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办公室公章管理制度 办公室公章使用制度

办公室公章管理制度办公室公章使用制度一、办公室公章管理制度1. 公章的保管:公章由办公室主管负责保管,确保公章的安全和完整。
2. 公章的使用权限:公章的使用权限由领导审批决定,对于不同部门和人员的公章使用权限进行明确划分。
3. 新公章的申请和制作:对于需要新增公章的情况,必须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核实后,由专门的制章机构制作。
4. 公章的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公章登记簿,明确记录公章的种类、数量、用途和责任人,及时更新维护。
5. 公章的使用记录:每次使用公章都必须进行记录,包括日期、用途和签字等信息。
6. 公章的借用和归还:对于需要借用公章的情况,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批准,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4小时,并于归还后立即进行登记。
7. 公章的丢失和报废:如果发现公章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向办公室主管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和调查。
8. 公章的检查和核对:办公室主管应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公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 公章的使用范围:公章只用于办公室内部公文、合同、证书等正式文件的签章和公示,禁止将公章用于个人私用或其他非法目的。
2. 公章的使用方式:使用公章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顺序进行,确保公章的清晰、规范和有效。
3. 公章的使用审批:对于需要使用公章的文件,必须经过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公章。
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公章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4. 公章的保密性:公章是办公室的重要财务和合同文件签署工具,必须保持机密性,防止泄露和被盗用。
6. 公章的外借和限制:公章一般不得外借,不得将公章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特殊情况下需外借的,必须经过领导同意,并签订借用协议。
7. 公章的退休和报废:公章一般伴随着办公室的整体变革而进行退休和报废,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和清退。
8. 公章的管理责任:办公室主管是公章的管理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制度和公章使用制度,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机关公章的安全和权威,保证国家机关公章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章管理,适用于相关使用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确认和证明行政行为、文件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专用印章。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技术规定,具备辨别特征和安全防伪功能。
第二章公章的使用管理第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手续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目的和使用人员。
第八条行政人员在进行公章使用时,应当按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
第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保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保管制度,明确公章的存储位置、保管责任和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并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出库、入库和移交手续,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员应当对公章进行安全保密,防止公章的丢失、损毁和失窃。
第十六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确保公章的完好、完整和可用。
第四章公章的注销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章的注销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注销手续和程序,明确注销的依据和审核要求。
第十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况,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行政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行政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统一行政机关使用公章的管理,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行政公章的种类和标准一、行政公章是行政机关用以签发政府文件、证书、凭证等的印章。
按照用途和性质不同,行政公章一般分为主印章、专用印章、专用章和日常公章等。
二、行政公章应当符合印模设计、制作等技术标准,印章应当具备清晰、规整、完整、准确等特性。
印模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行政公章应当设置印章保管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一、行政公章主要用于签发政府文件、证书、凭证等,仅由授权人员使用。
二、使用行政公章前,应当核对标识、文件内容、载明义务人信息、日期、文号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查验有误,不得盲目签发。
三、未经授权或者未经审定擅自使用行政公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公章的盖章程序一、行政公章使用前,应当对印章、文件内容等进行核对确认,保证准确无误。
二、行政公章盖章程序一般分为核对、审查、盖章、审核、归档等步骤,各环节承担明确的责任。
三、公文核对应在确保文件内容无误的前提下,对印章、文件内容进行确认;审查要求各环节负责人审查文件合法性、内容准确性等;盖章应由授权的专人进行,盖章之后应当由审核人确认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四、公文核对环节由办公室主任例行检查,确保文稿真实、准确。
五、公文盖章环节中,专人保管行政公章,使用前应当经过审核人签字确认。
六、公文审核环节由领导人员或者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员应当对盖章程序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文件合法、真实、准确。
七、公文相对应的行政公章盖章后,应当存档,便于日后查证。
第五章行政公章的保管和管理一、行政公章应当设置专门的保管机构,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管理。
二、行政公章私自带出、转借、私自用于非公务活动等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行政公章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与鉴定,确保印模的完整、准确;印章质量和管理的合规性等。
机关 公章应用管理制度

机关公章应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章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公章的真实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机关形象和权威性,根据《机关印章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公章管理,并对公章的种类、设计、分发、保存、使用、归还、更换和封存等各项工作加以规范。
第三条机关公章是机关事务活动中使用的印章,具有法定的公证、证明、签署效力,必须由机关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确认并加盖机关公章后才有效。
第四条机关公章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篡改、伪造、盗用公章。
第五条机关公章应保持完整、清晰,不得出现破损、变形等现象,如有发现及时更换。
第六条机关公章应当妥善保存,不得借用、外借、转让或者私自存放于非安全地方。
第七条机关公章使用的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超越规定范围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关公章应当定期检查、清点,并建立公章档案,方便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机关公章管理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原则,确保公章使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机关公章管理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定期进行公章管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二章机关公章的种类和设计第十一条机关公章种类包括机关公章、公务章、行政章和专用章等,各种公章的设计和使用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角色和用途进行区分。
第十二条机关公章的外形应当清晰、准确,字体、图案应当与机关性质相适应,不得有任何不合规范的设计。
第十三条机关公章应当加盖机关公章章样,确保公章真实有效,防止伪造和盗用。
第三章机关公章的分发和使用第十四条机关公章的分发应当由机关主要负责人亲自签署、审批,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十五条机关公章应当根据不同部门和岗位设置使用权限和限制,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机关公章在使用时应当核对章样、留存登记记录,并及时归还,不得私自擅用。
第十七条机关公章使用时应当由使用人员亲自操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检查。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机关公章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法定标识,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规范机关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公章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制定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详述公章的使用、保管、使用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一、总则机关公章是机关单位的重要财产,使用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公章,保管公章安全,禁止私自挪用、破坏、伪造或者盗用公章。
二、公章的种类和规格机关公章分为机关行政公章、机关财务公章、机关刻制公章等。
行政公章用于办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文书、证明等事务;财务公章用于机关财经事务中的经费支出、收入确认事项;刻制公章用于机关与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公文、协议等。
三、公章的使用原则1.原则上,机关公章只能用于办理涉及机关事务和职权的文件,不能随意使用。
2.公章一般由相关部门负责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公章使用制度。
3.禁止将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严禁将公章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4.公章不得损坏、涂改、私自填写,一旦发生,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公章的使用权限管理1.机关公章使用权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依据职务或级别划分。
2.一级公章使用权限仅限于机关主要负责人,如局长、主任等,用于重要文件签署。
3.二级公章使用权限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级干部,用于重要、一般事务签署。
4.三级公章使用权限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用于一般性的事务签署。
五、公章的使用程序1.公章使用前,应认真核对文件内容,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使用人员应在文件上清晰、规范地盖章,并在公章上注明日期。
3.公章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擅自丢弃或者外放。
4.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确保公章的完好和安全。
六、公章的管理和保管1.机关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公章管理负责人,负责公章的核发、销售和保管。
2.机关单位应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册,记录每次公章使用的时间、用途、盖章人员等信息。
3.公章应妥善保管,设有安全存放柜并定期进行检查。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3篇)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一、印章的使用范围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本局在编人员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办理信用卡、贷款、担保、公证、落户口、收入等与本局工作无关的事项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股室核实、县局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4、以局名义对外报送的一般性各种统计表、申请表、报表、材料等需盖章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到办公室盖章。
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法律法规的还须经法制负责人签字。
5、各部门在办案中使用办案文书、罚没收据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
行政处罚的案卷,应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盖章。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
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机关公章管理使用制度

机关公章管理使用制度一、总则机关公章是机构形象的象征,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规范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有效防止公章的滥用和盗用,增强机关公章的安全性和可信度,特制定本《机关公章管理使用制度》。
二、机关公章的定义1. 机关公章是指机关或单位用于办理法律文件、代表机关或单位进行经济公关、签章和证明等事务时所使用的印章。
2. 机关公章由机关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和监督使用。
三、机关公章的制作和登记1. 机关公章的制作应该经过严格审批,并在专业机构制作。
2. 机关公章应当具备防伪、防复制、防涂改等特点。
3. 机关公章的制作必须登记,包括公章名称、印模样式、印章规格、印章材质、印章编号等信息。
4. 机关公章的登记记录由机关主管部门负责保存,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部门。
四、机关公章的保管和使用1. 机关公章的保管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密钥的管理。
2. 机关公章必须妥善保存,切勿随意借出和外借。
3. 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严禁超权使用和乱用机关公章。
4. 机关公章的使用必须有事实根据,以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机关公章的使用应当在有关文件上清晰标注章印和经办人的签名、签章日期。
五、机关公章的变更和注销1. 机关公章的使用部门如遇到需要变更公章的情况,应向机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
2. 机关公章的变更应经机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3. 机关公章涉及到的人员变动、机关撤销等情况下,应及时注销机关公章,并在公告和相关文件上进行注销。
4. 机关公章注销后,相关部门必须将注销信息上报至机关主管部门。
六、机关公章的管理监督1. 机关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公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对机关公章的使用进行检查。
2. 机关公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到的违规行为,由机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对于机关公章的盗窃、丢失或滥用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章使用管理,确保机关公章的安全、准确和有效使用,提高机关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章的所有使用人员。
第三条机关公章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公章。
第四条机关公章的使用包括文件盖章、合同签章、证明盖章等,机关公章使用应当依法严格义务,确保公章使用的真实、准确和合法性。
第二章机关公章的管理第五条机关公章分为行政机关公章、法人机关公章和事业单位机关公章等。
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的公章进行统一管理,并严格保管在公章保险柜或专用保险柜中。
第六条机关公章应定期检查,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更换或补办。
第七条机关公章应设置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对公章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公章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第三章机关公章的使用第八条机关公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机关内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公章使用人员应对使用公章的事项进行严格核对和审批。
第十条公章使用人员应核对公章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不得私自盖章或将公章提供给他人盖章。
第十一条公章使用人员应严格控制公章使用的权限,防止滥用公章和盗用公章。
第十二条公章使用人员应及时归还和保管好使用完毕的公章,严禁将公章携带或散发给他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机关公章使用人员应接受机关的督导和监督,如发现公章使用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盗用机关公章或私自盖章的行为,机关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行动。
第十五条机关公章丧失、被盗或损坏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更换或补办。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应报经机关授权,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由机关负责人负责解释。
附件:机关公章使用登记表机关公章使用登记表日期:用章单位:用章事项:用章时间:用章人员:用章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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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工商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本局在编人员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办理信用卡、贷款、担保、公证、落户口、收入等与本局工作无关的事项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股室核实、县局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否则,不
予盖章。
4、以局名义对外报送的一般性各种统计表、申请表、报表、材料等需盖章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到办公室盖章。
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法律法规的还须经法制负责人签字。
5、各部门在办案中使用办案文书、罚没收据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
行政处罚的案卷,应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盖章。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
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
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需用印的,应请示领导后再盖印。
12、每次用印后,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查。
登记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数量等。
13、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4、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5、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
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原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