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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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水平,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是指为危重孕产妇提供救治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第三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母婴安全政策,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救治中心的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治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六条救治中心应当设立领导小组、医疗管理小组、护理管理小组、行政管理小组等组织机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整体工作,对救治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救治、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救治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理管理小组负责护理工作,确保孕产妇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条行政管理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救治中心应当配备充足的医疗、护理和管理人员,确保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

三、救治流程与操作规程第十二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救治流程,包括接诊、评估、救治、转诊等环节,确保救治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救治中心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救治措施、药物使用、医疗设备使用等,确保救治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治流程、应急物资准备、人员调度等事项。

第十五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对危重孕产妇进行综合救治,提高救治效果。

四、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十六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救治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救治质量。

第十七条救治中心应当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对救治效果、服务满意度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危重症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救治水平,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一)成立危重症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保障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各科室职责1、妇产科负责危重症孕产妇的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程监护和产后随访。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2、急诊科承担危重症孕产妇的急诊接诊工作,快速评估病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诊和抢救。

3、麻醉科负责危重症孕产妇手术的麻醉工作,保障麻醉安全,为手术创造良好条件。

4、重症医学科接收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的生命支持和监护治疗。

5、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根据病情需要,参与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治疗,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三、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与评估(一)建立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标准根据孕产妇的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制定明确的危重症孕产妇识别标准,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产后出血等。

(二)规范评估流程医务人员在接诊孕产妇时,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按照识别标准对孕产妇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危重症孕产妇。

(三)加强孕期保健中的评估在孕期保健过程中,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及时发现高危因素,动态评估病情变化,对可能发展为危重症的孕产妇提前采取干预措施。

四、救治流程(一)建立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应为危重症孕产妇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其能够得到及时、优先的诊疗服务。

在急诊科、妇产科等相关科室设置明显的标识,简化就诊流程,缩短等候时间。

(二)多学科会诊一旦确定为危重症孕产妇,应立即启动多学科会诊机制。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总则为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成功率,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目标1. 构建 province 级、市级、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形成覆盖全省的救治网络。

2. 提高救治中心医疗设施设备水平,保障救治能力。

3. 加强救治中心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救治水平。

4. 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效率。

三、基本条件1. 救治中心应具备独立的三级甲等医院资质,具备较强的综合救治能力。

2. 救治中心应设有专门的产科、新生儿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部门,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床位数。

3. 救治中心应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如胎心监护仪、多功能产床、新生儿辐射暖箱等。

4. 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1. 救治中心应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整体工作。

2. 救治中心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专业工作。

3. 救治中心应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4. 救治中心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治能力。

五、人员配备1. 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产科医生、新生儿科医生、重症医学科医生等。

2. 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负责孕产妇的护理工作。

3. 救治中心应配备其他相关人员,如超声科、输血科、放射科等。

六、诊疗技术要求1. 救治中心应具备处理各种危重孕产妇的能力,包括产后出血、子痫前期/子痫、胎膜早破等。

2. 救治中心应具备紧急剖宫产的能力。

3. 救治中心应具备新生儿急救和转运的能力。

4. 救治中心应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工作,提高救治水平。

七、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1. 救治中心应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和同行评审。

2. 救治中心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持续改进。

3. 救治中心应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治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工作,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抢救效果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是专门抢救危重孕产妇的医疗机构,承担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任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严格执业,确保救治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备齐全,提供专业高效的护理和医疗服务。

第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抢救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积极倡导医患关系的和谐,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重孕产妇的抢救指南和流程。

第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急救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严格抢救工作的标准操作流程,确保医疗安全和病人的福祉。

第十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一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合作和沟通,实现患者的连续护理和医疗服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明确患者的入院流程和抢救工作的流程。

第十三条患者一经确诊为危重孕产妇,应当立即将其转送至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应当由专业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团队进行,团队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背景和技能。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起来一套完整的抢救流程和抢救记录,确保抢救过程的可追溯性和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保持与家属的沟通畅通,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病情和治疗进展。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医务人员进行抢救工作。

第十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加强院感控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第十九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提高卫生技术水平。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孕产妇急危重病的诊断、治疗、抢救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救治水平,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应急预案,明确救治流程、救治措施和责任人员,确保在孕产妇急危重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治。

第二章急危重病诊断与评估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病诊断小组,由产科、内科、儿科、麻醉科、急诊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孕产妇急危重病的诊断应当根据病史、临床表现、体征和相关检查结果进行,必要时应当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专家进行会诊。

第七条孕产妇急危重病的评估应当包括病情严重程度、病情发展趋势、救治难度和救治效果等方面。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急危重病诊断和评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诊断和评估的准确性。

第三章急危重病救治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中心,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抢救器械,确保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流程,明确救治步骤、救治措施和责任人员,确保救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救治水平,确保救治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救治过程,为临床研究和总结提供资料。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持续提高救治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一、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是指具备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配置专家团队和必要的医疗设备及药品。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任务。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保持医护人员的救治技术和应急反应水平。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和相关科室和医疗机构建立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确保危重孕产妇的迅速转诊和救治。

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人员配置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由熟悉妇产科急救工作的专家组成的群体,包括产科、妇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和新生儿科的专家。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护人员要定期参加有关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技术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护团队要做好日常工作的记录和交流,总结经验,提高救治效果。

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备配置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配备必要的监护设备,包括多参数监护仪、呼吸机、血气分析仪等。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配备妇产科手术室,并确保手术室的设备和人员能够满足危重孕产妇的手术需求。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配备必要的药品和血液制品,以应对危重孕产妇的急救需求。

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救治流程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危重孕产妇救治流程,包括接诊、评估、诊断、救治和转诊等环节。

2.危重孕产妇接诊时要做好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并及时评估危重程度和紧急程度。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检查,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和生物监测等。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根据危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制定个体化的救治方案,并及时实施。

5.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做好救治后的随访和复查工作,了解病情变化和救治效果。

五、危重孕产妇救治的质量控制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包括纪录审核、术后复查和随访等环节。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及时总结经验,对救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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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
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
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
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
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
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
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
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
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
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
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

(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
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
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
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
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

(3)其
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
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三、高危孕妇的筛选与评定方法
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围产保健建册服务工作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选,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均要进行高危的评定。

其他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服务时,也应对每例孕妇进行高危评定,对基层上转的高危孕妇进行复评。

各围产保健服务单位均应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对筛选出的高危孕妇进行登记,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上记录高危评定等级及评分,并加盖高危印章。

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

孕产妇妊娠风险预警评估体系,用5种相应颜色作为预警标识,对每位孕妇在孕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进行相
应保健指导,并做好安全分娩的分类管理。

例如绿色标识者(正常孕妇),提供孕中、晚期和分娩前3次随访;黄色标识者(低风险孕妇),每月随访一次,随访主要内容为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妇孕期动态变化并督促其定期产检及住院分娩等。

绿色和黄色标识孕妇孕期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随访管理。

而对橙色标识的孕妇(为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监护,直至分娩;若为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的红色标识者,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诊;紫色标识者(为妊娠合并严重传染病)则需转诊至指定卫生保健部门。

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孕妇为高风险孕妇,除由医疗机构管理外,辖区妇幼保健所每月进行随访。

高危孕妇的评定是衡量高危妊娠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评分标准对孕妇的高危因素及高危程度进行评价,依照评分结果将高危情况分为5分(A级)、10分(B)、20分(C)等三个级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应管理。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成立孕产妇急救中心,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

各级急救组织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抢救的全面协调工作,具有丰富临床抢救经验的妇产科、内科、ICU室和检验科等科室成员组成抢救小组,承担县内重症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救治任务。

抢救小组必须做到通讯通畅,人员、设备、药品(血源)、
车辆等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责任地段的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孕妇动态情况,督促在怀孕13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规定时期内的产前检查(主城区孕24周内、农村孕30周内)、高危筛选评分及登记,并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

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至规定孕周转出;橙色、红色、紫色标识或高危因素不能确定者及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在高危登记本上详细记录。

高危孕妇转诊时必须填写“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作为存根保存,二、三联由高危孕妇带到转诊医院,对转出的所有高危孕妇必须进行追踪随访,并记录追踪结果。

(二)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的综合抢救能力,确定一家县(区)级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院为县级孕产妇急救分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1)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实施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

对基层转入的高危孕妇应认真检查,有妊娠合并症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明确诊断,合理治疗,并做好催诊、追踪、登记、结案工作,定期进行分析。

填写三联单(第三联)返回转诊单位。

对经治疗高危因素减轻或分娩后高危因素尚未完全解除的孕产妇,应通知基层继续监护,做好追踪随访工作,并详细记录。

对评分
为带特殊标记的高危孕妇及时转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并填写转诊三联单,同时区(县)妇幼保健院的临床部报告医院保健部,其他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追踪及登记工作。

(2)建立健全医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及抢救工作。

对本院抢救困难需要转同级综合性医院或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的,由医院的孕产妇急救小组讨论决定,电话先与转诊目的地医院联系,并陪同转诊。

对病情危重无法转诊的孕产妇,及时向辖区内孕产妇急救中心呼救,并配合做好抢救工作。

(3)建立危重孕产妇、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讨论制度,定期参加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协助辖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对基层的业务培训及指导。

做好地段内的县级水平筛查。

(4)服从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管理,成立有妇产科、内科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县级水平筛查小组,负责责任区域和地段内的孕24W-30W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孕妇筛查。

(5)专人负责本地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制定高危管理及县级水平高危妊娠筛查计划,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针对高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发现毗邻区、县(市)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与所属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联系,落实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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