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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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导致患者或家属产生不满和投诉,甚至引发医疗纠纷。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分类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等方面存在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服务态度类纠纷:主要涉及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不佳,如冷漠、不耐烦、不尊重患者等。

2、医疗技术类纠纷:由于医疗技术水平有限、操作不当或误诊误治等原因导致的纠纷。

3、医疗费用类纠纷:包括收费不透明、不合理收费、费用过高或重复收费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4、医疗管理类纠纷:如医院的管理不善、流程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导致的纠纷。

二、投诉渠道和受理部门1、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医院设立的专门投诉窗口,位于门诊大厅显著位置。

投诉电话,号码为_____,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有人接听。

医院官方网站上的投诉邮箱,邮箱地址为_____。

书面投诉信件,可邮寄至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

2、医院的投诉受理部门为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和处理患者的投诉。

三、投诉受理流程1、投诉登记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详细记录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涉及科室和人员等信息。

对于情绪激动的投诉人,应先进行安抚,稳定其情绪,再进行登记。

2、初步调查根据投诉内容,投诉受理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基本情况。

调查人员应包括涉及科室的负责人、当事医护人员等。

3、反馈沟通初步调查结束后,投诉受理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进行反馈沟通,告知初步调查结果。

对于投诉人的疑问和不满,应耐心解释和说明。

4、深入调查如果投诉人对初步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深入调查。

深入调查应由医院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途径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途径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途径规定依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山东省卫健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山东省综治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现将医院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途径告知如下:
(一)双方自愿协商;赔偿总额1万元以内的,在查清责任基础上,医、患、保险公司三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最终由医调委出具调解协议书。

地址:XX医院门诊四楼。

(二)申请人民调解;赔偿总额超过1万元-15万元以内的,在明确医患双方责任基础上,由医调委调解解决或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地址:XX行政中心。

(三)申请行政调解;在明确医患双方责任基础上,由XX市卫健委医政科进行调解解决。

地址:XXXX。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解决,地址:XXXX。

(五)医患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医院将依照法院裁判文书或医调委调解协议书等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患方须依法维权,对“医闹”、暴力伤医、侮辱威胁医务人员或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事件,医院将及时报警处理,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受害方将依法追偿。

(六)医患双方需依法在明确双方责任基础上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处置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需由患方通过自身举证或鉴定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其中涉及死亡的,患方需将患者遗体第一时间存放在具备条件的冷冻场所;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遗体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拒绝尸检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尸检一方承担责任。

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医疗纠纷人员处罚规定为了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兄弟医院的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医疗纠纷赔偿惩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本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

科主任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责任。

二、因科室管理或诊疗过失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给医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及其他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科室承担赔偿总额10%。

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四、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的10%。

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五、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其他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六、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全院通报批评;(2)暂停手术1-3个月,严重者停6个月手术;(3)降级聘用(同时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

七、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10%。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以协商解决为原则,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第五条医院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后,应当立即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方报告。

第六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向投诉方提供初步调查结果。

第七条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并且将处理结果向投诉方报告。

第八条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医院不存在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立即与投诉方进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第九条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如若投诉方不满意,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在调解过程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律师等参与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经过调解,如双方达成一致,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出具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指导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对调解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和鉴定。

第十七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对医院内部医疗纠纷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酌情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奖罚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奖罚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奖罚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奖罚制度是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提升服务质量、预防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机制。

以下是该制度的一些关键内容:1. 奖惩原则:- 公正性:奖惩应基于事实,确保公平公正。

- 及时性:奖惩应及时执行,以强化制度的效力。

- 教育性:奖惩应以教育和预防为主,惩罚为辅。

2. 奖励措施:- 对于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 对于预防医疗纠纷发生、提出有效预防措施的员工,给予奖励。

- 对于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积极沟通、有效化解矛盾的员工,给予奖励。

3. 惩罚措施:- 对于因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医疗纠纷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处罚。

- 对于隐瞒医疗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员工,给予严厉处罚。

- 对于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态度恶劣、激化矛盾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4. 纠纷预防:- 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医疗法规的培训。

- 加强医疗质量监控,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性。

5. 纠纷处理流程:- 明确医疗纠纷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反馈流程。

- 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纠纷的调解工作。

6. 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 持续改进:- 根据医疗纠纷案例,不断优化医疗流程和服务质量。

8. 法律遵循:- 确保所有奖罚措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9. 员工参与:- 鼓励员工参与奖罚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10. 监督机制:- 建立奖罚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通过上述奖罚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惩制度(范本)

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惩制度(范本)

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惩制度
(范本)
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应坚持非惩罚性,主动报告的原则。

医院鼓励全体员工主动、自愿报告不良事件,包括报告本人的或本科室的,也可报告他人的或其他科室的,可以实名报告也可以匿名报告。

对主动报告的科室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医院将严格保密。

1、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核实,前30例给予100元奖励。

2、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按规定上报者,不良事件若构成纠纷,后期处理时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3.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的,经职能部门检查发现,未形成医疗纠纷的,给予100-300元罚款。

4.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者,且最终形成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损失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另给予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医疗事故及鉴定结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另给予500-1000元以上罚款。

5.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根据是否形成
医疗纠纷及形成纠纷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科室主任100-500元罚款。

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其承担了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责任,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偶尔会出现纠纷问题,这对医院、医生和患者都是一种困扰。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和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制定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应该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对于医生来说,如果他们在医疗过程中故意疏忽职守、违反医疗伦理或在开展医疗活动时有其他违规行为,医院可以采取警告、记过、停职、开除等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如果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

其次,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应该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

医院纠纷处理机构应该有足够的权威和公正性,能够独立地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该机构可以由医院内部设立,也可以是法律部门、卫生监管部门等外部机构进行委托。

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机构,都应确保处理纠纷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应该鼓励医院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工作。

医院应该加强内部的管理,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医院还可以加强患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患者对医疗纠纷的认知和预防意识,减少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还可以为患者提供更多的救济渠道。

患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或存在医疗纠纷时,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投诉,启动调查和处理程序。

同时,医院还应该依法履行好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为受害患者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减轻其负担。

在制定医院医疗纠纷惩罚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和医疗服务的复杂性。

惩罚措施应该具有针对性和适度性,不能一刀切地对待所有的医疗纠纷。

同时,还需要注意区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因为解释不一致、预期差异等原因所引起,而医疗事故是指医生的医疗行为导致了患者损害的结果。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因临床、医技、护理等因素引发的院内医疗纠纷。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受理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XXX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务科严格按照医院《医疗纠纷投诉处理程序》的要求,负责进行接待、调查、处理等相关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分管院长和院长。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鉴定医院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医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其程序如下: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XXX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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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员处罚规定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兄弟医院的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医疗纠纷赔偿惩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

科主任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责任。

二、因科室管理或诊疗过失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给医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及其他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科室承担赔偿总额10%。

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四、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的10%。

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五、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其他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六、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全院通报批评;(2)暂停手术1-3个月,严重者停6个月手术;(3)降级聘用(同时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

七、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10%。

九、擅自超范围诊疗或手术,发生医疗纠纷后造成医院赔偿的,由责任科室承担补偿费的20%,对于主要责任人的处罚由科主任或者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决定。

十、对于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科室要充分向患者告知。

未告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造成医院赔偿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十一、对于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是手术中改变告知事项时(例如:手术时主刀医生变更,手术中一次性材料变更等)造成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30%。

十二、对于临床试验,科室要和有关公司签订合同,并由相关公司为患者购买保险,并对患者要充分告知。

未办理上述事项,造成医院赔偿的,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20%。

十三、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或者病历丢失,或者篡改病历或者没有手术记录而导致我院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的医疗纠纷,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上级医师不审阅一并要追究上级医师连带责任。

十四、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为患者购买使用医用材料、药品,出现纠纷后,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30%。

十五、凡我院医务人员外院会诊或者手术,未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院外发生纠纷争议并赔偿的,属于个人行为,由当事人直接负责,与医院无关。

十六、对于办理分期付款或者减免费用的患者,责任科室承担所欠费用的或者减免费用的5%。

十七、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而发生赔偿的,科室或者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医技、药剂、护理等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科室出现的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治疗时机等导致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

十九、对于医疗纠纷发生后,给医院造成赔偿或者重大负面影响的,医院的相关处理意见,在科主任会上通报。

二十、科室或者个人需要承担赔偿的,经过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医务处提交到改革办,改革办提交到财务处,财务处从科室奖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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