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版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版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
三、食品召回义务1.本公司发现其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本公司应立即组织内部调查,确认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并进行评估风险等级。
3.本公司应立即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召回申请。
4.本公司应及时公告食品安全问题和召回信息,向消费者发布食品安全警示。
5.本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加工、销售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食品进入市场。
四、召回程序1.制定召回计划。
本公司应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和召回方式。
3.召回追溯。
本公司应通过追溯系统追踪召回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情况,以确保所召回产品的全面回收。
4.召回处理。
本公司应对召回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包括销毁、处置、退货等,确保召回产品不再流入市场,并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5.召回报告。
本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召回报告,明确召回过程、结果和整改措施。
五、相关责任1.食品安全责任人。
本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召回工作,负责召回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并在召回过程中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内部协调责任。
本公司应建立召回协调小组,包括生产、品质、销售等相关部门,并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责任。
3.配合调查责任。
本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
4.消费者赔偿责任。
如因召回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本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召回后整改措施1.本公司应根据召回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对召回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和彻底整改,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2.本公司应对召回后的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和质量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本公司应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七、处罚措施1.本公司如未按照召回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食品召回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主动采取措施,将该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停止销售,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三级召回: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实施第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召回:(一)一级召回:应当在24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二)二级召回:应当在48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三)三级召回:应当在72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一)一级召回: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二级召回: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三级召回:改正标签、标识,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三、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四、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单位名称(盖章):。
食堂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回收、处理等环节。
三、召回对象1. 发现食品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立即召回:(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 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暂停销售,并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召回流程1. 发现食品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时,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2.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食品是否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
3. 确认食品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后,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销售该批食品;(2)通知供应商进行召回;(3)告知消费者召回原因及处理措施;(4)做好召回食品的记录,包括召回原因、数量、时间等信息。
4.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召回,并及时反馈召回情况。
五、召回处理1. 召回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召回过程中,食堂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召回食品的处理情况,确保召回工作顺利进行。
六、责任追究1. 食堂管理人员在食品召回过程中玩忽职守、隐瞒事实、擅自处理召回食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444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示范文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自行或按照有关要求采取主动召回、监督抽检、投诉处理、疫情调查等方式召回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食品召回的及时、准确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全面落实食品召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食品召回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内部自检、监督和检测。
第二章食品召回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召回管理的流程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理机制,确保对食品召回的及时、正确和有效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对可能造成危害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食品召回的范围和召回的原因。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食品召回的信息,做好食品召回工作的宣传和公告。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信息管理和追溯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准确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食品召回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明确食品召回管理的目标和责任。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应对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食品召回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食品召回的及时、正确和有效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协调机制,确保食品召回的各项工作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协调。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食品召回工作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召回的监督工作,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和有效的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食品召回的宣传工作,确保食品召回的信息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传播。
第四章食品召回的落实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食品召回的跟踪和监督制度,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公布食品召回的结果,同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当食品出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需要进行退市和召回,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及时下架,并进行销毁或其他处理。
食品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首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并展开调查和处理。
最后,企业在退市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按要求进行销毁或处置,以免不合格食品再次进入市场。
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主动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处理或退货。
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首先,企业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制定召回方案并公告于众,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情况。
其次,监管部门应全程跟踪和指导召回过程,确保召回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召回的食品应及时销毁或处置,绝不能重新进入市场。
最后,企业应对召回食品的消费者进行补偿和赔偿,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意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及时退市和召回能够迅速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其次,它有助于加强食品企业的自我监管和质量管理。
企业为避免食品退市和召回,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最后,它能够提高食品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启动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报告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食品召回。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启动食品召回的,应当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公布召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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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