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粮油制品、加工食品等。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是指未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安全要求,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食品。
第四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是指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实施的召回、销毁、查封等行为,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五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进口企业等。
第二章不合格食品的发现第六条不合格食品的发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定期抽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不定期的采样检验,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二)巡查检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三)消费投诉: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质量存在疑问或投诉,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四)食品召回:企业自行发起食品召回,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存、标识、登记,并通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第八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召回、销毁或查封,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食品之日起7日内提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合格食品的具体名称、批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相关信息;(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销毁、查封等具体措施;(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时限及执行机构;(四)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给予企业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应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告召回: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发布公告,通知消费者召回不合格食品;(二)电话召回: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商、经销商、经销商、零售商等相关单位,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三)线下召回:通过检查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餐饮等销售场所,查找并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篇)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
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____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

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对已投放市场的商品,在发现设计和制造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形成隐患的,建议或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以弥补缺陷和隐患的制度。
第三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安全的食品、化妆品,药品、家电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资料、装饰材料、石油化工制品等重点商品实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
第四条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已进入流通市场,可能对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存在隐患,通过其它行政手段无法及时制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为及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督促商业企业必须对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
第五条经营者要从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本市场的信誉出发,对商品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紧急召回,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六条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重点商品进行监测,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示需召回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持有关凭证要求经营者退货。
第七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相关部门书面召回的行政建议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将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情况立即抄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对其免予警示记录,并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九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不采取积极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将对商业企业从严从重查处。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商品必须立即撤柜:(一)入市商品的供货商无合法的主体资格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商品,经营单位必须将此商品撤柜。
(二)入市商品的供货商必须按要求提供该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许可要求的检测报告、质量等级证明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无相关手续的,经营单位一律撤柜。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当食品出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需要进行退市和召回,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及时下架,并进行销毁或其他处理。
食品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首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并展开调查和处理。
最后,企业在退市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按要求进行销毁或处置,以免不合格食品再次进入市场。
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主动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处理或退货。
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首先,企业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制定召回方案并公告于众,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情况。
其次,监管部门应全程跟踪和指导召回过程,确保召回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召回的食品应及时销毁或处置,绝不能重新进入市场。
最后,企业应对召回食品的消费者进行补偿和赔偿,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意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及时退市和召回能够迅速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其次,它有助于加强食品企业的自我监管和质量管理。
企业为避免食品退市和召回,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最后,它能够提高食品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三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不合格食品实行预警退市措施是商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和杜绝再次流入市场,特制定本规定:一、对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经营者仍在上市交易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强制抽检,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食品流向,销毁或退回原厂进行处理。
二、对不能确定其食品来源或食品是否合格,又无质量检验的,要求该食品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必须退出市场。
三、对经质量抽检,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外,不影响食用的,可经厂家整改后继续销售;不能食用的,就地销毁。
四、对退出市场的问题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供其流向证明,备案存查,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五、为确保问题食品流向到位,超市配合工商部门与问题食品退回厂家当地工商部门联系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问题食品得以有效的监督管理。
索证索票制度一、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质量管理,全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和食品等产品准入制度建设,防止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流入市场,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____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等产品索证是各个经营单位按食品等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拒绝不合格食品等产品流入市场的一种制度。
三、凡经销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在进货时,应按本制度进行索证。
四、须索证食品等产品的范围。
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经营单位应索取供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食品供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六、经营单位应索取生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非注册商标不作要求,但提倡使用注册商标),食品等产品生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对非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经营单位还应索取经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 引言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食品。
由于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介绍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定义、原则、执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定义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中下架、召回和销毁的管理制度。
通过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退市处理,可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3.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原则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3.1 风险导向原则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以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为中心,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3.2 精确追溯原则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建立食品溯源体系,能够快速追溯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准确查明责任。
3.3 公开透明原则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通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增加社会监督。
3.4 全面执法原则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全面执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4.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执行机制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执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抽样检测食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食品并抽取样品进行化验。
4.2 风险评估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食品的安全等级,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退市处理。
4.3 退市决策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食品监管部门做出退市决策,确定是否要下架、召回和销毁不合格食品。
同时,向公众发布相关退市通告。
4.4 下架和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和召回,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记录。
4.5 销毁处理食品监管部门组织不合格食品的销毁,确保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5.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5.1 执法力度不够目前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执行中,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继续存在。
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市场上,存在一些劣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之一就是食品退市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食品退市制度的含义、实施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
食品退市制度的含义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监管手段,对于存在问题的食品进行强制下架或召回的制度。
当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时,相关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整改,若情况严重,需主动采取措施下架或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
如果企业或经营者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下架或召回。
食品退市制度的重要意义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对消费者、生产企业和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食品退市制度能够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当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能够及时进行下架或召回,避免消费者受到影响或伤害。
这不仅能够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也能够维护国家和社会对生命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其次,食品退市制度能够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企业如果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不仅会被责令下架或召回产品,还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处罚。
因此,企业如果想要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快速反应和解决质量问题。
最后,食品退市制度也能够推动行业发展和规范经营。
对于不合格或有问题的食品进行下架或召回,对于行业发展和规范经营有着促进作用。
不仅会优胜劣汰,让品质优良的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也能够促进整个行业长远发展。
食品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食品退市制度的执行力不足,而且流程繁琐。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或者经营者会故意拖延下架或召回的时间,甚至拖延整改的时间,给监管部门制造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而且,制度执行的程序也较为繁琐,需要各种审批环节,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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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专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四、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