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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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最高法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问答目录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7个问题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5个问题四、子女抚养问题——7个问题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和案例整理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和案例整理

离婚纠纷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整理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二、离婚财产分割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比如A与B结婚;A婚前购买一房屋价值400万人民币;付了首付150万元;婚后与B一起还房贷250万元..现在A与B要离婚;房屋现在增值到800万元即增值了400万元;那么A与B 如何分割这套房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 A与B对于这套房子的财产分割如下:1首付150万归A所有; 2B与A平分夫妻共同还房贷的250万;即A分得125万;B分得125万;3对于增值部分;A首付的增值为150/400400=150万元;A与B共同还房贷的那一部分250/400400=250万元;A与B平分这一部分增值;A分得125万元;B分得125万元..4A一共分得150+125+150+125=550万元;B一共分得125+125=250万元..5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A所有;但要补偿250万元给B..三、抚养权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案例: 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包民一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毕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包青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毕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毕某某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生一子毕某某..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曾于2012年12月起诉离婚;后撤诉..现王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毕某某同意离婚..王某某要求直接抚养孩子;毕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称孩子从小生活学习由王某某及其父母管理照顾;孩子姥姥姥爷对孩子特别关心;毕某某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从不关心;还经常打孩子;另孩子属过敏性体质;毕某某也不知道怎么照顾孩子;为此提供孩子幼儿园园费、学前班学费、学习用品花费、保险费票据证明..毕某某不认可;称王某某提供的票据只能证明是王某某去交的费;这些费用都是用双方的共同收入交纳的..毕某某也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王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称王某某没有住房;无法保证孩子的稳定居住;王某某父母身体不好;刚刚做完手术;不适合照顾孩子;毕某某母亲是退休干部;生活条件、身体条件都要比王某某父母好;另王某某还有一个姐姐没有成家;将来王某某父母还要照顾她的孩子;对此毕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每月平均工资收入3100元左右;毕某某每月平均工资收入3200元左右..原审法院另查明;王某某、毕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海信37寸电视机1台、海信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1台、海尔挂式空调1台、消毒柜1个、电热淋浴器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组合衣柜1套、布艺沙发1套、茶几1个、餐桌椅1套、电视柜1个、书柜1个、老板桌1张、双人床2张..2007年8月;王某某、毕某某共同购买雪弗莱乐骋轿车1辆;所有人登记为毕某某;2013年1月;王某某将该车卖掉;购买大众途观二手车一辆;牌照号为蒙bmn360;所有人登记为王某某..王某某主张卖雪弗莱乐骋车得款30000元;购买大众途观车花费200000元;卖车款30000元用于购买大众途观车;其余是王某某父母出资;为此提供银行存折一张证明;毕某某称雪弗莱乐骋车卖多少钱不清楚;对购买大众途观车不知情;花费多少;谁出资不清楚..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9号街坊5栋18号住房1套;于2004年购买;所有权人登记为毕某某;王某某认可系毕某某婚前财产..购房款120000元;首付50000元;贷款70000元;现已全部还清..王某某主张从结婚后贷款由王某某、毕某某共同偿还;毕某某不认可;称贷款的共同还贷人是毕某某及其母亲肖素波;贷款一直都是其母偿还..对此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称如果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做适当让步;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还贷的分割..毕某某称如果孩子由其直接抚养;自愿放弃卖车款的分割..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毕某某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交流与培养;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现王某某要求离婚;毕某某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王某某、毕某某离婚..婚生子毕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均要求直接抚养;从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考虑;由王某某直接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毕某某应适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王某某自愿放弃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分割符合意思自愿原则;原审法院予以准许..蒙bmn360大众途观车;王某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父母部分出资;且毕某某未主张该车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归王某某所有..卖车款30000元;王某某已用于购买大众途观车;王某某应退还毕某某一半卖车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某与毕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毕某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毕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800元;从2013年10月开始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海信37寸电视机1台、海尔洗衣机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双人床1张归王某某所有;海信冰箱1台、海尔挂式空调1台、消毒柜1个、电热淋浴器1台、组合衣柜1套、布艺沙发1套、茶几1个、餐桌椅1套、电视柜1个、书柜1个、老板桌1张、双人床1张归毕某某所有;四、蒙bmn360大众途观车1台归王某某所有;五、王某某给付被告毕某某卖车款1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王某某、毕某某各承担75元..一审法院宣判后;上诉人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原审判决认定婚生子毕珈诚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跟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进而判定小孩给予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歪曲法律条文;偏袒女方的表现;被上诉人工作不稳定;至今也没有固定的住房;不能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考虑到孩子第一次离开父母在托管班;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心里创伤..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没有稳定工作不是事实;小孩一直是被上诉人所带;对小孩的习性比较了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决定子女抚养权时;首先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然后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权衡..而本案虽然上诉人毕某某的抚养条件优于被上诉人王某某;但被上诉人王某某作为母亲抚养小孩;是会更有利小孩的身心健康..上诉人毕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毕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杨励昕审判员周文玉代理审判员李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毅。

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财产法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离婚案件,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离婚的规定有:(1)第31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第32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第3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问题。

第1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由双方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有继承权的配偶,有权继承其配偶的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要点1. 确定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检索民事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时,首先要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即《婚姻法》。

2. 分析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争议焦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3. 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争议焦点,检索《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查阅司法解释和案例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了解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实践经验。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关系到家庭、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1. 《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离婚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三、离婚程序1. 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未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条件1. 合法性:离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真实性:离婚申请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 有效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五、离婚协议1. 协议内容:离婚协议应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内容。

2. 协议效力: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离婚诉讼1. 起诉条件:原告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包括具有法定代理权、起诉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 诉讼程序:离婚诉讼分为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3. 诉讼时效:离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诉讼费用:离婚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目录索引: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实务操作与解答:1、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离婚概要2、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子女抚养3、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房屋分割4、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5、离婚实务问答之-----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6、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7、婚姻法关于同居的规定8、民事起诉状范本(离婚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024年离婚法律程序详解

2024年离婚法律程序详解

2024年离婚法律程序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定义1.2:范围第二条:离婚原因2.1:协议离婚原因2.2:诉讼离婚原因第三条:离婚申请3.1:申请条件3.2:申请材料3.3:申请流程第四条:离婚协议4.1:协议内容4.2:协议签订4.3:协议效力第五条:离婚诉讼5.1:诉讼程序5.2:诉讼材料5.3:诉讼费用第六条:财产分割6.1:分割原则6.2:分割方式6.3:分割争议解决第七条:子女抚养7.1:抚养权归属7.2:抚养费用7.3:抚养关系变更第八条:赡养义务8.1:赡养条件8.2:赡养方式8.3:赡养费用第九条:离婚损害赔偿9.1:赔偿条件9.2:赔偿范围9.3:赔偿责任主体第十条:保密条款10.1:保密内容10.2:保密期限10.3: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协商解决11.2:调解解决11.3:诉讼解决第十二条:法律适用12.1:适用法律12.2:法律变更第十三条:合同效力13.1:合同生效13.2:合同终止13.3:合同解除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合同修改14.2:合同转让14.3:合同解除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定义本合同是指双方自愿协商,根据2024年离婚法律程序的规定,明确离婚原因、离婚申请、离婚协议、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义务、离婚损害赔偿等事项的协议。

1.2: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离婚原因2.1:协议离婚原因协议离婚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自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等。

2.2:诉讼离婚原因诉讼离婚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有重婚、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第三条:离婚申请3.1:申请条件(1)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双方自愿离婚;(3)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4)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三)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三)

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三)作者:韦晓云来源:《女性天地》2015年第09期案例一:“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中国当今社会婚外恋呈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忠实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等方面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

2010年1月,南宁市的黄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因黄某曾离过两次婚,而张某为初婚,张某便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诚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该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2012年初,黄某与来南宁打工的一女子同居,黄某父母及张某苦心规劝,黄某就是不听,且近一年未回家。

2014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主张按照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其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履行忠诚协议内容。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可以视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所有问题,对双方皆有约束力。

遂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案例二: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签订合同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2006年9月27日,张某(女)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价格是50万元。

张某在签订合同当日交了首付款10万元,后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

张某与宋某于2007年3月7日结婚,2007年12月3日取得房产证。

婚后一直用两人的共有财产偿还贷款。

2011年双方感情产生了隔阂。

2011年下半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

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 1年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宋某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五章 案例

婚姻法第五章 案例

案例2: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 财产时产生纠纷,怎么办? 张某与李某于1995年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 婚后,购臵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 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 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 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 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 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 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 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院经审理 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 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 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 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 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 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北京市某区 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 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 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 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 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 达成的离婚协议系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 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 驳回。 【问题】双方的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如何理 解协议内容?
案例3: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 自 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的,该怎么 办? 马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 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 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某路××号××室的房屋一 套归被告刘某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 纷。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某 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 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背着原告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 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 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 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 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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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实务离婚法律实务主讲人:徐霄燕律师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新特点1、涉案标的大幅增加2、法律关系日趋复杂3、涉案主体呈年轻化趋势;二、家事法律服务市场新变化1、家事服务领域大幅度拓宽;2、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日趋提高;3、专业家事服务律师和律师团队应运而生,且日益增多。

4、家事服务专业化已成趋势。

三、离婚案件咨询(一)咨询流程电话接洽(目的、注意事项)、邀约面谈提供咨询意见、洽谈委托事宜(二)咨询面谈细节1、地点的选择2、面谈流程倾听—记录—引导—查看资料—询问—归纳—明确请求—给出意见—洽谈委托3、注意事项1.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2. 语言规范,不宜附和当事人讲话风格3. 提供实体方面意见,少谈程序4. 事先明确咨询收费标准(三)咨询中律师需要了解的情况1. 客户相识、恋爱时间,结婚时间、地点;2. 生育及抚养子女的情况;3. 婚后感情变化过程及具体事例;4. 目前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分居;5. 双方财产情况;6. 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以及此前就离婚所做的交涉情况;7. 客户诉求。

(四)了解财产情况细节1. 房产。

要了解房产购买的时间、房款来源、若有贷款,问清首付金额及来源、贷款主体,产权登记时间及产权登记人,装修情况、房产价值、贷款本金余额、房产使用情况、房内户口情况等。

2. 存款。

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双方是否相互知晓情况等。

3. 股票。

账户持有人、开户证券公司、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及股票账户、资金余额、持股情况。

4. 汽车。

汽车款型、牌照、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有无贷款、使用情况、车辆现值等5. 公司、企业股权企业名称、持股情况、财务状况、实际控制情况、处理要求等。

6. 贵重金属、古玩字画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动产情况7. 其它财产的相关情况。

四、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同意离婚、离婚后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一)离婚协议基本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合意;3. 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4. 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5. 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内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6. 子女探望时间及方式、子女节假日生活居住安排的约定;7. 关于离婚手续办理时间及方式选择的约定;8. 关于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约定;9. 其他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事项。

(必要时可约定违约责任。

)(二)离婚协议常见问题1. 内容不完整、不具体2. 用语不规范。

3. 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离婚纠纷诉讼案件处理(一)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下面这则案例能被改判吗?1.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致同意离婚,因此准予离婚;2.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双方均有条件抚养,但考虑到女儿出生后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从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确认女儿由被告抚养为宜。

3.因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125㎡的房子归被告所有,32.80㎡的房子归原告所有。

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差价款30万元。

4.债务鉴于被告表示可由其个人承担,本院予以认可,确认该债务对被告个人具有约束力。

1、子女归谁抚养的原则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2、办案心得1、抚养能力。

围绕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进行比较和举证。

2、感情意愿。

律师应帮助当事人以合适的方式向法庭呈现其对子女的感情和抚养意愿。

3、年龄性别。

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也是判决抚养权时应考虑的问题。

4、共同生活。

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建议让孩子跟己方当事人生活在一起。

5、辅助抚养。

向法庭提供有关近亲属协助照顾意愿和照顾能力的材料。

6、新证据。

上诉案件尽可能向法庭提供新证据。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共同财产的种类2、房产、股票、股权等几种常见共同财产分割解析3、离婚房产分割主要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第4款、第十八第1、第4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到第二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案例: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否均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孙某,女,宾馆服务员,起诉离婚。

主张:1.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2.买房钱夫妻二人出,从未借钱。

石某,男,公司职员,同意离婚,主张1.买房曾向父母借30万元;2.夫妻共同债务各半承担。

2004年结婚--2006年买房--2008年孙某起诉离婚(汇款凭证、借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理解父母在儿女婚后为儿女购房出资,不应该片面的认为都是对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的赠与。

只有一方认为是对自己个人的赠与,另一方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而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争议的事实时,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2款。

实践中,对于一方认为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与,如无证据证明是借款的,通常会根据该条被认定为是赠与。

《婚二》第22条与《婚三》第7条的关系《婚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举债合意、分享利益法院认为:何某与杨某借款关系成立。

案涉借款产生于何某、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

且何某所借款项不论由谁使用或归还,均不能改变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及借贷主体地位。

法院判决:何某及其妻子共同向杨某归还借款198000元,并支付利息6162.26元。

上诉:何某、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丁某与金某的借款关系成立。

在庭审中,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某向其借款是用于金某家庭日常生活、经营需要,也没有提供金某代表金某妻子共同以夫妻名义共同向丁某借款的相应证据。

法院判决:金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返还丁某借款160000元,支付利息8748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大法官杜万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四、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情形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 必须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2. 请求方必须无过错;3. 因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除外情形1.离婚案件,法院最后判决不准离婚的;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离婚诉讼结束后另行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但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夫妻忠诚协议概念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

全国首例忠诚协议案曾某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

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

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

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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