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参考版)
南京市用水定额(试行)

执行《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部分行业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苏水资〔2018〕30号)中畜牧业和渔业用水定额。
定额值
备注
7222
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商业综合体
L/(㎡·天)
10
综合定额
7211
企业总部管理
办公楼、写字楼
L/(人·天)
45
不含食堂
中央空调冷却塔补水
占循环量百分比(%)
1.4
M: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分项名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备注
7451
检验检疫服务
动物检验检疫
L/(只·天)
900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分项名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备注
7820
环境卫生管理
道路浇洒
L/(㎡·天)
1.5
公厕
L/(人·次)
12
7840
绿化管理
绿化(2、3季度)
L/(㎡·天)
2
绿化(1、4季度)
L/(㎡·天)
0.6
7850
城市公园管理
公园、风景区
L/(人·次)
12
7861
名胜风景区管理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建材市场
L/(㎡·天)
2
5282
灯具零售
5283
家居零售
5284
涂料零售
5285
卫生洁具零售
G:交通、仓储、邮政业
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分项名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备注
5310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定额取值

徐州地区各用水定额取值及常用值(自定)1、居民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定额:300L/(人·d)(给水)居民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定额:220L/(人·d)(污水)2、工业企业用水:定额×产值职工生活用水量:一般车间25 L/(人·班·d)高温车间35 L/(人·班·d)职工淋浴用水量:一般车间40 L/(人·班·d)污染车间60 L/(人·班·d)3、浇洒道路用水:2.5 L/(㎡·d)浇洒绿地用水:2.0 L/(㎡·d)4、管网漏失水量:(居民综合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绿地用水)×11%5、未预见水量:(1+2+3+4)×10%6、时变化系数:1.4 日变化系数:1.37、给水平均经济流速:100mm~400mm:0.6m/s~0.9m/s>=400mm:0.9m/s~1.4m/s8、海曾-威廉公式(水头损失):H f=10.67q1.852l/C w1.852D4.87 q-流量(m3/s) D-管径(m)l-管长(m) C w-粗糙系数(给水规范P137页)9、雨水径流系数:0.65 重现期:1年结果q为(L/s)/公顷 t1=5min-10min m=2 2800(1+ClgP)=2707.6 历时附加参数b=13.8 历时指数n=0.7610、污水最大设计充满度:11、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Kz=2.7/Q0.11或规范19页内插法Q—平均日平均时污水流量(L/s) Q<5 2.3;Q>1000 1.312、污水排放系数:0.8 — 0.9 污水流量用平均日定额13、污水流量还包括:工业企业生活及淋浴污水、工业废水、地下渗水14、钢筋砼管断面尺寸(120°基础):400: 0.3126㎡ 500: 0.4509㎡ 600: 0.6133㎡。
生活给水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计算表

8
6~8
1
参考值 1
时用水量统计
最大日 最大时 平均时 备注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400.00 50.00 16.67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DIV/0! #DIV/0!
0.00
0.00
0.00
每儿童每日 每儿童每日
6、公共浴室
淋浴
每顾客每次
浴盆、淋浴
每顾客每次
桑拿浴(淋浴、 按摩池)
每顾客每次
7、理发室、美容院
理发室、美容院 每顾客每次
8、洗衣房
洗衣房
9、餐饮业
每公斤干衣
中餐酒楼
每顾客每次
快餐店、职工及 学生食堂
每顾客每次
酒吧、咖啡馆、 茶座、卡拉OK房
每顾客每次
10、商场
员工及顾客
11、办公楼
每平方米营 业厅面积每 日
办公楼
每人每班
12、教学、实验楼
各省用水定额目录

吉林省
DB22/T389-2009吉林省用水定额(2009)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
DB36/T419-2011城市生活用水定额(2011)
DB36/T420-2011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2011)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2009)(修订)
北京市
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2011)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甘肃省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1)(修订)
甘肃省水利厅
贵州省
DB52/T725-2011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2011)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
河北省用水定额(修编)(2010)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
DB23/T727-2003黑龙江用水定额(2003)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
城市生活及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青海省
青海省用水定额(2009)
青海省水利厅
山东省
DB37/T1640-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2010)
山东省重点工业行业产品取水定额(2009)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
山西省用水定额(2008)
山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
DB61/T943-2014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2014)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
DB41/T385-2009河南省用水定额(修订)(2009)
河南省水利厅
湖北省
湖北省用水定额(试行)
广西省
DB45/T804-2012农林牧渔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主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2012)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住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 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3.0L/ m2·d 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城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
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发布)二、术语2.0.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苏州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价格改革听证方案为了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苏州市委《苏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要求,我们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供水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制了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一、市区供水情况与管理现状㈠供水格局及价格管理权限。
市区有4个独立的供水企业,分别是: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姑苏区和相城区供水任务;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承担苏州工业园区供水任务;苏州高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高新区供水任务;苏州吴中供水有限公司,承担吴中区供水任务。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市本级定价范围为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吴中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的供水价格由区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㈡现行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政策。
现行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2元,其中:基本水价1.61元、水资源费0.2元、污水处理费1.35元、城市附加费0.04元。
现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计量水价标准为:户籍人口4人(含4人)以下的居民用户,以户为计价单位,对户籍人口5人(含5人)以上的居民用户,第一阶梯每人每月增加5立方米水量,并相应增加二、三级水量。
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终端水价设置为1:1.5:2,以年度水量为计量周期。
具体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见表一。
表一:现行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构成表按照市区四家供水企业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目前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量、用户数、每户每年(每月)平均用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阶梯用量覆盖面等相关数据和情况见表二和表三。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住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 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3.0L/ m2·d 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用水定额及实用标准
实用标准文案3.1用水定额和水压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住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绿化用水量;4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道路、广场用水量;6公用设施用水量;7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 3.1.9 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 3.1.10 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1.0 ~ 3.0L/m 2·d 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 3.9.17 、3.9.18 、3.11.2条的规定确定。
2.0 ~3.0L/ m 2· d3.1.5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 3.1.9 确定。
表 3.1.9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住宅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用水定额小时变化类别(L/ 人 .d)系数 Kh普I有大便器、洗涤盆85~150 3.0 ~ 2.5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盆、热水器和沐浴通II130~ 300 2.8 ~ 2.3设备器住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集中热水供应宅III180~ 320 2.5 ~ 2.0(或家用热水机组)和沐浴设备别墅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洒水栓,家用200~ 350 2.3 ~ 1.8热水机组和沐浴设备注: 1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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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江苏省建设厅编制二○○六年二月目录前言 (3)用水定额 (4)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5)5定额的引用说明 (5)6用水定额表 (5)表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 (6)表2:公共电汽车客运 (6)表3:零售业用水定额 (6)表4:住宿业用水定额 (6)表5:餐饮业用水定额 (6)表5: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 (7)表6: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 (7)表7:教育业用水定额 (7)表8:卫生用水定额 (8)表9:体育用水定额 (8)表10:国家机构用水定额 (8)表11: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8)附表:用水行业分类代码 (9)编制说明 (19)前言水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因素。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积极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的指示,进一步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江苏省决定在全省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用水定额是衡量各行业节水水平的重要依据,对推行节约用水、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数量、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
本次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的编制受江苏省建设厅委托,由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负责定额的编制。
本着认真负责、严肃、科学的态度,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邀请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环境学院共同参与完成定额的编制。
本次定额编制的主要起草单位有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环境学院。
主要编制人员: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蒋宏管冰张家发南京工业大学:蒋军成沈立(外聘)赵金辉蔡琢用水定额1 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城市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居民服务行业、市政用水定额指标。
本定额作为本省开展涉及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GB/T4754-2002)3 术语和定义3.1用水定额本定额中所指的用水定额是指新水定额,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
3.2用水定额指标是用水定额表征的基本形式,针对不同的行业采用不同的定额指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般用“升/(人.日)”表示。
城市公共设施用水根据用水单位不同,采取不同指标形式,宾馆旅社、医院等行业一般用“升/(床.日)”,商场等行业一般用“升/(营业面积.日)”等。
3.3新水量取自管网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4游泳池日补充率是指游泳池日补充新水量占泳池有效容积的百分比。
3.5空调冷却水补充率是指空调补充的新水量占总循环水量的百分比。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本定额根据水的不同用途,按照GB/T4754-2002,将用水行业分为门类、大类和小类三级,编码方法如下:a)门类采用字母顺序编码法,即用A、B、C、D、E等来表示。
b)大类和小类采用数字顺序编码,前两类表示大类,后两位表示小类。
5 定额的引用说明本定额主要根据我省水资源状况、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条件制定,由于各地地理和社会生活条件的差异,用水水平有所差异。
因此,在引用本定额时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等因素适当调整,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地区定额。
根据我省各地域地理、水资源、社会经济等条件得差异性,建议苏北地区(徐州、宿迁、泰州、扬州、淮安)在定额基础上乘以地区差异系数0.8-0.9后引用,苏南地区(苏州、无锡、南通、常州、镇江)根据情况在定额基础上乘以定额系数1.0-1.1后引用。
本定额未列出的行业、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似的行业、类别、产品的用水定额。
6 用水定额表表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表2:公共电汽车客运表3:零售业用水定额表4:住宿业用水定额表5:餐饮业用水定额表6: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表7: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表8:教育业用水定额表9:卫生用水定额表10:体育用水定额表11:国家机构用水定额表12:居民生活用水定额附表:用水行业分类代码A.1 用水行业分类代码见表A.1编制说明1概述水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因素。
随着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日益加剧,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成为未来社会发展必须解决好的课题。
江苏省水资源相对丰富,但在开发利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积极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的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文及《关于加强节水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江苏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受江苏省建设厅的委托,由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负责本次定额的编制。
本着认真负责、严肃、科学的态度,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邀请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环境学院共同参与完成定额的编制。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通过进行各个行业用水调查,进行相关行业水平衡测试等细致工作,收集了大量相关用水资料,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江苏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讨论稿),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的意见。
2 编制的目的意义我省多年平均降水量800~1100毫米,由西北向东南递增。
多年平均当地水资源总量为320.2亿立方米。
过境水量丰沛,多年平均过境水量9492亿立方米,其中长江流域9114亿立方米,占总量的96%,水量相对丰富。
水资源的分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与人口、经济和耕地的分布不相一致;二是水资源年际、年内分配不均匀,影响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三是水质型污染日益加重,苏南地区“水质型”缺水问题已经凸显,由于地下水超采已经造成地面沉降。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在工业、农业、生活各个方面还普遍存在用水浪费的现象。
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已经成为解决我省水资源紧缺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用水定额是衡量各行业节水水平的重要依据,对推行节约用水、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数量、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
3 编制的依据和原则3.1 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1988]1号令《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建设部、经贸部、国家计委建城[1999]593号文《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215号令(2)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12452-199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3.2编制原则3.2.1坚持科学合理、先进、可行的原则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有关规划和科研成果为依据,并通过调查研究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的基本情况,获得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在此基础上采用规范、正确的分析计算方法,合理制定各行业的用水定额。
既要考虑定额的先进性,有要考虑定额的制定要使大多数单位通过努力能够达到,且要便于管理和实施。
3.2.2 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用水定额必须和地区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
同时也必须密切结合本地区的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住条件等因素,合理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用水定额。
由于定额的制定具有时效性,当生产水平,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后,定额也应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定额应根据情况每3-5年修订一次。
3.2.3 重点突出的原则定额的制定应重点针对城市生活和公共建筑中用水量大,浪费严重的行业制定定额,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针对其他行业逐步完善,规范用水行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2.4充分借鉴和利用省内、外已有经验和成果原则鉴于目前我国许多省份已发布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在编制我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和利用省内、外已有经验和成果,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其用水定额,而对于与其它省相似行业,如生产水平和用水水平相近,则可采用比照的非法、移用已有成果,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减少经费开支,提高工作效率。
4 编制范围本次定额的编制主要针对用水量大,用水矛盾集中的城市用水中的生活及公共用水部分制定定额,主要包括居民生活用水、机关、医院、学校饭店、商业、居民服务业、市政用水等与公共建筑用水,共包括12行业38项定额。
5 编制的方法制定用水定额的基本方法,是保证用水定额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关键手段。
本次用水定额的制定针对城市生活及公共用水特点,综合采用了统计分析法、相关因素分析法、二次平均先进法和比对法、经验法等。
分类确定,综合协调平衡,合理的制定我省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