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驳回复审问题处理,你需要知道这些!(2016)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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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驳回理由的基础上,提交复审申请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克服在先商标障碍,使得申请商标能够早 日获得初步审定。以下是给出的关于如何克服引证商标障碍的一些建议:
1、商标驳回对策--注意核对商标状态信息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首先应核对《驳回通知》中的引证商标信息,核对内容 主要包括:引证商标状态、指定商品是否类似等。对于引证商标的状态,首先要和中国商标网上的引 证商标状态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国际注册商标,通常需要进一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的在线商标 数据库进行进一步核对。如果发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或者在相冲突的商品和服务上已经部分无效,则 在复审中通过提交引证商标的无效信息就很容易克服。 另外,申请人还需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核对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对于 和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情形,则可以通过在复审中主张商品和服务不类似加以克服。 2、商标驳回对策--对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近似程度 审查员在判断商标近似的时候,主要参考商标局编辑印发的《商标审查标准》。因此,建议商标 注册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需要基于《商标审查标准》综合分析和判断审查员驳回申请商 标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同时判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判断是否和《商标审查标准》所描 述的具体内容基本一致,是否含有例外情况。如果确有例外情况,例如:首字母字形明显不同、含义 明显不同、整体外观差别显著等等,则可以通过主张上述差异并提交词典解释等证据以克服障碍。 3、商标驳回对策--对引证商标提交异议、无效、撤销 (1)对于引证商标是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的情况,如果引证商标尚未注册,则可以在引证商标初 审公告后,依据《商标法》第 33 条向商标局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可以为您代理商标异议服务。 (2)如果上述引证商标已经注册或者该引证商标为不当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商标法》第 44 条或第 45 条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或者无效,则引 证商标的障碍将被克服,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有疑问,可以咨询。
(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材料、时间、费用 1、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所需文件及材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相关证明材料等。 2、商标驳回复审的费用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的官方规费是 1500 元/每件(一标一类为一件); 代理商标驳回复审收费收费 3500 元(商标驳回复审官费 1500 +代理服务费 2000 元) 3、商标驳回复审和审查周期 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商标驳回复审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 9~12 个月内完成复审审查。在 实际审查中,个别驳回复审案件的审查甚至更快。 (二)应对商标驳回有哪些对策 不同于商标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在复审阶段充分主张自己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实践中,很 多最初被商标局予以驳回的商标最终通过复审程序获得注册。因此,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认真分析
差不多达到 36%了。那么,2016 如何提供商标注册通过率,不让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遭遇驳回的情
况呢?特整理是 2016 商标驳回处理指南,相信在了解了为什么你的商标会被驳回以及商标驳回处理
方法后,成功注册商标就不再那么难了。
一、为什么你申请注册的商标会被驳回?
商标驳回在商标注册实质审查阶段,根据商标法规定,影响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
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 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 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 申请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5、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 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 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 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 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7、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 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 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8、 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
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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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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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过程中遇到商标驳回并不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
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共同编著的《2014 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4 年商标局
初步审定公告商标 1546962 件,驳回 480550 件,部分驳回 398871 件,大致算了下,商标驳回率
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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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标驳回对策--协商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可以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转让引证商标。如果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将该
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双方可以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核准转让,则引证商标的
障碍将被克服。
上述商标驳回对策 3~5 一般是在提交驳回复审后所采取的,但由于上述撤三申请、协商《同意 书》或者转让、以及提交异议或者无效的时间有一定弹性而不确定,因此,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希望
禁止性规定、与在先权利冲突、与在先申请相同或近似等,给您简单介绍如下:
1. 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注册合法性
非法标志即与下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勋章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
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
·其他国家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或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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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三申请是常用的克服在先商标障碍的手段之一,由于中国目前闲置商标数量较多,很多 引证商标注册人对于引证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或者很多商标注册人实际已经消亡。这些商标可以依据 《商标法》第 49 条规定,通过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简称:撤三申请)予以撤 销。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应核对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是否已满三年。在判断时需要 注意:对于曾经经历过异议或者异议复审程序的注册商标,需要在其注册公告日之后起算。如果引证 商标注册确实已满三年,则需进一步通过实地调查或者互联网查询等方式,调查引证商标是否已经使 用的情况。通过调查,如果确实没有发现引证商标的使用的话,申请人可以对于引证商标提交撤三申 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撤消后,则不会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
特征”的问题。
4.商标注册驳回攒在与在先权利冲突
此类他人在先权利包括:相同的或相似的在先商标(如已注册的商标、未注册而已获中国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已向中国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而在前使
用的商标、同类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在先权利还可以是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个人姓
以分为不符合商标注册的两组要求,通常称作商标驳回的绝对事由和商标的驳回相对事由。商标驳回
绝对事由如违反第 10、12、13、16、32 条等规定,没有商量的余地,禁止注册且禁止使用;商标
驳回相对事由如第 11 条等。另外,新商标法引入了善意概念:“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第 7 条)。概括来说,你的商标之所以被驳回,原因可以归为:不具有显著性、违反
名或公司名称等。
二、商标被驳回如何应对?2016 商标驳回处理指南
如果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或通过可以在 15 天内向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商标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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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员会(TRAB)提交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功能与“上诉法庭”相似,负责审理所有不服 国家商标局决定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在同一地址办公。15 天的期限极短,商标注册申 请人一定要保持与的密切接触,因为是负责商标驳回复审的实施者。(PS: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此外,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 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判决的,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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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 □ ;否 □
申请人章戳(签字) 年月日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 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 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
通过采取上述策略克服引证商标,建议您最好在商标复审中明确提出要求暂缓审理的请求并提交相关
证据供审查员参考。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首页)
申请商标: 类别: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 商标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用作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或地名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 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注册非功能性
商标注册费功能性要求特指三维标志,若其仅仅源自商品/服务功能性特征、或为取得特定技术
效果、抑或为赋予商品实质价值,则不能注册为商标。
3. 商标注册驳回违反商标注册显著性
4、商标驳回对策--提交商标同意书/共存协议 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或者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一定差异,商标注 册申请人可以考虑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同意书》 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如果通过协商,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出具 《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的话,则《商标同意书》或者《商标共存协议》通常可以 被主管机关采纳,并作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注册的依据。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尝试和引证商标注册人 协商请求其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 小贴士:协商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协商之前,申请人须确保申请商标并没有进行使用或者并未构成商标侵权。否则会增加 申请人被诉侵权的风险。 (2)在实践中,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同意书》和《共存协议》需要进行公证(国内当事人) 或者公证认证(国外当事人)。因此,在协商中需要向引证商标注册人提示书式要求 。 (3)在《同意书》和《共存协议》中应明确列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例如:申请 商标申请号、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商品以及引证商标注册号、注册日、指定商品等内容以增加申请商
显著性指商标标志必须是可区分的,必须能使某人商品/服务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分。要达到这
个要求,标志仅由描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构成的标志组成,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
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缺乏显著特征是不够的。
当然,如果某商标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变得容易识别,并获得显著性,则解决了上述“缺乏显著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
·表明实施控制、质量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如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等);
·“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
·带民族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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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并带欺骗性;
·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法律上对“不良影响”尚未定义。然而,我们可以
将其看作西方概念中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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