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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一、建设准备1.目标和定位:明确建设该中心的目标和定位,确定服务对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救治策略。

2.人员配置:核心团队需要包括有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医生、护士、助产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3.设施和设备:确保医疗设备的齐全,包括监护设备、手术设备、应急药品和物资等。

4.制定工作流程: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中心设立与运营1.组织架构: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

2.人员管理: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机制。

3.资源管理:合理分配和管理医疗资源,确保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4.设备维护与更新: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和升级。

5.患者安全和满意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满意度。

6.协调合作: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工作。

三、救治流程与措施1.临床路径:建立系统的临床路径,确保患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得到高质量的救治。

2.诊疗流程:明确各个诊疗环节的流程和标准,确保规范的操作和及时的救治。

3.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4.团队合作: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确保各个环节的及时衔接和有效协作。

5.技术标准:制定和更新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6.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

四、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1.患者安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确保医疗过程中的患者安全。

2.医疗事故管理:建立医疗事故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和纠正医疗事故。

3.风险评估与控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4.医疗责任保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五、科研和教学工作1.科研项目:鼓励开展科研项目,提高医疗水平和科技含量。

2.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交流和研讨会,促进专业人员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前言二、建设要求1.医疗队伍:具备一支高水平的医疗团队,包括有经验的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

2.設备設施: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如产科监护仪、呼吸机、婴儿暖箱等,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3.空间环境:建设舒适、洁净、安静的病房,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环境和居住条件。

4.院内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救治制度,确保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5.协作机制:与相关科室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切实做好患者转诊、转运等工作。

三、管理要求1.领导管理:配备有经验丰富的行政人员,确保医疗质量和人员安全。

2.人员培训:定期进行医疗团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质量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监控与评估。

4.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5.患者服务: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医疗服务,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需求。

四、工作流程1.严格入院评估: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治疗方案。

2.快速救治: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确保治疗响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

3.多学科协作:医疗团队之间需要紧密配合,进行多学科的协作,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治疗。

4.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病历系统和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在治疗中的准确性。

五、质量控制1.治疗过程: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全程监测,及时纠正治疗中的错误和不适当的处理措施。

2.治疗结果:对患者的生存率、生活质量等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救治效果。

3.医疗记录:做好完整、准确的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过程可追溯和评估。

六、结语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水平的关键环节,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将有助于提高救治质量和效果。

本指南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希望能够对各级医疗单位在此方面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关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救治中心建设标准第五条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

第六条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第七条县级救治中心应当依托具备一定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设立。

第八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床位数,省级救治中心不少于30张,市级救治中心不少于20张,县级救治中心不少于10张。

第九条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产科床位、ICU床位、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抢救设备等。

第十条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产科医生、内科医生、麻醉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

三、救治中心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救治流程、应急预案、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

第十二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高危妊娠管理、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制度。

第十三条救治中心应当实行妊娠风险分级管理,对孕产妇进行五色管理,并根据风险等级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科室的合作,提高救治效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完整word版)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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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胸痛中心建设过程

胸痛中心建设过程

分级诊疗
• 组织区域内8家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4家乡镇卫生院建 立协作关系,共同开展脑卒 中防治等工作
• 以学术讲座和业务指导、义 诊服务等多种方式定期对区 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 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 行卒中防治相关技术指导、 培训。
培训会议
• 医院有针对卒中中心 质控人员、救治小组 以及相关学科人员的 培训制度。以专题培 训、业务指导、晨会 讲课等方式开展脑卒 中防治知识及专业技 术培训。组织全院全 体医务人员开展卒中 防治知识培训。
随访宣教
• 院内脑卒中高危人群及患随访管理。 患者出院后,继续对其进行预 防保健、用药咨询、康复指导 等综合服务,跟踪进行随访干 预工作;为出院患者回医院进 行复诊提供全流程的健康咨询。
康复训练
• 康复病房针对脑卒中 患者开展规范的康复 治疗,如运动治疗、 物理治疗吞咽障碍治 疗、言语障碍治疗、 认知障碍治疗等
导管室成立于2017年,目前有导管手术室1间,科室拥有国内外最先进的美国GE大平板数字减影血 管造影机、床旁遥测心电监护仪、心脏除颤仪、输液泵等一系列先进设备。参与介入手术医师共计 10人,副主任医师 2人,主治医师 4人,住院医师4人。介入导管室固定护理人员3名。现开展心血管 疾病介入诊疗项目(PCI、三维下行心脏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快速性心律失常射频消融术、先 天性心脏病房间隔介入封堵术),2018年完成心内介入手术581例,其中冠状动脉造影术296例,冠 状动脉支架植入术220例,先天性心脏病封堵术7例,心脏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16例,心脏起搏器 植入术42例。
演练培训
• 设置包括神经科主治医师 及以上急诊卒中救治小组; 设置脑卒中溶栓专用床; 绿色通道脑卒中溶栓药品 应配备齐全;具备24小时 脑卒中静脉溶栓治疗能力。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甘卫妇幼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转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州、兰州新区要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73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实施意见》(甘卫妇幼发〔2016〕195号)、《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卫妇幼发〔2017〕271号)等文件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的步伐并不断提升救治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二、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妇幼保健院要成立由相关学科业务骨干组成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加强对市州的技术指导,各市州也要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县级的技术指导,提高整体的救治水平。

三、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督促已经设置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救治能力。

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省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四、各市州于2、4、6、8、10、12月10日前,将截至上个月底的市、县两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情况以及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专题向省卫生计生委进行报告,省级救治中心也要将工作开展情况每两个月向省卫生计生委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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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
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8
【实施日期】201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
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救治、用血、转运等重点环节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

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若干市(地、州)、县(市、区)的危重救治工作。

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第九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

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

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加快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对于不具备转诊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覆盖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逐步完善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治中心的远程会诊和患者转运过程中的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用、救治处理情况和随访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转运效率和救治成功率。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理以及危重孕产妇的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迅速转运。

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传染病专科医院需增加相关传染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

未设立内科、外科的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

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施齐全的抢救病房或病区。

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

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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