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合集下载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一、召回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召回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和食品相关企业的召回行为。

其中,生产、流通企业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食品销售企业和食品仓储企业。

二、召回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食品召回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召回要求,并对消费者实施告知。

2.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的实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召回行为的安全效果进行评估。

3. 食品召回应当具有专门的召回责任人,召回行为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并寻求其指导。

4.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及召回行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行为及时反馈召回进展情况,以释疑解惑。

6. 食品召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并记录下召回相关信息。

7. 食品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食品召回程序1. 食品召回程序应当包括:确定召回原因、确定召回产品、召回范围、召回措施、过程监督、召回结束及召回后追踪等环节。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措施计划,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

3. 食品召回程序应当体现一定的快速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责任追溯制度1. 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责任追溯制度,确保能够及时找出食品责任单位。

2. 主管同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环节责任单位体系效果进行核查。

3. 主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环节的食品责任单位实施监控。

五、食品召回信息发布1.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电台、电视、社交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2.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召回原因、销售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

3.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区分不同召回环节的产品。

六、监督管理1.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督召回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召回行为及时反馈召回进展情况。

2. 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及召回行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就是对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通过对这些规定的认真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我国的食品召回工作能够以更加规范、科学的方式进行。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召回(Food Recall)是指由于一些原因(如产品质量、安全等),厂商或监管部门决定召回在流通中的某些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市场化的今天,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建立了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中国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缺陷,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食品召回,并向社会公告。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也联合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召回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1、食品召回的程序(1)整理食品的信息:对被召回食品进行信息整理,包括生产流程、出厂日期、流通渠道、产品批号、质量管理单位名称等。

(2)建立召回团队: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召回团队,指定召回负责人、组成召回小组,制定召回方案,并将召回方案报批签字。

(3)公告召回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召回信息,并提醒消费者及时停止食用被召回食品。

(4)销毁、处置召回食品:被召回的食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毁或处置,不能再次进入市场流通。

2、食品召回的要求(1)实现信息全面覆盖:包括对所有生产场景、产品批次、销售区域、消费者等信息进行全面覆盖。

(2)食品召回应具备可识别性:即需要有独特的标识符号来确保召回对象的准确性和追踪性。

(3)及时公告召回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召回信息,提醒消费者切勿食用被召回的食品。

(4)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以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2、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3、约束并规范市场行为,减少市场风险;4、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推动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106-60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或者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单位自查、退市、召回及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单位自查、退市、召回及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单位自查、退市、召回及报告制度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自查、退市、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等制度,准确记录生产经营全过程相关信息,保存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档案材料,确保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经营单位对食品质量的自查:食品经营单位通过自查,或者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或者通过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当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生产单位停止生产相关问题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第四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一)紧急召回: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

(二)一般召回: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

第五条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当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当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第六条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召回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和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的原因、食品安全风险描述、危害程度;(四)召回的组织程序,召回企业、各级经销商、各地消费者等的义务和责任;(五)召回公告以及拟发布的媒体;(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关联生产经营者权益以及确保经营者停止销售和消费者停止消费等方面的措施;(七)召回食品的处置以及避免问题食品回流市场的措施;(八)召回效果预测及评估。

学校食堂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学校食堂是学生的重要生活场所之一,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以确保提供给学生的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以下是一份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建议,供参考:一、制度目的1.保障学生食品安全和供应的质量。

2.及时发现和处理因食品质量问题可能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其他健康问题。

3.提供学校食堂经营者停止经营和召回食品的操作指导。

二、召回程序1.召回的范围:(1)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2)被监管部门通知存在问题的;(3)其他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食堂经营者自行判定需要召回的。

2.召回的程序:(1)追溯问题食品的供应链和销售记录;(2)尽快通知学生和家长,告知召回的原因、范围和具体措施;(3)停止向学生供应问题食品;(4)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问题食品的回收和处理。

3.召回通知:(2)通知内容包括:召回原因、受影响食品的名称和批次、可能产生的健康问题、食品召回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联络方式。

三、停止经营程序1.被判定需要停止经营的情况:(1)经监管部门核实存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2)学校食堂经营者因组织疏漏或其他原因导致食品安全被媒体曝光的。

2.停止经营的程序:(1)监管部门通知: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书面通知学校食堂经营者停止经营;(2)通知学生和家长:由学校通知学生和家长,告知停止经营的原因和具体时间。

3.停业整改:(1)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整改;(2)整改完成后,食堂经营者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复业。

四、相关责任1.监管部门:(1)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2)配合学校食堂经营者进行食品召回和停业整改工作。

2.学校食堂经营者:(1)建立健全食品管理体系,包括供应链追溯、原材料采购检验、储存保管等。

(2)及时发现和报告食品安全问题,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召回和整改工作。

(3)对食品召回和停业整改工作的效果负责,并向学生和家长做好解释工作。

(2021年整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2021年整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全部内容。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三、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四、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退市食品处置活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等进行的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活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按照所在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执行。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等制度,准确记录生产经营全过程相关信息,保存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档案材料,确保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退市食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召回第五条食品生产者通过企业自检,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问题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第六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一)紧急召回: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

(二)一般召回: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

第七条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第八条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召回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和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的原因、食品安全风险描述、危害程度;(四)召回的组织程序,召回企业、各级经销商、各地办事处等的义务和责任;(五)召回公告以及拟刊载的媒体;(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关联生产经营者权益以及确保经营者停止销售和消费者停止消费等方面的措施;(七)召回食品的处置以及避免问题食品回流市场的措施;(八)召回效果预测及评估。

第九条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处理召回问题的电话、电子邮件;(二)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生产企业详细地址等信息;(三)召回的等级、区域范围;(四)召回的程序、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的程序。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紧急召回计划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生物、化学、物理、食品、法律、经济、新闻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价分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一般召回计划后,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价分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价分析时,可以对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危害的程度、拟召回食品的范围和数量、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等进行调查研究。

专家组的评价分析结论认为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不能够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对召回计划提出修改建议,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专家组的建议修改召回计划,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通过提供在线咨询网址或者咨询电话等方式,解答各方咨询,并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实施召回的相关情况,供公众查询。

食品召回的范围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发布召回公告。

食品召回的范围跨越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食品生产者召回公告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总局政务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如实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产量,召回的原因、召回的日期、召回食品的数量、召回食品的处置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如实记录通知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消费的时间、方式等情况。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完成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召回实施情况,包括召回公告发布情况、已销售和召回的食品数量、召回食品处理情况、消费者损害及补偿情况、召回效果评估等。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问题食品而不及时实施召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有关单位召回,相关费用由负有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者承担:(一)食品生产者拒绝召回问题食品的;(二)食品生产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召回问题食品的;(三)问题食品引发的危害较大,食品生产者自行召回不利于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问题食品,并配合食品生产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

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对由于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

无法确定具体食品生产者、生产者破产、生产者无能力召回相关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

食品经营者召回问题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食品停止经营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经营者停止经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结束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问题食品停止经营情况。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经营食品的情形而没有主动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四章退市食品处置第二十五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购销合同中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过期食品等的处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和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对于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采取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补救措施。

对于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的食品,通过依法处理能形成再利用物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予以无害化处理。

对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等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就地销毁,不得再退回食品生产企业或者转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退市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5日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应当派遣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退市食品处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退市食品处理情况等,完整记录储存、运输、交接、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留存相关票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食品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食品,并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

食品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食品涉及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的,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报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对其他部门通报或者移交的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的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处置。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已召回和停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置活动做好衔接。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无害化处理和销毁问题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处置退市食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依法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问题食品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依法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自愿或者根据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从市场上收回已经售出的食品,并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补救等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