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柳州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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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南宁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第二节规划原则第三节规划内容第四节规划范围第五节规划期限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目标第二节农用地保护目标第三节建设用地保障目标第四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第五节土地利用效率目标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一、生态用地布局二、农用地布局三、建设用地布局第四章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第一节城镇发展区第二节基本农田集中区第三节农业综合发展区第四节自然与生态保护区第五节水源保护区第六节生态恢复区第五章市中心城区用地总体安排第一节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第二节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目标第三节市中心城区用地主要拓展方向第四节市中心城区内部用地结构优化引导第五节市中心城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布局第六节市中心城区土地生态屏障建设第六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附件:一、附表:二、附图: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处理好发展与保护、需求与供给、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规划原则本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三)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和各时期用地,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六)强化规划实施保障,不断完善和创新土地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节规划内容本规划在全面分析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形势的基础上,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提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措施,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促进全市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柳州市土地利用结构综合评价

柳州市土地利用结构综合评价

柳州市土地利用结构综合评价柳州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北部,是该省的工业重镇和铁路枢纽城市。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柳州市土地利用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本文将对柳州市土地利用结构进行综合评价。

首先,柳州市的土地利用结构具有多样性。

柳州市的土地利用主要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业用地主要用于粮食种植、蔬菜种植和养殖业等,占据了城市周边的大部分土地。

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等,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和工业园区。

未利用地主要指未开发的土地和自然保护区。

这种多样的土地利用结构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城市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

其次,柳州市的土地利用结构存在一些问题。

农业用地的过度利用导致了土地的退化和资源的浪费。

建设用地过多集中在城市中心和工业园区,导致城市扩张困难和交通拥堵问题。

同时,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不到位,容易受到非法占用和违法建设的侵害。

这些问题需要在土地规划和管理中得到重视和解决。

最后,为了改善柳州市的土地利用结构,应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加大农业用地的生态保护力度,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推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的分布,避免过多集中在城市中心和工业园区。

加强未利用地的管理和监管,严禁非法占用和违法建设行为。

其次,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

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改善,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能力和收益。

再次,推进城市土地的优化利用。

加强城市用地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确保城市用地的有效供给和合理利用。

加大城市绿地建设和保护力度,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推进工业用地的转型升级,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总之,柳州市的土地利用结构综合评价在多样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推进城市土地的优化利用,可以改善柳州市的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除必须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基地(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距),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全国各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标价格一览表

全国各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标价格一览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1.5
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
5
绥化市
(黑龙江 省)
绥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
35211
1.双评价 2.市域、市辖区空间规划编制成果
543.3 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
6
武汉市
(湖北省)
武汉市国土空间规划
8494.41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2.制定“多要素合一”底图 3.研究规划技术思路 4.开展重点专题研究 5.制定规划成果
(辽宁-大连 市)
年)编制项目
1.总报告
458
2.支撑性分报告
3.项目现状及规划信息数据库
79.8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
1200
1.实施评估
榆中县
2.确定总体发展目标、构建国土空间格局、完
9
(甘肃-兰州
榆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
3301
善生态空间格局、提升城镇空间质量、加强国 46.9 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
1108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
研究中心 (联合体)
1799 1572 1230
7
鹤壁市
(河南省)
鹤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项目
2299
1.分析梳理各类空间性规划各类技术难题 2.开展相关研究 3.编制空间规划图件、文本和附件
165.8 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798
8
甘井子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
11346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地理研究所 (联合体)
1892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一)拟调出地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无法实施征地的(如被征地群众不配合等)。

2.城市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且尚未实施征地的。

(二)拟调入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拟调入地块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为急需建设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或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拟调入的地块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城市规划。

其中,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申报用地国土部门需出具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1)拟调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局部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或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可不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2)拟调入地块占用基本农田,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需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顺超袁宇飞贝黄欢【审理法官】黄顺超袁宇飞贝黄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龙李坤【当事人】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龙李坤【当事人-个人】龙李坤【当事人-公司】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覃小欣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朱宁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小欣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朱宁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小欣朱宁【代理律所】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阳和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土地征收批复、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划拨及收回等政府相关文件等证据证实,涉案的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对阳和村委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瀚丰公司在竞拍涉案土地时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责任知道且没有证据证实其在竞买之前就知道涉案土地申请收回并上市交易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等情况,瀚丰公司依照相关程序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善意取得,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的一系列土地征收批复、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划拨及收回等政府相关文件等证据综合认定,在5号收回土地协议签订前,涉案土地已经征收完毕,涉案的土地已转变为国有土地,只是未办理国有土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冻结第三人反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藤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2)1.1耕地保护目标 (2)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3)1.3县城建设用地规模调控目标 (3)1.4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目标 (4)2.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4)2.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4)2.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5)2.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6)2.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1)2.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11)3.对下级规划的引导和调控 (12)4.县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调整 (13)4.1允许建设区 (13)4.2有条件建设区 (14)4.3限制建设区 (14)4.4禁止建设区 (14)5.保障措施 (15)附录 (16)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9号)以及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2015年批复实施的《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2015年批复《规划》)进行完善,形成《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为2016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

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藤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2)1.1耕地保护目标 (2)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3)1.3县城建设用地规模调控目标 (3)1.4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目标 (4)2.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4)2.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4)2.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5)2.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6)2.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1)2.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11)3.对下级规划的引导和调控 (12)4.县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调整 (13)4.1允许建设区 (13)4.2有条件建设区 (14)4.3限制建设区 (14)4.4禁止建设区 (14)5.保障措施 (15)附录 (16)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9号)以及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2015年批复实施的《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2015年批复《规划》)进行完善,形成《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为2016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

梁平区及双桂街道等33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梁平区及双桂街道等33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梁平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十一月梁平区及双桂街道等33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编制单位:重庆纵横土地勘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文刚技术负责人:王祥编制人:荣利娟蔺锂侯俊国单位负责人:吴冬梅提交单位:重庆纵横土地勘测有限公司提交时间:2017年11月目录摘要 (1)一、总则 (5)(一)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5)(二)规划调整原则 (7)(三)规划调整依据 (8)(四)规划调整的范围和期限 (9)二、规划调整的总体思路 (9)三、规划目标调整 (10)四、“三线”划定情况及村规指标情况 (12)(一)“三线”划定思路 (12)(二)永久基本农田 (12)(三)生态保护红线 (13)(四)城镇开发边界 (13)五、村规划指标情况 (13)六、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15)(一)耕地布局调整 (15)(二)基本农田布局 (15)(三)建设用地布局调整 (16)(四)建设用地管制区调整 (18)七、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0)八、新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 (22)九、规划修改方案的影响评价 (22)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3)(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措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23)(二)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引导用地方向 (24)(三)加强公众参与,强化规划引导和管控作用 (24)(四)完善节约集约举措,提升节约集约水平 (25)(五)强化规划修改方案实施效力,保障方案顺利实施 (25)(六)建立目标考核体系,适时监督规划实施 (25)十一、附表 (27)附表1 梁平区规划调整完善前后主要规划指标情况表 (28)附表2 梁平区规划调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分析表 (29)附表3 梁平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调整表 (30)附表4 梁平区耕地调整情况表 (32)附表5 梁平区建设用地调整情况表 (34)附表6 梁平区新增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桂林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上轮规划评价 4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4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6第三章土地利用形势与土地利用战略8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8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9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1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14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4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18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22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23第三节县域土地利用引导与调控30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36第一节加强耕地保护36第二节调整优化基本农田37第三节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39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41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41第二节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统筹42第三节保障基础设施必要用地44第四节加强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46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49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49第二节实施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工程50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53第一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控53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54第十章土地整治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57 第一节土地整治工程57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57第十一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59第十二章附则6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桂林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部署的实现,特编制《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加强土地管理、开展规划修编的政策性文件。

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全国土地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广西土地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广西十一五纲要》)、《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桂林十一五发展规划》)等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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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 报批稿)柳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目录前言 (i)1.总则 (1)1.1指导思想 (1)1.2规划依据 (1)1.3规划原则 (2)1.4规划范围 (3)1.5规划期限 (3)2.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4)2.1总体调整情况 (4)2.2耕地保护目标 (4)2.3建设用地目标 (5)2.4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调控目标 (7)2.5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目标 (7)3.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8)3.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8)3.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10)3.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3)3.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8)3.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21)4.区县土地利用调控 (23)4.1区县规划调控原则 (23)4.2区县土地利用指导 (25)5.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 (30)5.1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30)5.2管制分区调整方案 (30)6.保障措施 (33)6.1增加内容 (33)6.2修订内容 (34)附录 (36)附表表1、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数表(2013年);表2、柳州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2020年);表3、柳州市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分解表;表4、柳州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2020年);表5、柳州市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构表(2006-2020年);表6、柳州市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表;表7、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表(2020年)表8、柳州市独立选址建设项目表(2014-2020年);前言本次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和上级审定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控制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柳州市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对《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原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形成《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

《本方案》为2015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

《本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在中期实施评估基础上,结合柳州市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对《原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内容进行修订,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目标调整、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区县土地利用调控和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优化调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后成为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对原规划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并沿用原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1.总则1.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西江经济带龙头城市为发展目标,践行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发发展和共享发展,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同推进“四个全面”,结合土地利用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做好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按照“实业兴市、开放强柳”的发展战略,推进市区和柳江、鹿寨的同城化建设,提高中心凝聚力;推动柳东新区的产业发展,逐步成为全市经济新增长极;加强北部三县和柳城的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和推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遵循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突出重点、规划衔接的调整原则,努力破解未来三年土地利用管控和用途管制的重大问题,进一步优化全市的生活、生产、生态空间,为柳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用地保障。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

(3)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4)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批准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

1.3规划原则(1)保护优先、统筹兼顾。

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保护林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节约集约、合理配置。

在确保全区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土地开发现状和潜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掘用地潜力,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规划调整完善是对原规划的局部调整,工作重点是对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梳理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调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空间布局;从保护和发展、眼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的角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重点保障近3年内的区域发展、重大项目用地的用地需求,增强规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规划衔接、多方协同。

坚持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强化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市级规划严格落实上级重新下达的规划主要指标,镇级规划落实市级规划下达控制指标,确保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

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保障国家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落地,涉及规划目标和规划布局重大调整的,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真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更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1.4规划范围本次调整完善规划范围为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为185.97万公顷,包括市区所辖四区以及鹿寨县、柳江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

市区规划范围沿用《原规划》的市区范围,包括原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市区总面积65102公顷。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北至北环高速公路,西至原太阳村镇与原西鹅乡的分界线、白露街道办西侧界限,东、南均到市区的行政辖区界,中心城区总面积为38134公顷。

1.5规划期限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的期限为2006-2020年,基准年调整为2013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2.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2.1总体调整情况本次调整完善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期评估》以下简称《中期评估》)基础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475号)下达给柳州市的指标,开展市级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

《本方案》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指标,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重点调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市域建设用地目标和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效率目标等。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各项指标的控制目标,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合理必要的用地需求。

2.2耕地保护目标(1)耕地保有量《原规划》确定2020年柳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9100公顷。

根据2013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柳州市现状耕地面积为367059公顷,其中可调整地类面积15512公顷。

根据统计,2013年现状耕地中不适宜纳入耕地保有量的部分为6108公顷,则柳州市耕地保护潜力面积为360951公顷。

《本方案》在现状耕地保护潜力基础上,调整柳州市耕地保有量目标为350510公顷,比《原规划》增加21410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原规划》确定2020年柳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275000公顷。

2013年柳州市实际划定基本农田278693公顷,《本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调整柳州市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283990公顷,比《原规划》增加8990公顷。

(3)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原规划》确定规划期内柳州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为9000公顷。

《本方案》调整柳州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15590公顷,比《原规划》指标增加6590公顷。

核减2006-2013年建设实际已占用耕地,确定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7990公顷。

《本方案》严格按照耕地“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

调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为15590公顷,比《原规划》增加6590公顷;确定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7990公顷。

2.3建设用地目标(1)建设用地总规模根据《中期评估》,与二调衔接后,《原规划》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92488公顷。

为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在自治区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本方案》统筹有序安排和保障规划期内各类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的保障力度,调整柳州市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为90760公顷,比《原规划》减少1728公顷。

(2)城乡建设用地根据《中期评估》,与二调衔接后,《原规划》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68408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3840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30004公顷。

在自治区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本方案》调整柳州市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为68370公顷,比《原规划》减少38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调整为41700公顷,比《原规划》增加3296公顷;农村居民点指标调整为26670公顷,比《原规划》减少3334公顷。

(3)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根据《中期评估》,与二调衔接后,《原规划》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为24080公顷。

在自治区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本方案》调整柳州市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为22390公顷,比《原规划》减少1690公顷。

(4)新增建设用地《原规划》确定2020年柳州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22600公顷。

《本方案》在自治区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核算区县发展的用地需求,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给量进行统筹安排,调整柳州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26860公顷,比《原规划》增加4260公顷;确定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1436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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