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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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召回(Food Recall)是指由于一些原因(如产品质量、安全等),厂商或监管部门决定召回在流通中的某些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市场化的今天,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建立了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中国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缺陷,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食品召回,并向社会公告。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也联合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召回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1、食品召回的程序(1)整理食品的信息:对被召回食品进行信息整理,包括生产流程、出厂日期、流通渠道、产品批号、质量管理单位名称等。

(2)建立召回团队: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召回团队,指定召回负责人、组成召回小组,制定召回方案,并将召回方案报批签字。

(3)公告召回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召回信息,并提醒消费者及时停止食用被召回食品。

(4)销毁、处置召回食品:被召回的食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毁或处置,不能再次进入市场流通。

2、食品召回的要求(1)实现信息全面覆盖:包括对所有生产场景、产品批次、销售区域、消费者等信息进行全面覆盖。

(2)食品召回应具备可识别性:即需要有独特的标识符号来确保召回对象的准确性和追踪性。

(3)及时公告召回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召回信息,提醒消费者切勿食用被召回的食品。

(4)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以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2、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3、约束并规范市场行为,减少市场风险;4、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推动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食品召回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食品相关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

3. 食品召回应遵循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召回范围4. 食品召回适用于以下情形:(1) 发现含有严重污染、添加有害物质的食品;(2) 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3) 食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4) 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相关监管部门督促召回的。

三、召回程序5. 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后,应立即进行食品召回,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召回决策: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成立召回决策小组,对食品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启动召回程序;(2) 召回计划:召回决策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受影响产品清单、召回措施等;(3) 形式公告:食品生产企业应发布召回公告,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受影响产品信息等,确保信息公开透明;(4) 召回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召回计划进行召回实施,确保受影响的食品从市场全部召回;(5) 处理结果: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已召回的食品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结果。

四、责任分工6.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1) 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2) 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3) 积极公开召回信息,向消费者提供相关食品安全知识;(4) 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及时处理,保证不再流入市场。

7. 食品经营企业的责任:(1) 接到食品召回通知后,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配合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工作;(2) 按照相关要求,保存相关销售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3) 公开、透明地向消费者披露召回信息,提供安全饮食建议。

8. 食品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1) 及时调查食品质量问题,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启动召回程序;(2) 监督食品召回的实施情况,确保及时有效进行;(3) 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2024年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二篇)

2024年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二篇)

2024年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

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____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或者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引言随着全球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政府和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也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其中,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就是防范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主要讨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针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已致消费者食物中毒等问题,制定的一项食品企业追溯退货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食品安全问题严重,食品安全风险会出现食品企业经营风险的变化。

为了避免出现经济风险和商品信誉损失,食品召回制度被迫孕育而生。

食品召回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企业在发现自家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立即上报监管部门并通知消费者,控制风险。

2.食品企业必须制定食品召回操作计划,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召回工作。

3.食品企业必须保证对已召回的食品进行规范处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再次流入市场。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调查和处理,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

•保障了食品企业的信誉,避免企业不良新闻的传播,最大程度降低了负面影响。

停止经营制度停止经营制度是指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规范的企业,由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情况,依法需要对其采取暂停停业或暂停生产的行政措施,杜绝后续事件产生或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停止经营制度需要因情况而变化,而且在不同地区的执行力度也有差异。

停止经营制度的实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有效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质量。

•能够从制度层面规范了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对食品合法出售的要求,提高了食品企业的管理水平。

•能够最大程度避免非法经营、生产潜在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国家食品安全形象。

食品经营单位自查、退市、召回及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单位自查、退市、召回及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单位自查、退市、召回及报告制度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自查、退市、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等制度,准确记录生产经营全过程相关信息,保存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档案材料,确保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经营单位对食品质量的自查:食品经营单位通过自查,或者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或者通过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当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生产单位停止生产相关问题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第四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一)紧急召回: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

(二)一般召回: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

第五条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当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当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第六条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召回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和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的原因、食品安全风险描述、危害程度;(四)召回的组织程序,召回企业、各级经销商、各地消费者等的义务和责任;(五)召回公告以及拟发布的媒体;(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关联生产经营者权益以及确保经营者停止销售和消费者停止消费等方面的措施;(七)召回食品的处置以及避免问题食品回流市场的措施;(八)召回效果预测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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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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