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检查制度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检查制度前言: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的有效实施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主体,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视和规范,完善质量管理与质量检查制度,以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益。
一、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及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质量检查制度,并贯彻执行;•确保施工单位具备资质和能力;•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强化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2.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基本要素建设单位在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时,必须考虑以下元素:•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控制点与检查点;•制定操作规程;•健全人员素质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3.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体系建设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处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阶段:•投标阶段,加强投标管理,确保投标文件的质量和有效性;•施工准备阶段,制定质量计划、质量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阶段,按质量计划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
二、建设单位质量检查制度1. 建设单位质量检查职责及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检查部门,明确质量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质量检查制度,并贯彻执行;•对施工单位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整改;•加强对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考评和监管。
2. 建设单位质量检查的基本要素建设单位在制定质量检查制度时,必须考虑以下元素:•确定建设单位质量检查的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制定检查程序和检查标准;•建立检查记录和档案;•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一、引言在建设项目中,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主体,负责建筑工程的选材、施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其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对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质量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质量管理制度1.组织架构2.质量目标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并将其与组织目标相一致,为全员提供清晰的指引和目标,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和质量控制的全面监督。
3.质量计划制定全过程的质量计划,明确各个工序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在设计、施工和验收各个环节得到有效保证。
4.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质量的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和国家和行业标准。
5.质量文件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文件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记录的编制与保存、文件的归档与管理等,确保各种质量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质量培训建设单位应加强质量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各个岗位人员都具备足够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
1.质量巡查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巡查制度,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确保质量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质量巡查可以采用定期巡查和特定环节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全过程质量的管控。
2.质量抽查建设单位应制定质量抽查的程序和标准,对关键工序和关键设备进行抽查,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质量抽查可以采用随机抽样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抽查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制定明确的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并建立质量验收制度,确保工程全部符合质量要求。
质量验收应包括全过程的验收和分阶段的验收,并进行相应的质量记录和整改。
4.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在重大节点进行质量监督,持续降低质量风险。
质量监督可以由内部人员或者外部机构进行,确保质量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总结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确保工程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质量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升,建设单位需要制定和执行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2.保证质量原则: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合同要求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使用寿命。
3.全员参与原则:建设单位要实现全员参与,注重员工素质的提升和培训,建设高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团队。
4.信息共享原则: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工程质量的监测和追溯。
5.持续改进原则:建设单位要注重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三、管理要求1.组织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设置检查员和技术人员等。
(2)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目标,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的全程控制。
2.设计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建立和完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确保设计符合施工要求和使用要求。
(2)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审查制度,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3.施工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组织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过程的各项要求,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2)建设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材料和设备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建立材料和设备管理制度,从供应商选择到验收入库,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稳定。
(2)建设单位应加强材料和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确保材料和设备符合要求。
5.现场检验和试验要求(1)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验和试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好地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目标、原则、组织架构和职责、流程和程序等。
首先,建设单位应明确质量目标,确立质量为首要的原则。
其次,建立组织架构和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再次,规范工程流程和相关程序,确保每个环节都按照规定进行。
最后,进行质量管理的周期性评审,对体系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建立质量管理制度1. 质量计划制度建设单位应制定质量计划制度,明确工程各阶段的质量控制重点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2. 质量文件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文件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工程各环节的设计和施工均符合规范要求。
3. 质量检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4. 问题整改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问题整改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追溯问题的原因,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 数据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数据进行记录、存档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可查。
三、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离不开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 组织推行建设单位应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宣传和推行工作,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向全体员工普及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知识,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
2.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按照体系要求执行,对存在问题的岗位进行指导和改进。
3. 内外部审核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外部审核,通过对体系的全面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一)建设单位管理层建设单位管理层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负责,包括工程决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工程部门工程部门负责具体的工程实施工作,包括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材料采购、质量检验等。
(三)工程监督部门工程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其他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法务、安全等相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提供支持。
三、职责和权限(一)建设单位管理层1. 制定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 审批工程相关文件;3. 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工程部门1. 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等;2. 负责材料采购、施工组织、质量控制等具体工作。
(三)工程监督部门1. 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2. 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工作。
(四)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工程实施中的财务、法务、安全等相关工作。
四、工程管理流程(一)立项阶段1. 提出项目设立申请;2. 评估项目可行性;3. 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计阶段1. 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2. 落实设计师资格审查;3. 审批设计文件。
(三)施工阶段1. 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 进行施工图设计;3. 实施施工。
(四)竣工阶段1. 进行竣工验收;2. 编制竣工结算文件;3. 完成工程档案归档。
五、质量安全控制(一)质量控制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2. 完成定期质量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3. 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二)安全控制1.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 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3. 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一)内部监督检查1. 建立工程管理检查制度;2. 定期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外部监督检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质量管理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
3.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4. 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质量管理1. 本制度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执行质量管理方案。
2. 建设单位在前期设计阶段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划分工程范围,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技术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制订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4.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信息进行积累和沉淀。
四、质量检查1.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质量检查,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3.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认真审核相关质量验收资料。
五、质量验收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整改和改进。
3.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质量评价意见。
六、质量保证1.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全程控制和保证,并为工程质量提供充分的保障。
2.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质量管理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指标符合相关要求。
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预防和控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
1.3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质量安全管理组织2.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2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2.3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三、质量安全责任3.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3.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3.3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操作规程,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四、质量安全管理措施4.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策划,确定工程质量安全措施。
4.2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设计,编制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4.3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4.4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5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评价。
五、质量安全事故处理5.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有效率,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工程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负责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 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4. 提出质量改进措施,提升工程施工质量。
质量管理机构应包括质量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检测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三、质量管理制度1. 质量管理手册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单位应制定《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质量管理流程。
定期对《质量管理手册》进行修订,确保其与工程实际相适应。
2. 质量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单位应制定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程序,包括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开工、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3. 质量管理文件:建设工程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编制各类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应有相应的流程文件和记录表,以确保施工质量的可控性。
四、质量管理实施1. 质量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 质量监督和检查:建设工程单位应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3. 质量验收:建设工程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机制,对工程施工各阶段的验收工作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五、质量管理评估建设工程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质量管理层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不断提升。
六、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工程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切实维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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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河南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其他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工程管理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工程管理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安全责任(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
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
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河南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管理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项目公司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