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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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水平,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是指为危重孕产妇提供救治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第三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母婴安全政策,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救治中心的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治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六条救治中心应当设立领导小组、医疗管理小组、护理管理小组、行政管理小组等组织机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整体工作,对救治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救治、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救治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理管理小组负责护理工作,确保孕产妇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条行政管理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救治中心应当配备充足的医疗、护理和管理人员,确保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

三、救治流程与操作规程第十二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救治流程,包括接诊、评估、救治、转诊等环节,确保救治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救治中心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救治措施、药物使用、医疗设备使用等,确保救治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治流程、应急物资准备、人员调度等事项。

第十五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对危重孕产妇进行综合救治,提高救治效果。

四、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十六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救治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救治质量。

第十七条救治中心应当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对救治效果、服务满意度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总则为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成功率,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目标1. 构建 province 级、市级、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形成覆盖全省的救治网络。

2. 提高救治中心医疗设施设备水平,保障救治能力。

3. 加强救治中心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救治水平。

4. 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效率。

三、基本条件1. 救治中心应具备独立的三级甲等医院资质,具备较强的综合救治能力。

2. 救治中心应设有专门的产科、新生儿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部门,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床位数。

3. 救治中心应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如胎心监护仪、多功能产床、新生儿辐射暖箱等。

4. 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1. 救治中心应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整体工作。

2. 救治中心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专业工作。

3. 救治中心应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4. 救治中心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治能力。

五、人员配备1. 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产科医生、新生儿科医生、重症医学科医生等。

2. 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负责孕产妇的护理工作。

3. 救治中心应配备其他相关人员,如超声科、输血科、放射科等。

六、诊疗技术要求1. 救治中心应具备处理各种危重孕产妇的能力,包括产后出血、子痫前期/子痫、胎膜早破等。

2. 救治中心应具备紧急剖宫产的能力。

3. 救治中心应具备新生儿急救和转运的能力。

4. 救治中心应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工作,提高救治水平。

七、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1. 救治中心应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和同行评审。

2. 救治中心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持续改进。

3. 救治中心应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治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

孕产妇急救中心急危重症处理原则

孕产妇急救中心急危重症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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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演练
利用模拟设备和场景,进 行紧急处理和转运的模拟 演练,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实战演练
组织医护人员参与实际急 救案例,提高对急危重症 孕产妇的应对能力和团队 协作能力。
培训效果评估与改进
评估方式
通过理论测试、模拟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对医护人员的掌握程度和实践能力 进行评估。
反馈与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反馈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以提高培训效果和急救水平。
自然灾害
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急救中心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确保孕 产妇安全转移至安全地带,并进行紧急救治。
04
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转运与护理
转运前的准备与注意事项
评估病情
对孕产妇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 ,确定是否需要转运及转运的
必要性。
通知接收医院
提前通知目标医院,让其做好 接收和急救准备。
准备急救物品
确保转运过程中所需的药品、 器械和急救物品齐全。
05
孕产妇急救中心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目标与内容
培训目标
提高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对急危重症孕产妇的快速识别、紧急处理和转运能力, 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
培训内容
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早期识别、紧急处理措施、转运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培训方式与方法
理论授课
通过讲解、案例分析等形 式,使医护人员掌握急危 重症孕产妇的基本知识和 处理原则。
孕产妇急救中心急危重症 处理原则
• 孕产妇急救中心概述 • 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与评估 • 急危重症处理原则 • 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转运与护理 • 孕产妇急救中心的培训与教育
01
孕产妇急救中心概述
孕产妇急救中心的定义和重要性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1. 前言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是为了提高救治危重孕产妇的效果和质量,保障孕产妇及胎儿的健康而设立的。

本制度是为规范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确保医务人员能够高效、规范地处理各种情况而制定的。

2. 组织机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有领导小组、专家组、工作组及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队伍。

3. 领导小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领导小组由医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和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保障中心的有效运行。

4. 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妇产科专业的高级医师,具有一定的危重孕产妇救治经验和技能。

专家组成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并保持良好的技术水平和医德医风,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有效运行和危急患者的抢救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5. 工作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工作组,负责协调、指导和审核中心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以确保中心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工作组应定期开会,对中心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救治能力的不断提高。

6. 安排值班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设置完整的24小时包含节假日在内的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遵守规定的值班时间表,并保证第一时间能够到达中心处理急患情况。

7. 诊疗规范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为了提供规范化的诊疗服务,应遵守以下规范:7.1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7.2 诊治流程规范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在协同诊治时,应遵守诊治流程规范,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确保患者得到科学的诊疗服务。

7.3 治疗方案规范在危重孕产妇的抢救治疗中,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明确规定各类疾病的抢救处理程序,并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8. 质量控制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在日常工作中,重视工作质量的控制。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制定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加强科学评估,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完整word版)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完整word版)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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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机构基本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调整。

二、人员基本技能
(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产技术;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1.复苏;2.休克;3.呼吸功能衰竭;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5.急性肾功能不全;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7.严重肝功能障碍;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急性凝血功能障碍;
10.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11.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2.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3.镇静与镇痛;14.严重感染;1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6.免疫功能紊乱。

(六)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的基本技能:1.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3.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

(七)救治中心相关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治疗技术外,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1.心肺复苏术;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3.机械通气技术;4.纤维支气管镜技术;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
6.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
7.胸穿、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
8.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
9.床旁临时心脏起搏技术;10.持续血液净化技术;11.
疾病危重程度评估方法。

(八)救治中心相关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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