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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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一、申请条件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且取水方式及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1)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2)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3)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4)在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焦作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取水的;5)由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6)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注:本标准中所指河道不含黄河、沁河。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5)《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

三、办理材料、取水申请1)申请书;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含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证核发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10)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提供审查意见)。

取用水计划办理程序流程图

取用水计划办理程序流程图
凿井施工单位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完毕
取得凿井资质
在水政监察大队监督下签定凿井施工合同
领取《凿井施工开工通知单》
提交凿井方案
开始凿井施工
凿井完毕,会同申请凿井取水用户
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制作成井报告
办理取水许可证
安装取水时间计量设施
凿井许可审批程序完毕,开始取水。
取用水计划申报程序流程图
取水用户持取水许可证和口粮地本到所属灌区签署取用水计划申报申请意见
灌区负责人员接到申请后,在申请上填写意见,收缴应缴水资源费,并出具财政发票。
用电取水用户持收费发票
购买时间累加器
柴油机动力取水用户
水政监察大队灌区分管审核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主任签署取用水计划申报意见
持相关发票、取水许可证及相关申请到水政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水政监察大队将取水许可申请书提交额敏县取水许可审查领导小组审核
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级主管领导审批
县级主管领导审批完毕后,由水政监察大队统一报地区水利局审批
地区水利局审批完毕后,由水政监察大队通知申请凿井取水用户取水申请是否通过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完毕。
凿井许可审批程序流程图
申请井取水用户
取水申请审批程序流程图
申请凿井取水用户在水行政主管部门
领取取水许可申请书,并登记编号。
持取水许可申请书到所属村队签署意见并盖章
持取水许可申请书到所属乡场签署意见并盖章
持取水许可申请书到所属水管所签署意见并盖章
申请凿井取水用户持签署过意见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到水政监察大队,水政监察人员现场勘验,并签署勘验意见。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简版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简版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作为一个重要的农业大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陕西省制定了《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2. 取水许可的概念和范围取水许可是指陕西省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和取用行为进行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

该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地下水、地表水和水库中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3. 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3.1 申请程序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陕西省的要求,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取水用途说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估等。

3.2 审批程序陕西省水利厅对于取水许可的申请将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进入复审阶段。

在复审阶段,审批机构将对取水申请的合理性、水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取水许可。

4. 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4.1 许可证的颁发和有效期经过审批通过的取水申请将获得取水许可证。

许可证上将标明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取水量限制、取水期限等。

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实际需要和水资源的状况而定,但一般不超过5年。

4.2 取水量的监测和控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要求,使用合法的取水设备和方法进行取水行为,并严格控制取水量。

陕西省水利厅将对取水行为进行监测和抽查,确保取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3 处罚和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陕西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超过许可的取水量、不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的利用等。

处罚措施将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罚款、取水限制、许可证的撤销等。

5. 合作与督导机制陕西省水利厅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加强对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09【分类号】301【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正文】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证审批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办件类型:承诺件四、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六、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七、是否收费:否八、是否有中介机构:否九、是否存在特别程序:是,根据工作需要勘验现场十、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网上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gq/public/index十一、咨询投诉咨询电话:0533-******* 投诉电话:0533-*******十二、办理条件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取水许可办理范围: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引用客水(黄河水、长江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浙江省内各类取水活动,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取水行为,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浙江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取水许可的申请(1)取水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水利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等详细内容。

(2)申请书还应附带取水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取水设施规划图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1)水利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取水条件。

(2)初审通过的申请,水利部门应组织现场勘察,并对勘察结果进行评估。

(3)评估合格的申请,水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并将许可信息公示。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取水许可证书(1)取水许可证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等详细内容。

(2)取水单位应妥善保管取水许可证书,并在取水现场进行公示。

2. 取水量的监测与报告(1)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进行取水,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

(2)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利部门报告取水量,并配合水利部门进行监测。

3. 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书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住手取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于取水超过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五、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 水利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取水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管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环境,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对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一份1200字以上的分析说明。

首先,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背景。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防止水资源过度开采,各国纷纷实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通过审批制度,可以控制取水行为,保证取水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科学是指制定合理的取水指标,根据水资源状况和需求情况制定合理的取水政策。

公正是指在审批过程中平等对待各个申请者,没有特殊待遇和歧视。

公开是指将取水许可制度和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使公众及时了解取水政策和规定。

透明是指取水许可的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主体。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主体一般为水利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

他们负责制定取水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协作,征求技术意见和公众意见。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管机制,对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按照许可条件开展取水活动。

第四,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程序。

具体的审批程序需要根据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向主管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对取水影响和环保措施进行评估。

之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取水许可证。

如果申请被拒绝,主管部门需要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的申诉权利。

第五,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的法律效力。

取水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的单位可以依法开展取水活动,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取水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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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审批范周: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审批程序:
一、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建设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二、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单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五、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申请理由;
3.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4.取水的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以下材料: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
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九、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款开工建设,或者需要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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