求换证的申请单位,还必须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失效日有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许可证自动失效。

申请单位应及时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单位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已受理,与网上申请填报的内容一致);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四、质量保证手册(一份);五、原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换证申请要求)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约请后,双方签定订鉴定评审协议,并付诸实施。

气瓶充装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评审细则一、充装设备与运行1.充装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2.充装设备操作员必须熟悉设备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并持有相关证书;3.充装设备必须配备紧急停机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切断气源;4.充装设备操作区域必须清洁、整齐,并设置充足的照明设备;5.充装设备周围必须标明安全警示标识,并设立防护栅栏。

二、充装过程控制1.气瓶充装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气瓶外壳无明显损伤和腐蚀;2.气瓶充装前必须检查气瓶阀门密封性,确保无漏气现象;3.气瓶充装前必须清洁气瓶口,防止杂质进入气瓶;4.气瓶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充装软管和连接件,防止泄漏;5.充装过程中必须进行漏气检测,确保气瓶与充装设备连接处无漏气;6.在充装过程中,充装设备操作员必须全程监控操作情况,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及操作规范;7.充装过程中必须严禁吸烟、明火及其他火源;8.充装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气瓶充装压力,确保气瓶内压不超过设计压力。

三、充装记录与管理1.气瓶充装前必须编制充装计划,并详细记录气瓶的充装日期、充装压力、充装重量等信息;2.充装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充填数量和充装过程必须与记录一致;3.充装记录必须进行签名确认,并保存一定期限;4.气瓶充装后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确保充装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四、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气瓶充装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气源,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2.发生气瓶泄漏时,必须采取紧急排气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3.气瓶充装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以上为气瓶充装评审细则的一般要求,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加详细的制定。

在制定和执行气瓶充装评审细则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对员工培训、安全警示标识、设备维护等内容的要求。

最重要的是,要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以确保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范本模板】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范本模板】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XTG P002-201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二〇一三年五月一三年五目录1 总则2 评审依据3 评审性质与内容容4 职责与要求5 评审准备6 评审程序与方法7 评审实施8 换证评审9 附则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表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格式)附表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附表3: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格式)附表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格式)附表5:整改报告(格式)附表6: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格式)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1 总则1。

1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 号)、《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指南。

1.2 本评审指南规定了气瓶充装资格许可评审的依据、性质、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

3 本评审指南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2。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2。

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 号);2。

3《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2.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27550—20112.4 气瓶充装的有关标准和规定.3 评审性质与内容3。

1 评审工作应受申请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及本评审指南的要求开展.3。

2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评审.4 职责与要求4。

1 申请单位4。

1.1 必须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

1。

2 向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的气瓶充装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4.1.3 约请襄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承担气瓶充装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请单位应配 备的法规和标准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请单位应配 备的法规和标准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气瓶是一种装载高压气体的储存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航空航天等领域。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对企业充装气瓶过程的监管与审批,保障充装作业的安全、合规。

为了确保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一、法规要求1.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管理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管理规程》是我国针对气瓶安全方面的法规标准,其中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相关要求有详细规定。

企业在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严格按照该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标准要求1. GB/T 5099-2003《缅甸燃气瓶》该标准规定了缅甸燃气瓶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验收规范,企业在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根据该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充装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配备要求1. 充装设备企业在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配备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充装设备,保证充装作业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专业人员企业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负责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确保其准确性和有效性。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保障充装作业安全、合规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并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人员。

只有确保充装作业的质量和安全性,才能有效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字数约942字】第二篇示例: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指针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的许可审查和认定,以确保气瓶充装作业安全可靠。

由于气瓶涉及气体压力、化学特性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其生产、充装和使用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作为依据。

单位在申请气瓶充装许可时,需要对这些法规和标准有所了解和遵守,以确保充装作业符合规范和要求。

对于单位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的基本要求,包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规要求配备和实施。

宁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

宁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程序和要求 (1)4 鉴定评审前准备 (2)5 现场鉴定评审 (3)6 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 (5)7 鉴定评审结论 (5)8 鉴定评审报告 (7)9 换证、增项和变更鉴定评审 (7)10 附则 (8)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附件2 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录A 申请单位应准备的文件和材料附录B 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附录C 资源条件评审要求附录D 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要求附录E 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要求1 目的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指导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单位做好鉴定评审前的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混合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含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换证申请)的鉴定评审。

3 基本程序和要求3.1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录D中D2)规定的许可条件。

3.2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发证,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实施。

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期间,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或者伪造许可证书的,不予受理,并且在1 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许可的,自撤销或吊销许可之日起不满3 年的,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3.3 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4 首次申请(或增项)单位取得受理决定书后,可以进行气瓶试充装,但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营业。

3.5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 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参考资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参考资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总则1.1 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活动,保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对永久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评审工作。

1.3 气瓶充装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1.4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对照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评审表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评价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1.5 鉴定评审机构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鉴定评审范围内实施对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对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1.6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2.鉴定评审工作程序2.1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2.2 申请单位约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2)《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4)申请单位气瓶充装自查报告一份。

2.3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或缺少资料的,应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和纠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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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AHTJ-PJK/OD-QP01-2013状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批准:审定:编写人员:发布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一日实施日期: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区大连路45号邮政编码:230051电话:3、62656706电子邮件:传真:7网址:http:// 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 (3)3. 行政许可申请 (3)4. 鉴定评审的约请、签订评审协议 (3)5. 鉴定评审前准备 (4)6.鉴定评审 (5)7.整改及整改确认 (8)8. 鉴定评审报告及鉴定评审结论 (9)9. 换证、增项和场地变更鉴定评审 (10)10.申诉处理 (10)11.资料归档 (10)12、附则 (11)13附件 (11)1目的1.1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使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鉴定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指南》。

1.2本指南明确了气瓶充装许可、换证及增项评审的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主要提供给申请单位使用,同时指导本机构评审员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1.3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是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是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专门机构。

2、适用范围本《指南》仅适用于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3、行政许可申请3.1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鉴定评审的约请、签订评审协议4.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即可与本机构预约评审事宜。

4.2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应按要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自查认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等方面具备评审条件后,以书面形式约请本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4.3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本机构提交以下资料:4.3.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盖章原件一式三份)(见附件1);4.3.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已签署受理意见);4.3.3受理决定书或其他受理函(原件一份);4.3.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盖章复印件一份);4.3.5组织机构代码证(盖章复印件一份);4.3.6工业气体充装准备5只申请项目的待充装气瓶,其它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4.4本机构接到约请函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填写约请鉴定评审资料不符合通知书(见附件2);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4.5如接到约请函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4.6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确认符合要求后,接收约请函,并立即与申请单位签订评审协议,商定评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7评审机构一般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且在受理有效期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换证评审的,还应保证评审时,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须经评审机构同意。

4.8申请单位必须在许可机关有效受理文件到期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约请本评审机构,安全技术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造成后果申请单位自负。

5、鉴定评审前准备5.1鉴定评审机构接收申请单位约请并签订评审协议后,即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5.2评审时间确定后,应立即组建鉴定评审组。

鉴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组长由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知识,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担任,配备的组员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并且应当与申请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5.3评审组确定后,将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3)书面形式在鉴定评审实施前7天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上报许可实施机关和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申请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6、鉴定评审6.1鉴定评审时间一般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6.2评审工作过程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督察员的监督。

6.3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见附录A)6.4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标准(见附录B)6.5鉴定评审主要内容6.5.1资源条件评审(见附录C)6.5.2质量体系文件建立及运行(见附录D)6.5.3气瓶充装质量评审(见附录E)6.5.4体系责任人员考核:可以采用口头交流或笔试的方法,具体要求如下:(1)应当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技术负责人应有工程师或以上资质,站长和充装人员应取得相应气瓶种类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应当熟悉本单位的《质量手册》,明确自己在质量保证体系中的职责;(3)应熟练掌握与自己岗位相关工作的程序及操作规程。

6.5.5申请书的核查:评审时核查申请书的内容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6.6现场鉴定评审程序和方法6.6.1现场鉴定评审基本程序: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情况汇总、交换鉴定评审意见、末次会议(鉴定评审总结会议)。

6.6.2预备会:评审组与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商定评审程序、日程安排。

6.6.3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1)参加人员:评审组全体人员,申请单位任命的责任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督察员;(2)会议内容:①评审组组长介绍评审组人员组成、日程安排,本次评审依据、内容、分工、方法和要求、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②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本单位基本情况汇报,确定联络员。

③监察机构督察员讲话。

6.6.4现场检查:(1)核查申请书的内容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核查申请单位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2)审查申请单位的人员、办公条件、充装设备、场地、设施等资源条件是否达到《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等法规的要求;(3)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4)审查现场充装工作质量是否满足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永久气体充装规定》等标准的要求。

6.6.5分组评审:评审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分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审查可采取巡视、观察、听取汇报、交谈、查阅文件记录、口试、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6.6.6鉴定评审情况汇总(内部交流):各评审小组介绍评审情况,确定须进一步确认核实问题,确定不符合项(问题和建议)。

6.6.7交换鉴定评审意见: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流,确定不符合项,并允许申请单位负责人对评审组所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进行解释和质疑,但应向评审组出示有效证据。

评审组可根据申请单位解释的合理性和出示证据的有效性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内容进行修订。

6.6.8末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1)参加人员:同首次会议。

(2)会议内容:①评审组组长宣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②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鉴定评审组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表态;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对评审的督察情况及对企业的整改要求作讲话。

7、整改及整改确认7.1鉴定评审结束后,申请单位应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申请单位提交的合格整改资料应能保证鉴定评审机构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7.2评审机构可以采用整改资料确认和现场确认两种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确认工作一般仍有原评审组长组织原评审员进行,如采用现场确认,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审员并邀请当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一并到现场进行确认。

7.2.1自接受整改材料或现场确认邀请的5个工作日内,评审组长完成相关确认工作,整改不合格的,在整改有效期内,可允许申请单位继续整改,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则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7.2.2采取资料确认的,申请单位应在整改结束后向评审机构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将有关见证材料按以下方式提供:(1)场地、设备等条件的整改见证以光盘、照片、付款凭证及定货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方式;(2)人员资质条件以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及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方式;(3)体系文件的全面修改应提供再版后(版次应有变化)的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并附有编制(或修改)、审核、审批手续齐全的批准执行通知;若仅对若干局部进行修订,则应提供修改状态变化的整个文本文件,修订部分应当用显著标识标注清楚,并注明“修订后”。

(4)其他类型的整改问题应该以执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的方式提供相应见证材料。

8、鉴定评审报告及鉴定评审结论8.1鉴定评审报告中鉴定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情况。

8.2 评审报告有评审组长负责编制,现场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长应在评审结束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的编制工作;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评审组长应在整改结果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将评审纪录和报告一起提交评审责任师审核;评审责任师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的审核工作;院长或其授权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的批准工作;批准后的报告加盖评审机构的公章方为有效。

评审报告必须打印并不得有修改痕迹。

8.3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结论(2)特种设备许可种类、类别和级别明细表(3)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报告(4)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5)鉴定评审基本情况确认表(6)许可资源条件评审报告(7)质量保证体系评审报告(8)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检验报告或设计、充装、检验工作质量报告(9)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10)整改情况确认报告(11)其他情况说明9、换证、增项和场地变更鉴定评审9.1换证评审换证评审除按第6.5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2)充装质量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4)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5)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9.2增项鉴定评审的要求、方法和程序遵照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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