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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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企业特殊工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工时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1. 标准工作时间员工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安排为每天8小时,休息时间包括中午休息1小时以及每日两次茶歇休息15分钟。

2. 弹性工作时间为更好地配合员工的工作需要,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但需提前向主管汇报,并得到主管的同意。

弹性工作时间的最大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3. 领导带班加班对于需要领导带班的工作,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加班时间。

加班时间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并获得主管的批准。

第三章加班管理1. 法定节假日及调休在法定节假日或调休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加班的员工,企业将根据工时管理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调休。

2. 记时管理企业将会建立加班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加班时间进行记录,确保员工的加班时间得到合理安排和补偿。

3. 强制加班企业不得强制员工加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强制加班,需提前向员工说明情况,并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值班管理1. 值班制度对于需要轮班或值班的员工,企业将建立相应的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2. 值班补贴对于值班员工,企业将支付相应的值班补贴,以补偿他们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付出和劳动。

第五章夜班管理1. 夜班津贴对于需要进行夜班工作的员工,企业将支付夜班津贴,以鼓励员工参与夜班工作,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2. 健康保障企业将对夜班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提供相应的健康保障措施,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特殊工时管理1. 加班与调休对于需要进行特殊工时的员工,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员工的加班或调休进行管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临时调配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调配的员工,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安排,保障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的员工,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严格执行制度。

特殊工作考勤管理制度

特殊工作考勤管理制度

特殊工作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特殊工作岗位员工的考勤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业务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特殊工作岗位员工的考勤规定、请假、休假以及迟到、旷工等行为的处理办法,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工作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1. 值班人员;2. 24小时待命人员;3. 需要经常外出执行任务的人员;4. 其他公司规定需要实行特殊考勤管理的岗位。

三、工作时间1. 特殊工作岗位员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具体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2. 部分特殊岗位实行轮班制,具体班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 特殊工作岗位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4. 若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部门负责人应提前通知员工,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后续内容(四、考勤制度至八、其他)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特殊工作岗位员工需每日进行签到,以记录出勤情况。

签到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物理签到(如签到簿、打卡机等)或电子签到(如企业微信、钉钉等)。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特殊工作岗位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签到时间:- 上班签到时间:员工应于规定上班时间前10分钟完成签到。

- 下班签到时间:员工应于规定下班时间后10分钟内完成签到。

若员工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时签到,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原因。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员工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需在返回岗位后第一时间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直接上级在考勤记录上备注说明。

同时,员工需提供外出公干的相应证明材料,如外出公干单、客户接待记录等。

4、忘记签到处理员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补签,并说明原因。

特殊工作时间安排管理制度

特殊工作时间安排管理制度

特殊工作时间布置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企业内特殊工作时间的布置,确保生产管理的顺利进行,适用于全体员工。

二、特殊工作时间的定义特殊工作时间指的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依据实际需要,特别布置的工作时间,包含但不限于加班、轮班、值班等情况。

三、加班管理1.加班布置应严格依照法定规定执行,员工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况下,需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

2.加班工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支出,具体标准由财务部门订立和调整。

3.加班期间,员工应保证自身安全,并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搭配调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四、轮班管理1.轮班布置由生产部门负责进行,依据生产任务和员工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确保生产线连续运转和员工休息。

2.轮班制度应提前确定班次、班表和轮班周期,并通知相关人员,确保一切布置顺利进行。

3.轮班期间,员工应切实履行轮班工作职责,按时到岗、换班,确保生产安全和生产质量。

4.对于轮班中显现的问题、纠纷或不适应情况,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及时解决,以确保轮班制度的有效运行。

五、值班管理1.值班布置由各部门负责,依据每个部门的工作特点和需求订立相应的值班计划。

2.值班人员应事先了解工作内容、工作地方、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值班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随时待命,及时响应各种应急情况并予以处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特殊工作时间的管理1.特殊工作时间的布置应提前与员工沟通,遵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享有知情权和参加权。

2.特殊工作时间的布置应合理布置工作强度和休息时间,避开员工长时间连续工作引发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3.对于特殊工作时间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高层管理人员,以便评估和改进工作时间布置。

七、违纪处理1.对于违反加班、轮班、值班等特殊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公司相关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常常性违反特殊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的员工,可依据情况进行严厉警告、停职、解雇等处理。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做的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 不定时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 计算工时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时管理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对员工工时进行特殊管理和安排,以保证企业可以应对临时的工作需求或项目需要。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是企业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旨在合理安排和管理特殊工时,保障员工权益和工作效率。

首先,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应明确特殊工时的定义和范围。

特殊工时包括加班、绩效奖金、调休、夜班等各种情况,规定应明确定义和解释特殊工时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其次,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应规定员工的工时上限和加班的限制。

明确员工每天、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上限,禁止超时工作并规定加班的限制条件。

例如,在连续工作天数超过一定天数或者连续加班小时数超过一定的限制后,员工必须休息一定的时间,以确保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再次,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应明确特殊工时的补偿措施。

对于加班、夜班等特殊工时,规定应明确员工的工资调整、绩效奖金、调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同时,还应明确企业对员工加班和夜班的限制,防止过度加班和夜班对员工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

此外,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还应考虑员工的个人情况和特殊需求,比如规定员工可以申请调休或灵活工作安排,以便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最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还应明确监督和执行的责任和程序。

明确负责特殊工时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确保规定的执行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者予以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总之,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是企业合理安排和管理特殊工时的重要工作,不仅能保证员工的权益和工作效率,还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益和竞争力。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应明确特殊工时的定义和范围、规定员工的工时上限和加班的限制、明确补偿措施、考虑员工的个人情况和特殊需求以及明确监督和执行的责任和程序。

通过合理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企业和员工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特殊员工工时管理制度

特殊员工工时管理制度

一、前言为了保障公司特殊员工的工作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因工作性质、岗位需求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的员工。

二、适用范围1. 特殊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员工:(1)因工作性质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2)因工作性质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3)因工作性质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4)因工作性质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相结合的员工。

2. 特殊工时制度不适用于以下员工:(1)因个人原因,如请假、病假、产假等,需要调整工时的员工;(2)因公司工作需要,进行加班、值班等临时性工时调整的员工。

三、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规定1. 不定时工作制(1)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由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2)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工作天数不得超过平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天数不得超过40小时;(3)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假等休假待遇。

2. 综合计算工时制(1)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的工作时间按月或季计算,平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每月工作天数不得超过平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天数不得超过40小时;(3)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假等休假待遇。

3. 特殊工时制(1)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工作时间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确定,可采取轮班制、弹性工作制等形式;(2)特殊工时制员工每月工作天数不得超过平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天数不得超过40小时;(3)特殊工时制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假等休假待遇。

4. 综合计算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相结合(1)综合计算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相结合的员工,其工作时间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的相关规定执行;(2)综合计算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相结合的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假等休假待遇。

四、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2. 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3. 员工对特殊工时制度有疑问或意见,可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处理。

特殊工时制相关规章制度

特殊工时制相关规章制度

特殊工时制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设立特殊工时制的员工,特殊工时制是指在法定工时标准之外,按照企业需要制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制的设立必须经过企业管理层的审批,并向劳动部门备案,员工应当知晓并同意参与特殊工时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特殊工时制的具体规定第五条特殊工时制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员工的基本休息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

(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特殊工时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安排、加班费用等。

(三)特殊工时制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特殊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安排员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

(二)不得安排员工在24小时内的工作时间超过16小时。

(三)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轮班制或者两班倒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特殊工时制的加班费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八条特殊工时制的调休制度应当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不得随意变动或者延迟。

第九条特殊工时制的实施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条特殊工时制下的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要求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特殊工时制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制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保证特殊工时制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特殊工时制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时制度。

第十三条劳动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特殊工时制进行检查和监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规定。

第十四条特殊工时制下的员工有权利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发现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企业内部规定,应当及时报告。

特殊岗位考勤管理制度

特殊岗位考勤管理制度

特殊岗位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出勤,规范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提高特殊岗位工作效率,保障企业运营秩序,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值班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三、工作时间1.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上午:09:00 - 12:00- 下午:13:00 - 18:00- 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午休时间为1小时。

2.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轮班制、值班制等,具体工作时间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需根据工作安排值班或加班,具体安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

4.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确保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按请假制度执行。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需每日进行签到,以记录出勤情况。

- 签到方式采用电子考勤系统,工作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工号和密码进行签到。

- 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有误应及时向考勤管理员报告更正。

2、签到次数和时间- 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工作开始前10分钟内,下班签到时间为下午工作结束后10分钟内。

-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签到,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经批准后执行。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工作人员,需在返回岗位后1小时内,向考勤管理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考勤管理员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在考勤系统中进行备注,确保考勤记录准确。

4、忘记签到处理- 忘记签到的工作人员应在发现未签到情况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原因。

- 直接上级应在核实情况后,向考勤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在考勤系统中进行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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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季度或者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周、月或者季度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三)项规定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第九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第十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保障】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报酬支付】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审批管理】下列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其设在地方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应当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三)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

其他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报批材料】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企业性质特点、经营范围及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及原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 (四)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提交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订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方案; (六)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经申请岗位的劳动者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三)审批机关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

第十五条【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复决定: (一)审批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批复决定; (二)审批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批复决定; (三)审批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作出的批复决定; (四)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依然拒不改正的; (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复决定的。

企业因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被撤销批复决定的,审批机关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第十六条【救济渠道】企业对审批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批复决定或者撤销批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决定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批复决定依法公开。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档案,档案保管年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三年。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并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更新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行业和岗位,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公示及合同处理】企业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复决定后,应当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对经批准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企业应当告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

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在原劳动合同中加载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变更处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新企业按照原审批机关的规定,重新申请、申请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或者报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申请】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的法律责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二)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继续实行特殊 工时制度的; (三)审批机关撤销审批或者批复决定到期失效后,未及时停止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四)未经过民主程序、提供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的材料为虚假材料,被审批机关撤销审批的。

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公示法律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公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报备法律责任】中央企业设在地方的下属、控股的法人单位未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单位的适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本规定所称工作时间,是指作业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各类宽放时间和非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且劳动者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停工时间的总和。

作业时间是指直接用于产品加工、完成生产或者工作任务所消耗的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是指为加工产品、执行特定工作任务事前准备和事后结束工作所消耗的时间;宽放时间包括现场组织管理需要(交接班、安全检查、布置工作、整理现场、设备、资料等)所发生的组织性宽放时间、工艺技术装备需要(设备调整、检查等)所发生的技术性宽放时间、劳动者个人生理需要以及为消除过分紧张疲劳安排的间歇等个人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

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劳动者,其离开地面至升出地面期间的全部时间均包含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二十七条【工作间歇】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八条【夜班规定】夜班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

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夜班劳动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明确实施有效期限的,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规定重新申报。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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