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完整版)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完满版)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吻合国家、地方也许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用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以下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1、腐化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坏和其他不吻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高出安全使用期也许保质日期的;
4、应当查验、检疫而未查验检疫,或查验、检疫不合格的;
5、混淆、掺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捏造产地,捏造也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捏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质量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也许擅自使用有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
成和他人的有名食品相混淆,使购置专利者误认为是该有名食品的;
9、其他违反罪律、法规规定的;
三、发现经营的食品不吻合食品安全标准,马上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
相关生产经营者和花销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相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接到相关看守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马上办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四、对储藏、销售的食品如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
理变质、高出保质期及其他不吻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
相关记录。
食品下架召回制度

山西平常街景区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食品下架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其使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监管部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使用。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食堂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回收、处理等环节。
三、召回对象1. 发现食品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立即召回:(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 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暂停销售,并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召回流程1. 发现食品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时,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2.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食品是否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
3. 确认食品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后,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销售该批食品;(2)通知供应商进行召回;(3)告知消费者召回原因及处理措施;(4)做好召回食品的记录,包括召回原因、数量、时间等信息。
4.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召回,并及时反馈召回情况。
五、召回处理1. 召回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召回过程中,食堂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召回食品的处理情况,确保召回工作顺利进行。
六、责任追究1. 食堂管理人员在食品召回过程中玩忽职守、隐瞒事实、擅自处理召回食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食品下架召回制度范本

食品下架召回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餐饮服务食品。
三、下架召回条件1. 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2.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 食品标签、说明书等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况;4. 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需要下架召回的。
四、下架召回程序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法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验,确认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召回。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等,并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监督,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召回计划履行召回义务。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行为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信息公开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并按照要求公开召回信息。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和召回情况,提示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
六、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444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示范文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每天的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2、发现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食品,通知相关人群停止食用,并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3、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
4、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链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5、对已检查和抽检中确认的假冒伪劣及不合格食品,经营者要在2小时内撤柜下架。
积极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
6、对消费者提出的有问题的食品,要及时查清原因,给予明确答复。
7、食品经营者要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当食品出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需要进行退市和召回,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及时下架,并进行销毁或其他处理。
食品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首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并展开调查和处理。
最后,企业在退市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按要求进行销毁或处置,以免不合格食品再次进入市场。
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主动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处理或退货。
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首先,企业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制定召回方案并公告于众,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情况。
其次,监管部门应全程跟踪和指导召回过程,确保召回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召回的食品应及时销毁或处置,绝不能重新进入市场。
最后,企业应对召回食品的消费者进行补偿和赔偿,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意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及时退市和召回能够迅速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其次,它有助于加强食品企业的自我监管和质量管理。
企业为避免食品退市和召回,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最后,它能够提高食品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启动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报告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食品召回。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启动食品召回的,应当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公布召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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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接到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信息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问题食品,并配合食品生产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对由于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五、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
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东营大齐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xx年3月14日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
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品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注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准等,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语等的;
(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属于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第七条本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