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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一、背景介绍内幕交易,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我国,内幕交易在法律上已被禁止。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内幕交易仍然在证券市场上广泛存在。

由于其性质的严重性,内幕交易给持有证券的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带来了极高的风险。

因此,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也备受关注。

在民事诉讼中,内幕交易的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追究责任。

二、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内幕交易者应当承担因他们的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

在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参与者对于其他人因其行为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果因内幕交易而发生的证券交易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可以向内幕交易者索赔。

对于此类情况,内幕交易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赔偿的范围将扩大到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

三、追究责任追究责任是指对内幕交易者的法律制裁,并不是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要求他们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

在我国证券法中,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责任。

如果内幕交易涉及到多人合谋,所有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在发现内幕交易行为时,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禁止行为,例如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内幕交易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内幕交易案例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起内幕交易案例。

其中一些案例有着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一些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在2001年,上海发生了一起被称为“大智慧”内幕交易事件。

该事件涉及金融信息媒体大智慧股票的内幕交易,并因此导致了大规模的投资者财产损失。

在此事件中,多名内幕交易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了赔偿责任。

五、内幕交易的预防措施虽然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仍然存在,但是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来防止其发生。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加强内幕交易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类法律案例(3篇)

证券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使其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

2016年,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揭露,引发了投资者集体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 投资者是否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3.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夸大项目进展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

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未能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从而遭受了损失。

3. 甲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甲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损失的认定投资者损失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因此,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主要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启示1. 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调查和研究,避免因盲目跟风而遭受损失。

2.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资金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而内幕交易作为其中的一个表现形式,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隐患。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为了规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划,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概念、特点及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特点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对外信息,通过买卖证券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行为。

通俗点说,就是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但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可以是某一公司即将发生的大事,如重大合同、政府政策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等。

内幕信息既包括积极信息,也包括消极信息,如公司可能进行大规模裁员、停产等。

内幕交易者通常是公司高管人员、知情人员和公司关联方,他们利用其特殊地位和潜在管道来获取未公开信息,并通过大量的证券交易来获得非法利益。

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内幕交易是建立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

内幕交易者通过获取未公开信息来获得利益,而这种未公开信息对一般投资者来说是不可得知的。

第二,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

内幕交易者通常会采取隐蔽的手段来进行交易,以防止暴露自己的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带有欺诈性。

内幕交易者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和信息优势,变相地欺骗了其他投资者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内幕交易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

内幕交易者的利润通常是通过大幅度的价格波动来获取的,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其知情优势进行交易或者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得散布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摘要】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是一个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和透明的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本文从内幕交易的定义、我国法律规定、内幕信息保护、处罚规定和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讨论。

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但仍存在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等问题。

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是加强监管力度,增加处罚力度,完善内幕信息保护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通过对我国内幕交易法规的效果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法律规制、定义、保护、处罚、防范、效果分析、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是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之一。

内幕交易的存在对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构成了严重威胁,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庞大,投资者众多,所以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尤为重要。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内幕交易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整体发展迅速,但内幕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投资者心理负担,削弱了市场的吸引力和稳定性。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的风险,我国不断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内幕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如何有效监管和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1.2 研究意义内幕交易是当前证券市场中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市场公平和透明,还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甚至会破坏整个市场秩序。

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内幕交易的定义、规定、保护和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公正。

敬畏市场之内幕交易罪处罚案例分析

敬畏市场之内幕交易罪处罚案例分析

敬畏市场之内幕交易罪处罚案例分析本期笔者要分析的案例是关于内幕交易⾏为的刑事违法案例,以下案例涉及的刑事违法⾏为发⽣在2012年12⽉⾄2013年7⽉期间,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般可以适⽤2013版《证券法》和2011版《刑法》进⾏规制,但笔者搜索了2011版、2015版、2017版、2020版《刑法》关于第180条之规定,都没有变化,可见,关于内幕交易⾏为我国⽴法很早就将其纳⼊刑事打击的重点范畴,该⾏为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危害甚⼤。

具体结合案例对内幕交易⾏为进⾏解剖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周某,男,汉族,原系某证券交易所XX公司监管X部X总监。

2012年12⽉⾄2013年7⽉,被告⼈周某利⽤其担任某证券交易所XX公司监管X部总监助理的职务便利,使⽤⾃⼰的⼯作账号和密码进⼊某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化系统》,浏览并获取上市公司提交审核的有关业绩增长、分红、重⼤合同等利好信息后,⽤办公室外⽹电脑,登录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并买⼊相关股票15只,买⼊总⾦额共计852万余元,卖出总⾦额871万余元,⾮法获利17万余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湖北省XX市中级⼈民法院⼀审,湖北省X级⼈民法院⼆审。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利⽤其职务便利,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该证券,于次⽇信息公告披露后卖出该证券,其⾏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周某案发后坦⽩罪⾏,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民币五⼗万元。

三、结合上述案例材料与判决结果进⾏法律分析:1、案涉罪名是《刑法》第⼀百⼋⼗条,本法条涉及3个罪名分别是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条分成两款对罪状进⾏描述。

第⼆款涉及的刑事违法⾏为即为投资者熟知的“⽼⿏仓”⾏为。

⾸先,对法条第⼀款进⾏解剖分析,本罪的主体分为两类即内幕信息的知情⼈员和⾮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员。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禁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并分析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效果。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进行证券买卖行为,且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要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持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可以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该信息尚未公布或尚未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2.进行证券买卖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在持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的买入、卖出、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等行为。

3.利益追求:内幕交易行为必须以谋取自己或他人利益为目的,具有投机性和非法性。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严格的禁止,并规定了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公开重要信息范围内买卖、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盗取或者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均构成内幕交易犯罪。

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在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加大法律、监管和执法的力度,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规定的实施与问题分析尽管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实施上的问题。

首先,内幕信息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解释和执行的困难。

其次,取证难度大,特别是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侦破和打击内幕交易犯罪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刑事制裁存在一定的限制性,相对较轻的刑罚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合作,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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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概念
生产的定义----将生产要素(投入的资源)转换为有形和 无形的生产财富(产品和服务),由此而增加附加价值, 并产生效用的功能。
生产要素
增加附加价值 转换过程
生产财富与效用 (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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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要素
生产对象(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生产手段(机器,工具,厂房…) 劳动力(脑力、体力) 信息与知识 生产资金
100000
20000 180000 350000 5000 120000 30000
150000
28000 350000 400000 6000 185000 40000
生产率计算
要素生产率
总生产率 产量/人工时 产量/人工元 产量/kwh 产量/能源元 产量/原料kg 产量/原料元
1991 年
0.465 5.000 0.556 0.286 20.00 0.833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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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系统的生产率
总生产率
总产出 总投入
单一要素生产单率一 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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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率的分析
净化水质用晶体的产出与投入
1991年 1992年
产出 晶体产量/kg 投入 直接人工/工时 直接人工成本/元 能源消耗/kwh 能源成本/元 原料消耗/kg 原料成本/元
1992 年
0.378 5.357 0.429 0.375 25.00 0.811 3.75
增长 指数
0.812 1.071 0.772 1.311 1.250 0.97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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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为提高企业的生产率 与获利能力应从哪些 方面进行改善?
单位产品售价(元/件) 销售量/件 人工工时/h 人工成本(元/h) 材料消耗/kg 材料成本(元/kg) 其他费用/元
转换过程
作业(生产性活动) 运搬(非生产性活动) 储存(非生产性活动)
非生产性活动占生产周期的95%,生产性活动 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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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类型
大量生产(品种少而每种品种的产量很大) 成批生产(品种较多而每种品种的产量比较少) 单件生产(品种繁多而每种品种的产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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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 规介绍及案例分析 C12002 100

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苑清敏 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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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的内容
生产管理导论 生产战略 生产技术准备组织 生产计划工作 生产作业计划 物料需求计划 物资供应管理 设备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 可靠性工程
产品寿命期(年)
5
9000 10 100000 5
为该公司选择一种较有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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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产品开发设计时间的途径
提高产品“三化”程度,扩大产品结构继承性 产品结构模块化设计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 并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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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方案的经济性分析
假设有两个工艺方案供选择:一是用手工操作,一是用自动机 床操作。两种方案的有关成本如下:
生产过程组织形式
工艺专业化 对象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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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的三个流
供应市场
企业
需求市场
需求信息/工作流 供给信息/物流/增值流/工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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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系统的绩效衡量
质量 成本 生产率:产出与投入的比值 有效性:实际产出与计划产出的比值 适应性:对变化的应变能力
1992 年
0.378 5.357 0.429 0.375 25.00 0.811 3.75
增长 指数
0.812 1.071 0.772 1.311 1.250 0.97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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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率的分析
净化水质用晶体的产出与投入
1991年 1992年
产出 晶体产量/kg 投入 直接人工/工时 直接人工成本/元 能源消耗/kwh 能源成本/元 原料消耗/kg 原料成本/元
手工
自动机
年固定成本/元
15000
80000
单位可变成本/元 82
58
则两方案总成本相等时的产量,即临界产量为:
N=(80000-15000)/(82-58)=2708件
产量大于2708件,应采用自动机床加工;若产量小于2708件, 采用手工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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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财富与生产效用
生产财富----经济财富、经济效益 效用----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形态效用:改变形态创造的效用,如汽车、机床的生产 时间效用:时间的变换而产生的效用,如电话能缩短信息传递
的时间,因而具有时间效用
地点效用:地点的变换而产生的效用,如飞机、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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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 二季度
2000 10000 9000 1000 5000 1500 20000
2100 8500 7750 1150 4500 1500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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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创意筛选准则
生产准则 销售准则 财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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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创意的经济分析—盈亏平 衡点法
某公司预测到一种新产品的年销售量可达4000个单位。公司的工程和财务部 门估计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如下:单位变动成本60元,固定成本450000元。 市场售价150元,寿命周期估计5年。令N为总销售量,则该产品的总成本 可估计为 TC=450000+60N
一年的总销售额为 R=150N
则临界产量应为 N=450000/(150-60)=5000
按一年销售4000个单位,只需1年3个月就能达到临界产量。因此,这项投 资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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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产品A 产品B
预计的年销售量(台) 6000
单台单价-单台可变成本 8
产品开发的固定成本(元) 125000
100000
20000 180000 350000 5000 120000 30000
150000
28000 350000 400000 6000 185000 40000
生产率计算
要素生产率
总生产率 产量/人工时 产量/人工元 产量/kwh 产量/能源元 产量/原料kg 产量/原料元
1991 年
0.465 5.000 0.556 0.286 20.00 0.833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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