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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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市场准入资格,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配物业费用,合理保护业主权益,加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服务:1. 小区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2.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3. 小区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 小区停车场的管理;5. 小区门卫和安保工作的组织和协调;6. 小区管道、电力、供暖、供水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7. 小区居民之间的纠纷协调与处理;8. 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合法合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主的享有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其他合理方式按期交纳。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安保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与物业有关的费用支出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费用,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账目和明细。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纠纷应在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由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 年8 月10 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 年9 月27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造区划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建造区划的划分与调整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一节普通规定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赋予鼓励。

第二章建造区划第一节建造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辟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造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造区划。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成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夯实社会管理基础,创建宜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2年,全市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城区社区(院落)物业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全市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基本实现城乡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2013年,全市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监管职责得到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强业主大会建设(一)明确推进主体。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

房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建筑区划,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主要对象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业主大会设立率2012年达60%,2013年达8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清洁,是指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洁,是指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交通安全、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确保外表美观,功能完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商务、旅游、经信、教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的日常监管、维护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责任单位定期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实施清洁和维护。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推动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维护物业市场秩序,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第二章物业公司管理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独资经营者;(二)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三)具备与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住户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护保养;(二)保安巡逻、门禁管理和安全咨询服务;(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四)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助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及时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业主个人隐私和物业管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依法行使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干扰业主利用自有物业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二)阻止业主进行正常的装修和改建;(三)实施不合理的物业费用调整。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定,并报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服务业运行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16〕1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服务业运行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16〕1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服务业运行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服务业运行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16〕110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市服务业运行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7日全市服务业运行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掌握服务业运行情况,建立健全定期会议运行和日常台账报送相结合的服务业运行调度统筹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全国服务业核心城市建设,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运行调度会议制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服务业运行调度会,督导发展目标,检查行动计划,研判运行态势,推动改革进程,协调重大事项,研究重大举措。

(一)季度运行调度会。

每年4月、10月召开季度调度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分管负责人和(或)服务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半年和年度运行调度会。

每年7月召开半年运行调度会,次年1月召开年度运行调度会议,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各区(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

(三)会议内容。

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区(市)县关于季度(半年、年度)服务业运行情况汇报;通报服务业重大工作推进情况,研究部署服务业改革发展重点举措;总结、交流各单位服务业工作情况和经验;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申报确定需讨论的其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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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夯实社会管理基础,创建宜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2012年,全市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城区社区物业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全市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基本实现城乡物业管理全覆盖。

2013年,全市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监
管职责得到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强业主大会建设明确推进主体。

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

房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明确工作任务。

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建筑区划,督促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为主要对象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业主大
会设立率2012年达60%,2013年达80%。

市目标督查部门要会同市房管部门加强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和管理。

三、加强安全监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监管。

房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结构安全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物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

预防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市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效预防和处理。

对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及侵占公共场地等行为,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规划部门报告,同时书面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规划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对尚未依法整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规划部门书面告知房管、工商、民政部门,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抵押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
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其他区县和成都高新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他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预防和查处。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房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监管。

公安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消除各类治安安全隐患。

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在人防、技防、物防、消防经费方面给予保障。

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房管部门要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撤销资质。

四、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基层民主管理加强社区组织建设。

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设立便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自治单元,夯实社会基层治理基础。

在符合社区建设相关条件的区域设立社区,选举居民委员会;居民户数达不到一定规模不便于设立社区的,按照居民小组尽
量与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居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组长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可推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

强化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民主管理。

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按照市房管部门制定的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规约,强化业主民主管理意识。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条例》规定筹集,具体费用标准业主大会决定或在管理规约中明确规定。

建立三级纠纷调解体系。

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社区、街道、区县三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体系,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市司法部门指导建立健全覆盖物业管理区域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五、强化物业服务机构行政监管建立辖区沟通协调机制。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有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
服务机构等参加的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及时解决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矛盾和问题。

建立属地检查通报制度。

市房管部门要指导区县房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征求规划、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定期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将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纳入物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行业评优、信用等级评估等体系。

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监督。

市房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将其依法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所得收入的分配、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定期公布。

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

市房管部门要建立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建立健全执业名册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市房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区县房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切实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加强资质条件保持及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优化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环境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市房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使物业服务费用可按物业类型、企业资质、市场环境、业主服务需求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有序调整。

建立质价相符的定价机制。

市发改部门牵头、房管部门配合,负责研究建立城乡统筹、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的市场化水平。

住宅物业实行等级服务收费;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标准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定期公布。

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期限内调整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应当符合调价程序规定。

商品住宅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管理。

市商务、房管等相关部门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环境。

制定政府财政扶持政策。

市房管、商务、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物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和行业规范服务等扶持政策。

支持物业服务机构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定、行业统计检测等工作。

七、加强社区改造和物业管理完善社区公共设施配套。

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社区改造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改善社区的人居环境质量,着力提升社区形象。

加强社区物业管理。

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行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制度,解决“无物管、
无门卫、无管理组织”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社区的物业管理。

探索建立社区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探索建立社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等,构建社区长效管理机制。

本意见所指物业服务机构是依法具有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取得名录证书的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

各区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可以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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