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华章、刘荣) (1)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张小坚)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坚) (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秦少秋)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孚集团、秦少秋、倪锋、柳驰威)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况勇、张蜀渝、徐琴) (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际滨、黄文峰) (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永贵) (1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源得亨、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 (1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建军、马中文等4名责任人员) (2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耿佃杰) (2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佘鑫麒) (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天地等4家机构、杜丽贤、卓彬彬) (3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明) (3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建兴) (3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雄伟) (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金峰、余梅) (3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光硅业吕道斌等5名责任人员) (3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华章、刘荣)(2010)53号当事人:贾华章,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2002年5月至2008年2月任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独立董事。
刘荣,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贾华章的妻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贾华章、刘荣内幕交易新太科技股票(股票代码600728)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贾华章、刘荣存在以下内幕交易新太科技股票的违法事实:2006年4月26日,新太科技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辽渔集团)和泽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明公司)签订协议,辽渔集团向泽明公司转让新太科技股份55,814,306股, 转让股份占新太科技已发行股份的26.81%。
证券市场监管案例解析分析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影响

证券市场监管案例解析分析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影响在证券市场中,监管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仅影响到具体案例当事人,也对整个市场起到示范作用。
本文将通过案例解析,分析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对市场的影响。
案例一:公司A财务造假事件公司A是一家上市公司,在一次财务审计中被发现存在大量财务造假行为,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减值。
监管机构对此迅速展开调查,并最终公布了相关处罚决定。
公司A被罚款一亿人民币,并剥夺其重大资产重组的资格,此外,公司高管也遭到行政处罚和监管机构的公开谴责。
这一案例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投资者对公司A的信任受到严重破坏。
公司A的股价在处罚公布后大幅下跌,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
监管机构通过此案例向市场发出了打击财务造假的强烈信号,提高了违规成本,有助于整顿市场秩序,增强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案例二:内幕交易案件某上市公司高管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盈利数千万元。
监管机构发现此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该高管最终被判刑,公司也被罚款并接受其他市场限制性处理。
此案例揭示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以及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并处理此案件,向市场传递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明确信号,加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了长期健康发展。
案例三:信息泄露事件某券商员工通过利用内部信息,向客户泄露公司即将发布的重要公告。
监管机构在接到相关举报后,启动了调查程序。
该员工被解雇并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也被罚款并接受其他市场限制性处理。
此案例凸显了信息泄露对市场公信力和投资者利益的伤害。
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的严肃处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诚信水平和投资者的保护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证券市场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案例的解析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监管机构在处理违规行为时,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向市场发出了明确的信号,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监管机构 以及监管 制度
监控技术
实行“司法和行政 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体; 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从业人员 相配合”的模式 法律诉讼和自我监管薄 道德操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弱;存在“行政情性” ;实行“同股同利”
完备的软件监控系 监控技术比较落后;停 建立实时监督系统;加强对网 上披露的信息分析 统;实时查处非法 留在经验基础之上 行为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 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ABOUT 老鼠仓
SOMETHING
老鼠仓(Rat Trading) 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 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 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 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 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 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 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是内 幕交易的一种形式。
中美监管机制对比
美国 法律的健 全程度 监管对象 中国 展望 起步早;操作有效 起步晚;监督与市场难 细化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 性高 以互动;漏洞大;过于 教条;规定不健全 保证中小投资者的 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 监管目标主要定在保护投资者 利益,建立一个有 对资源优势进行问接的 利益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并 效的强势市场 保护 且建立全方位的取证渠道
2010年,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
4月13日, 耿佃杰买 卖大成股 份股票 8月9日, 李际滨、 黄文峰买 卖粤富华 股票
4月19日, 马中文、赵 金香、马忠 琴、党建军 买卖S*ST光 明
6月23日, 辽河纺织、 由春玲、赵 利买卖辽源 得亨股票
11月19日, 上海北孚(集 团)有限公司、 秦少秋、倪锋、 柳驰威买卖ST 兴业股票
沪首列“老鼠仓”案 宣判!!
2011 年 10 月 9 日,静安法院开 庭审理本市首例证券“老鼠 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一审判处基金经 理许春茂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罚金 210 万元。许春茂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2010年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案例一黄光裕案:内幕交易行为肆虐(一)黄光裕案2010年4月22日,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
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
黄光裕案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9月,即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二)其他案例2010年,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1、2010年1月18日,佘鑫麒买卖四川圣达股票内幕交易案。
2、2010年4月13日,耿佃杰买卖大成股份股票内幕交易案。
3、2010年4月19日,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党建军买卖S*ST光明股票内幕交易案。
4、2010年6月23日,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买卖辽源得亨股票内幕交易案。
5、2010年6月30日,姜永贵买卖深天健股票内幕交易案。
6、2010年8月9日,李际滨、黄文峰买卖粤富华股票内幕交易案。
金融法案例证券交易违规与罚款

金融法案例证券交易违规与罚款金融法案例:证券交易违规与罚款在金融领域,证券交易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券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并对违规行为实施罚款等处罚措施。
本文将以金融法案例的形式,探讨一些证券交易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罚款。
案例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某股票市场中,一名投资者A积累了大量股票,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虚假信息和人为操作,操纵股票价格,从而获利。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金融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被禁止的,一经查实,将面临高额罚款。
案例二:内幕交易在某公司即将发布重要消息之前,内部人员B通过获取未公开的信息,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投资优势,进行证券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根据金融法规定,内幕交易是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罚款。
案例三:不法销售证券某销售公司C在没有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向投资者兜售非法证券,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资金。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投资者的欺诈,也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破坏。
根据金融法规定,不法销售证券是非法行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将面临罚款和法律追责。
案例四:违规高风险投资某投资机构D在没有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了一系列高风险投资,导致投资损失。
根据金融法规定,投资机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管理,不能盲目进行高风险投资。
一旦发生违规投资行为,该机构将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
案例五:违规披露信息某上市公司E在发布财务报告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该公司的财务状况。
根据金融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旦发现违规披露行为,上市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罚款。
综上所述,金融法案例中的证券交易违规行为涵盖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不法销售证券、违规高风险投资以及违规披露信息等方面。
金融保险监管处罚案例

金融保险监管处罚案例金融保险监管领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案例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金融保险监管处罚案例入手,深入分析案例背景、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以期为读者呈现一个清晰的监管处罚案例画像。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因销售误导被罚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严重的销售误导行为,未向客户充分说明产品的条款和风险。
监管部门对该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决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该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存在过度宣传、误导销售的行为,未向客户全面介绍产品的风险和条款,导致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产生了误解。
这严重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销售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监管部门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一方面对该保险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整改,另一方面要求该公司赔偿客户的损失。
这种处罚措施有力地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对其他金融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二:某银行因违规操纵市场被罚某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存在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银行因操纵市场行为被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这一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该银行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体现了对违规行为的明确定性和有力惩处,并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
该案例的处理结果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对违规行为“零容忍”,保护了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证券公司因内幕交易被罚某证券公司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公司进行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对于这一案例,社会舆论普遍认为监管部门的处理态度积极,对于违规行为零容忍。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行为的诚信原则和公平交易规则,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贪污案

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贪污案文章属性•【案由】贪污罪•【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9.09.22裁判规则行为人利用管理、发行股票职务之便,将未发行的股票违规出售后,再交回股本认购金,获取巨额差价的行为,属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溢价发行款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正文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贪污案被告人江某某,男,52岁,捕前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继任四川省证券监督办公室副主任(正厅级)。
被告人马某某,男,62岁,捕前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正厅级)。
被告人何某某,男,53岁,捕前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正厅级)。
被告人程某某,男,62岁,捕前系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厅级)。
1998年8月27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26日侦查终结,1999年3月由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6年11月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被告人江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程某某利用可以调拨股票的职务便利,四人商议,先后二次由程某某从董事会秘书贺建强保管的股票中,领出30万股、50万股,何某某、程某某到成都,分别以每股人民币7元、8.8元的价格卖给北京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650万元。
除将本金交还外,差额部分由程某某、何某某用化名存人银行,存折由程某某保管。
后四人商议将违法存款进行私分。
1996年12月、1997年5月四被告人先后二次利用到成都出差之机,分得人民币67.5万元和人民币33.6万元。
1996年11月,被告人江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程某某考虑到政府规定不允许公司董事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便由何某某出面,用东锅集团的股票换回四川银山化工股20万股,(四人各分5万股)。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评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评析姜某某、瞿某、李某某等三人的内幕交易案,都是在我辖区内发生的、由我局立案稽查的重大内幕交易案件,而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则因其行为人包括了前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在现代资本市场上,由于通讯技术的发达和交易的广泛性,交易主体之间往往互不相识,投资者只能通过相关公开信息来判定证券的价值并做出投资决策,因而公开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券的市场价格,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如果掌握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就会导致交易主体间信息的不对称,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法律严格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姜某某、瞿某、李某某分别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单位中具有一定职权的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获取了尚未公开的、与公司经营重大相关的信息。
在中山公用案中,由于国有企业上市决策须一路上报层层审批,相关行政官员也成为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上述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之机买卖股票,他们买卖股票的决策、获取的收益或减少的损失均与其知晓该内幕信息直接相关,而不知道内幕信息的其他投资者则因为这些行为人的交易遭受了损失。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在涉及诸多利益方的资本市场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出于故意、或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以身试法。
他们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还会严重地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持续的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并使证券价格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最终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再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我局通过规范辖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幕交易排查,遏制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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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当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
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初,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
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
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
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
1月14日上午,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
当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
二、姜XX卖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况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800股公司股票,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卖出“深圳某公司”所得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和交易其他股票,未取出现金。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以内幕信息公开日2008年1月16日为基准日,姜XX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为2,964.80元。
证监会经调查后认为,姜某某知悉深圳某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后,卖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监会会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决定:对姜某某处以8万元罚款。
瞿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当事人:瞿某,男,1970年1月出生,2003年5月起任深圳市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某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经查明,瞿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的事实如下:2007年3月下旬,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报送《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表》(关于2、3号厂房合作方案的报告),提出为落实具体的改造开发工作,拟以2005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与深圳市某首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工业区2#、3#厂房合同书》为基础,以成立合资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合作双方各占股50%,上市公司以厂房评估作价入股,首饰公司以现金注资。
4月初,集团公司收到上述报告,并原则同意该项目。
5月28日,上市公司根据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了《合作改造可行性分析报告》,分析结论称“我司通过与首饰公司的合作,2、3号厂房现已取得房地产证,并使物业的使用期限延至2034年。
现物业市值为2443.53万元;租金总收入的现值为3187.51万元,比未与首饰公司合作即办证延期前增加1754.39万元。
”“通过对2、3号厂房的改造升级,我公司可分得改造后物业面积9276.78㎡,其中新增物业面积983.37㎡。
改造后物业市值6054.75万元,租金总收入的现值为9472万元,比未改造前增加6284.49万元,比未与首饰公司合作即办证延期前增加8038.88万元。
”9月底,上市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合作开发利益分配事宜的意见》,对项目利益分配及采用何种方案提出了意见。
10月12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同意上市公司继续履行与首饰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厂房协议。
协议计划成立合资公司等相关事项,集团投资发展部要按有关程序抓紧报批”。
10月22日,集团公司认为该项目具备可行性,并向其控股股东上报。
11月30日,上市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关于报送项目有关资料的报告》,该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等。
其中,《可行性报告》的分析结论写明:成立投资公司当年,可为上市公司带来2470万元账上收益;该项目的实施,上市公司每年能获得469.46万元的净利润,比改造前增加306.38万元;该项目投资回收期在合理范围之内。
12月7日,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成立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12月11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同日,上市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
12月14日,上市公司公告了上述合作事项。
12月31日,上市公司确认以水贝厂房作价投资入股的营业外收入23,321,551.51元。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其2006年净利润为-92,148,791.60元,200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11,113.13元。
瞿某自2003年5月6日起任特发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职责为负责领导班子会议记录,领导讲话、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
在集团公司按要求向深圳证监局报送的有关表格中,瞿某被确认为接触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之一。
2007年10月12日,瞿某列席了特发集团领导班子会议,该会议同意上市公司继续履行与首饰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厂房协议,并要求投资发展部按程序报投资控股批准。
2007年12月7日,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成立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集团公司提供的文件流转表上有“已核批复稿。
瞿X 某7/12 07”字样。
瞿某向调查人员承认,在2007年12月7日核校集团公司总部对上市公司2007年11月30日上报的《关于报送项目有关资料的报告》的批复稿时,因核校工作需要,通读了上述报告及相关所有附件和其他相关意见。
瞿某有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承认,其账户交易都是本人通过电话委托进行的,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
2007年12月11日,瞿某使用其办公电话下单,用其证券账户一次性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83,700股,买入量居当日该股买入交易排名首位,共使用资金110余万元,占其账户当时总资产的99.76%。
2008年3月7日和11日,瞿某通过电话委托交易方式将所有股票卖出,扣除相关税费等交易费用后略有亏损。
证监会认为,本案涉及的上市公司与首饰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事项,在尚未公开以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瞿某在2007年10月12日列席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时,初步知道了有关内幕信息,在2007年12月7日核批有关文件时进一步知悉了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
瞿某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因工作职责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以前,一次性大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瞿某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没有主观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恶意或故意,只是非常巧合地因为本人处于能够知悉内幕消息的地位,通过独立判断认为该上市公司有潜力。
证监会认为,瞿某的辩解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足以排除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瞿X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李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当事人:李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时任深圳某上市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助理。
经查明,李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信息是《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该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3月19日至200 8年4月7日。
当事人李某某知悉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08年1月30日,李XX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2,600股,于2008年2月13日全部卖出;2008年3月24日,买入6,600股;2008年4月7日买入16,900股,卖出6,600股;2008年4月11日,卖出6,900股;2008年4月15日卖出10,000股。
以上交易共盈利29,534.09元。
当事人李某某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对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完全清楚,不了解公告的准确数据和内容; 2008年4月7日卖出股票6,600股为亏损卖出,2008年1月31日已发布业绩预增公告,是依据公告的信息买卖股票,亏损卖出股票证明其不知悉内幕信息;如认定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扣除2008年4月7日卖出6,600股亏损金额。
此外,当事人提出其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恳请给予从轻处罚。
经证监会复核,2008年1月23日,李某某对上市公司200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知悉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信息;2008年3月19日,李XX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初稿进行了审核,并于4月4-6日知悉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最终结果。
李XX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