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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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研究

法官员额制研究

法官员额制研究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法官职业都是一项崇高的职业,法官身份是一种荣誉,成为一名法官是众多法律人孜孜以求的目标。

究其原因,与法官所从事司法裁判工作的重要性息息相关,众所周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

法官作为审判权的承载者,肩负着定纷止争、平衡分配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当下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法院案件量激增,大量的案件如潮水般涌入法院,与此同时,新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也在不断增加,法院的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法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伴随着严峻的审判形势,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成为法院新时期改革的重要目标。

法官员额制,是法院遵循司法规律所进行的审判人力资源配置,是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

法官员额制的施行,有助于法院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捍卫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地位,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升审判工作质效,有效化解法院的人案矛盾,促进公正司法,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本文首先从法官员额制的内涵、历史发展、实施必要性入手对法官员额制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然后结合笔者工作单位所属辽宁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及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而通过对美国法官制度相关内容的概括、分析,总结可供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借鉴的先进经验,最后,对完善我国的法官员额制及配套制度,提出一系列建议,以期我国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能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

县法院强化法官队伍建设思路

县法院强化法官队伍建设思路

县法院强化法官队伍建设思路章由–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转载注明出处!通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2002年7月6日最高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

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9日召开了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

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学习贯彻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二是总结98年以来我省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情况;三是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重点是第三个问题。

现根据会议精神,就通海法院今后如何抓好队伍建设向各位领导汇报。

一、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法官职业化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审判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法官作为国家公权的行使者,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责任,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

社会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业外表现等寄予了很高的希望,希望法官是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

因此,法官要履行好法官的职责,除了具备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法官职业所需要的一些素质。

即要拥有系统完整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备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等。

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召开的队伍建设工作会都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和要求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一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

职业意识是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思想根底。

浅谈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伍。


以确 保 审判 权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的行 使 。加 强 法 官职 业 道 德 教 育 。要 求 法 官 在 审 理 案件过程 中 . 够 严肃执法 、 正裁判 , 能 公
站 在执 法 中立 的角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个 人
的 问题
1 业选 用 大 众 化 。长 期 以 来 , 官 . 职 法 的选 择 和 任 用 上 , 没有 统 一 的模 式 , 官 法 职业 的特 殊 性 一 直 被 忽 略 。对 法 官 的 选 任 几乎 无 任 何 诸 如 教 育 背 景 、 业 知 识 、 专 工 作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使 得 法 官 职 业 和其 他 某 些 职 业 一 样 ,只 是 上 级 的 指 定 或 任 免 , 院 干警 原 来 身 份 复杂 , 数 未 法 多 经 考 试 选 拔 直接 进 入 法 官 队 伍 。

3加 强 道 德 修 养 , 化 法 官 职 业 道 . 强
德 教 育 。 司法 实 践 中 . 官 不 仅应 当将 在 法 法 律 知 识 熟 练 应 用 于 具 体 审判 活 动 中 , 而且还要求 具备一定 的职业 道德水平 。
支学 者 型 、复 合 型 、精 英 化 的 法 官 队 当前 法 官 队 伍 职 业 化 建 设 面 临
训工 作 的好 坏 常 常 关 系 着 法 官 能 否 真 正 公 正 、 效 地 任 职 , 当事 人 更 好 地 排 忧 高 为 解 难 。 长 期 以 来 , 训工 作 常 常 处 于 临 而 培 时 的 、 及 性 培 训 的低 层 次状 态 . 训 常 普 培
常 只流 于 形 式 . 注重 过 场 , 要 走 过 这 个 只 程 序 就 可 以 了 .而 不 管 要 任 职 的 法 官 是

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21年

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21年

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21年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21年近年来,__法院紧紧围绕队伍建设这一根本,按照“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创一流”的总体思路,推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实现新发展,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让党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法院队伍。

为推进生态__、产业__、品质__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2021年,我院更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断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一、强化班子建设,强化表率作用我院要把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摆在首要位置,从全面提高班子成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增强班子团结共事的合力入手,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勤政、务实、高效、清廉的领导班子,带动和促进整体工作的开展。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完全一致。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政治理想、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

院党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去谋划、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做到所有工作思路、工作部署、工作举措围绕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

自觉向区委报告工作,接受党的监督,保证党对司法活动的有效领导。

院党组坚持贯彻执行区委重要决策部署,邀请区委主要领导深入法院调研指导工作,现场办公,帮助法院破解班子建设、物质装备等制约法院发展的难题。

坚持民主集中制。

院党组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党组会或碰头会,在重大问题决策、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不搞个人独断专行和“一言堂”。

坚持把团结协作作为班子凝聚战斗力的重中之重,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院党组成员要识大体、顾大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之间开诚布公、推心置腹、精诚团结、共同提高。

凡班子成员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放手放权,积极支持党组成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尊重不盲从,分工不分家,推动了整体工作开展。

法官职业化的反思与构想

法官职业化的反思与构想
第2 8卷 第 4期 2 1 年 7月 01
辽 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Ju n lo io igEd c t n lAd nsrto n ttt o r a fLa n n u ai a miitain Isiue o
V0 _ 8 No4 l2 . J l 0 1 uy2 1
( ) 一 法官职 业化 的 内涵 法官 职业化建设 的若 干意见 》 是指法 官 以行使 国家 审
动摇 。可见 , 高素质 的职业化 法官 队伍有利 于司法权
( ) 官职 业化 是建 设法 治 国家 的必 由之路 。 2法 在
所谓法 官 职业 化 , 据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加 强 威 的树立 。 根 最 判权 为专 门职业 , 仅具 备 国家 公务员 必须具 备 的基 法 治社 会 中 ,法 律在 社会 管 理 中具有 至 高无 上 的地 不
为最终的救济方式就是诉诸司法程序, 故法官的职责 的培训再参加注重实务能力的第二次考试 , 才能被任 在英国, 法官必须从律师中挑选 , 而且 显得尤为重要 。 培根曾说 : “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 命为见习法官。 担 平 的举动为 祸尤烈 。 因为这些 不平 的举 动不 过弄 脏 了 必须从英 国四大律 师公会 的成员 中任命 。 任地方 法
被告之 间 的纠 纷 。 而双 方之所 以对法律 的判决 结果信 在 大学接 受系统 的法学教 育 , 要通过 淘汰率 极高 然后
并且 经 过几 年 的学徒 式 的实 践 , 才能 取 服 ,正是基 于对程 序公 正和法官本 身渊 博法学 知识 、 的 司法考 试 , 丰富 的社会 阅历 、 缜密 的逻辑推理 的认 同 。 得法 官资格 。 例如 , 在德 国 , 大学法 律本科生 在接受 三 然后 接受两 年 另外 ,司法公 正是社会 公正 的最后 一道 防线 , 因 年半教 育之后 要通 过第一 次司法考 试 。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试论司法能力的提高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试论司法能力的提高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 ) 司 法 能 力 的评 价 标 准 三
法 官应 当具 有系统 学 习而获 得 的法 律理论 知识 、法律思维 方式 、 审 判知识 和技 能 ,法 官作 为社 会角 色是 特定 的 ,它代表着 一个 具有 定 专业 知识 的职业 群体 形 象。 ( ) 法 官是 制 度 人 三 共和 国的人 民法 官是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制 度下 的一个职业 群体 , 具有 鲜 明的本土 化特 征 。人 民法 官是党领 导下 的 国家审 判队伍 ,法 官 队 伍 必 须 置 于 党 的 绝 对 领 导 之 下 , 这 也 是 法 官 队伍 始 终 沿 着 正 确 方 向前进 的根本 政治 保证 。
工 作 的 奋 斗 目标 。
高 ,这就 要 求 法 官具 有相 当精 深 的 法律 专 业理 论水 平 ,善于 观察 , 冷静 分析 ,妥善 平衡利 益 ,有效 化解 矛盾 。 (二 ) 自立 自强 , 不 畏 困难 的 能 力 法 官是一项 特殊 的神 圣职 业 ,面对着 越来 越大 的工作 压力 。作 为法 官要注 意不 断提 高 自强能力 ,树 立坚定 的信 念 ,不屈 不挠 ,勇 敢无畏 ,为了维 护公平 和正 义勤 奋工作 ,甘 于奉 献 ;为成 为一名合 格 的 法 官 、 公 众 信 赖 的 法 官 ,付 出 长 期 的 乃 至 终 生 的 不 懈 努 力 。 (三 )抵 御腐蚀 , 自我 约束 的能 力 法 官 虽 然 是 一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群 体 , 但 也 会 受 到 社 会 风 气 的 冲 击 和 不 良现象 的侵蚀 ,再 加上 法官职 业待 遇 的不尽人 意 ,就更 需要法 官通 过 强化 自身 约束能 力 ,保 持法 官的职业操 守 、良知和人 格魅 力。 厚 德 才 能 载 法 ,德 正 方 能 法 严 。 (四 )树 立 法 官 职 业 形 象 的 能 力 法 官独立 行使 审判权 ,权 责重 大 ,在 人们 心 目中应 当是法 律的 维护 者 、正 义的化 身 ,社 会 良知 、忠于 法律 、刚正不 阿、公 正高效 、 中立 无偏 、清 廉 如水 、 文 明热 情 ,这 些都 是 法 官职业 形 象 的体 现。 因 此 , 法 官 们 应 以优 良 的 司 法 品 质 ,彰 显 当代 法 官 的 良好 形 象 。

关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法院队伍法庭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灵台县人民法院关于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为进一步下一阶段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为上级法院研究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队伍建设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措施和意见提供依据。

根据市中级法院《通知》精神,我们专人对我院队伍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现就先后顺序报告如下:一、法官职业化基础建设困难重重当今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随之而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与国际司法体制接轨成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

这一形势与现状要求我们审判机关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但是,就我院现状的分析,法官职业化进程缓慢,我院现有职工51人,法官39人,大学文化程度25人,占64.1%,大专文化程度13人,占33.3%,初中文化程度1人,占2.5%。

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25名法官中,全日制法律专科毕业1人,占4%,全日制法律专科毕业后成人专升本3人,占7.6%,全日制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后成人专升本2人,占5.1%,其余19人与具有专科文化程度的13人均是中专、高中文化程度自学取得专科或本科文凭,占82.1%。

这样的法官文化结构与学习型地方法院、专家型法院队伍的要求相距甚远。

为加快法官职业化基本建设进程,我们毛序认为眼下应做好以下三点:(一)加大法官职业培训力度,解决法官队伍素质仍然偏低较低的问题由前面的数据显示可以看出,我院有82.1%的法官是从事法官职业其后后德行的法律。

而他们主要是在干中学、学中干而成长起来的,知识结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此项工作审判工作的需要。

遇到经常发生的常规性案件尚能应付,对于新类型案件两眼一模黑,既是临时性的学习合法性了相关法律知识,也往往是穷于应对,极易导致偏差。

这也是目前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的深层次诱因之一。

(二)状大法官队伍,解决法官断层结构性问题目前实行的凡进必考的行业准入制度和就要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才可取得法官资格的制度,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界专家学者进入参与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各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注入为法官队伍注入了蓬勃生机和活力,它标指着法官队伍建设向基础建设更高的标准迈进的步伐不断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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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作者:邹骏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6期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法院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不少弊端,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讨队伍职业化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很有必要对改革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进而对推进改革指明方向。

关键词法院队伍职业化员额制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371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3月1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中纳入中央政法委专项编制,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生地位。

一、我国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把法官实行与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作为普通公务员管理,带来不少弊端。

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官任职门槛低,各级法官任职条件大同小异,未能体现职业特点,在这种模式下,基层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基本能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因为绝大多数的案件基本集中在基层,经过基层的锤炼,为法官积累经验,加强审判实践,从而为进一步晋升到中级人民法院乃至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很好的经历;但是对于中院和高院,甚至最高院来说,如果和基层法院的法官入职条件一样的话,在没有基层的审判经历,而直接进入到高一层级的法院的话,存在由于经验不足从而导致履职能力受影响的可能性。

二是基层法官职级低待遇差,晋升机制不完善,发展空间有限;案多人少,法官工作负担过重,审判辅助人员不足。

具体来讲,主要是法官职业保障力度还不够,在法官职业考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法官职业发展的通道不畅通,存在千军万马挤“官道”的问题,而且缺乏解决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措施,不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进一步讲,由于前面所提机制的缺乏,最终影响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建设,这样就会对探索改革与审判精品化形成制约。

因此,加强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四中全会作出决定要进一步加快建立法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这需要符合职业特点。

二、员额制改革是推进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体现了对司法规律内在要求的尊重。

推进员额制改革,是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作出重要指示,这些重要论述和决定事项,为司法工作和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指明了工作的方向。

从本次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贯彻以庭审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做好审判工作的服务工作,渐进把司法改革引向深入,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职责明晰、边界清晰、权责一致的法院工作人员管理模式,为打造精英化的审判队伍建设奠定较扎实的基础。

目前,法院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正在有序推进。

据了解,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吉林、湖北、青海等省级法院完成法官入额工作,按照39%的比例来设置主审法官的数量,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落实第四个五年计划的具体改革措施,进一步深入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在法院系统的落实,在推进员额制改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第一巡回法院(深圳)、第二巡回法庭(沈阳),北京市高院设立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院新设立了前海合作区法院(深圳前海),在打造各级法院进行进一步改革的“样板”,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最高院又将在郑州、西安、重庆、南京设立巡回法庭,既显示了中央对最高人民法院前期改革的肯定,又为今后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法官的入职条件、职业特点、职业要求不同于普通公务员,需要在职务序列等方面实行单独管理和保障。

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就是要保证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原有法官办案数量进行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要保证审案法官的数量,确保实现司法的公信力。

具体来讲,就是要保证一线审案法官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因地制宜地设置审判力量的配套措施。

目前,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是法官承担了大量事务性与程序性工作;二是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

据统计,在有些国家,1名法官能配备3-5名助手,而我国平均每3.8名法官才能配备1名辅助人员。

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就需要按照一线审案法官的数量来配备辅助人员,完善审判辅助人员能进能出的灵活机制;同时,要探索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方式的多元化,为了使得审判辅助人员的结构更加优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购买社会化服务。

需要明确的是,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并不是单靠补充法官数量,在保持编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只有精确划分职能,做好结构调整,进一步深挖内部的潜力,使得一线审案法官能将精力集中到案件的审理,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第二,配合审判队伍精英化建设的目标,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就必须保证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确保审案法官的专注力。

要优化各种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就不仅要保证一线审案法官的数量,同时也要保证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让法官做好审判,审判辅助人员做好事务性工作。

审判辅助人员指的是帮助法官完成审判职责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司法警察、书记员、法官助理、执行员等。

最高院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04]2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法[2007]335号),在部分地区开展了法官助理工作试点,但法官助理制度目前尚未普遍设立。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探索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明确法官助理的来源、条件和职责。

第三,为了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要保证优秀法官进入审判一线,确保审案法官的战斗力。

要确保在审判一线汇聚优秀的法官,保证将真正办案的法官的数量。

员额制实施后,入额的法官应当进入审判一线,即进入业务部门,真正行使审判权。

对于担任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岗位的入额人员,也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而且入额后一定要办理一定量的案件。

同时,员额制的改革不应当是静态的,而应该是机动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因地制宜,根据所辖区域的不同情况,在总体控制法官员额数量的情况下,做好员额法官的机动调节,根据各地法院案件数量的增减变化情况来决定法官的人数。

高级人民法院也要做好调查和统计工作,保证编制的合理化,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做好过渡方案,采取业绩审核和业务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鼓励不能胜任或不愿从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转岗分流,保证审判一线的法官既有做好审判工作的能力,同时也具有积极的意愿。

第四,员额制改革涉及到许多方面,要保证改革的效果,使一线的审判人员能安心工作,就必须提高司法职业保障,激发司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换句话讲,就是要有效落实对法官职业的真正激励,依托法官登记制度,逐步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推动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定期晋升和择优晋升相结合的发展机制,使不在领导岗位的审案法官一线办案法官,也有机会有晋升的机会和发展的空间,能够真正实现个人价值。

同时,可考虑招录部分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法官助理,作为未来的法官培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经过法官遴选程序,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未来可选任为基层法院法官。

另外,在落经费、完善管理的前提下,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结合省级人员统管改革,以核定雇员的方式增补部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健全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司法警察实行单独的序列,并按照法官队伍建设的既定方案设定职位和职数。

健全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的改革要求,司法行政人员今后不得再任命为法官,不再占用法官员额,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序列和职务,应当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工勤人员,今后应当通过后期服务社会化、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消化解决,未来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解决,将其占用的政法专项编制置换出来充实审案岗位。

推进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以推动法院审判队伍建设的精英化。

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在信念上非常坚定、工作上敢于担当、作风上清正并且廉洁的审判队伍。

坚持公正司法,切实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司法公信力。

同时,加强法院职业化建设,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全面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做好案件分流工作,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有效作用,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解纷渠道解决,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让法官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集中到案情比较复杂、矛盾比较大的案件上,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三、法院队伍建设职业化改革的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一)改革取得的成效在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在诸如人财物统管、法官职业化改革、法官职业化保障改革、司法权运行机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等顶层设计为基础,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的系统性、整体性改革上取得突破,在区域司法标准确立的程序、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进行实践探索。

在司法改革上充分体现了整体协调推进的特点,从司法改革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大众化”等改革要素上协同发展,进行先行先试进行改革的法院在改革过程中合理把握适度性和均衡性,合理把握司法规律与我国国情,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二)面临的问题各级法院的综合性司法改革,与中央的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发展规划的改革目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仍然面临这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事突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客观要求。

我国法官队伍客观存在大众化、普通化的状况,而且在长期的裁判审批制度下,法官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依赖心理,员额制改革后审案法官是否具备独立的裁判能力和水平还需进一步检验。

同时,还存在法官职业保障力度还不够,在法官职业化改革过程中,考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不利于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另外,在加强司法职业保障方面,社会上包括部分领导还有不同的认识,认为目前法官精英化尚未完全实现,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享有比其他公务员高的待遇不太合理,这就使得提高职业保障方面面临一定阻力和困难。

(三)改进的方向首先,要引导全社会对司法改革新常态要给予足够的信心和耐心,同时尽量缩短从现实到理想的实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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