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医院关于医务人员收受商业回扣问题处理办法
xx医院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

xx医院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
xx医院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认真治理和解决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省卫生厅指示精神,并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处理规定。
一、严禁医务人员收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严禁以任何理由接受患者及其亲属给予的红包、贵重礼品。
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6-12个月执业活动、行政警告至直吊销执业证书、行政记过及开除处分。
二、药品管理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严禁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以及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6-12个月执业活动、行政警告至直吊销执业证书、行政记过及开除处分。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除给予以上规定处理以外,延期1-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并给予扣罚奖金、待岗培训处理。
是党员的,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四、在停止执业活动期间,医院解除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所在科室年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年终不得被评为优秀,同时取消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
五、科主任对科室出现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年终不得被评为优秀,并取消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
xxxxxxx医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医院反商业贿赂管理办法

医院反商业贿赂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商业贿赂行为,保障医疗服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医院制定了以下反商业贿赂管理办法:
一、定义
医院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或其他商业实体向医院或医护人员提供或承诺提供财物、服务等非法利益,以达到获取医院或医护人员支持或获取商业机会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有职工、供应商及其他与医院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三、禁止行为
1、医院职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不得与供应商、代理商、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往来,不得在任何场合接受供应商和代理商的礼物和招待。
2、医院不得向供应商和代理商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供应商和代理商提供特权或优先权,不得在采购、招投标等环节中违规操作。
3、医院职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在医院内部使用商业资源。
四、制度建设
1、建立完善的反商业贿赂制度,制定医院职工与供应商、代理商之间的商业往来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2、加强对医院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增强职工的反商业贿赂意识。
3、建立监督和举报机制,设立反商业贿赂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举报者进行保密和保护,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和处理,及时纠正和惩处违规行为。
五、处罚措施
1、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院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行政处罚。
2、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供应商和代理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终止合作等行政处罚,并在业内公示其违规行为。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经医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生效。
医院对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行为处理规定

医院对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行为处理规定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和卫生行风建设的要求,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特制订“对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l、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一经查实,将区别不同情节,依据有关法规、纪律和程序,进行严肃查处。
回扣、“红包”的不正当收益,全部没收。
2、区别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款额(款额包括两年内多次收受或发放回扣、“红包”的累计数),区别进行处罚: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撤销职务处分。
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受到法律制裁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凡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有索取等恶劣行为或屡犯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情节轻微、平时工作表现好,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3、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医疗卫生人员,视情节及后果,可以同时给予待岗、延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年限、降聘专业技术职务、调岗、扣发奖金、聘用人员解聘、进修人员退回、临时合同人员解雇,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
是共产党员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情况严重的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在文明创建活动中,实行单项否决,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5、科室以集体名义收受回扣、提成的,根据个人所得和所起的作用,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

设等工作中收受的商业贿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账外或 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二是到相关单位及其 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支付的个人费用;三是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 (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四是在医 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 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五是为医药 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 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行为的;六 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十四、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查处群众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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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或作为“中间人”收受、转 交,骗取、暗示索取“红包”或克扣赠送财物的,参照本规定 处理。
十二、医院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门诊、住院患者宣传本 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和患者及亲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十三、医务人员应本院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患者(亲属)的要 求,开展会诊(手术)所获得的劳务费用,不属收受“红包”医 务人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会诊任务,或在本院内部举行 常规会诊,不得向患者收取会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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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纪检监察室对收到的“红包”应及时退回服务对象或 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如是住院病人,可以 在出院前退回。未能退回的“红包”和不知情、无法拒绝的回 扣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上交院财务科,并做好“红包”、回扣处 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
七、财务科住院收费处对收到的“红包”应及时退回。并 做好“红包”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收到上交的“红包” 后,即出据收据给工作人员;将金额打入该患者住院费用中并 及时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含时间、科室、拒收人姓名、赠送 人姓名、住院号(床号),联系电话、金额、上交方式、汇总登 记等内容。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
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党办或纪检监察处(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三条医院纪检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回扣的举报投诉。
举报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处有诉必查,查实必处。
纪检监察处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由纪检监察处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检监察处留存。
(二)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的停止其医疗行为的处理,直至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四)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延缓职称(职务)晋升或聘任,直至作出解除聘任处理。
医疗机构医院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方案

医疗机构医院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方案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务院医改办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疗机构医院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1.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杜绝“红包”和“回扣”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服务环境。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3. 增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医德医风,提升医院整体形象。
二、整治内容1. 整治“红包”现象:重点查处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收受“红包”的行为。
2. 整治“回扣”现象:重点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向医院、医务人员提供“回扣”的行为。
3. 整治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包括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等。
三、整治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抵制“红包”和“回扣”的自觉性。
2.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服务规范,加强医疗服务过程的监管。
3. 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4. 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收受“红包”、提供“回扣”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5.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红包”和“回扣”等违规行为,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6.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纪检监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
四、整治时间专项整治工作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整治要求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院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 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各部门、各科室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医院内外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杜绝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等不正当利益。
二、禁止性规定第四条医务人员不得收受以下回扣:(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等不正当利益;(二)因介绍住院、检查、治疗等收取的费用;(三)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旅游、考察、学习等名义的费用;(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行为。
第五条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暗示或接受患者、家属及其亲友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三、监督与举报第六条医院设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八条医院建立匿名举报制度,为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举报途径。
四、处理与责任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经济处罚等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理;(三)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发现收受回扣行为的科室或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追究负责人责任等处理。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医院定期开展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关于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办法
医院关于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办法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效遏制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院和医护人员的良好形象,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关于禁止收受“红包”、回扣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院医务人员(含行政、后勤人员),在医疗服务或采购等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收受“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医疗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金包括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收受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仪器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后勤物资采购或基建过程以及其他医务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建筑承包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的现金(宣传费、补助费、活动费、信息费、开单费、统方费等好处费)、贵重物品,向生产和经营企业报销发票等行为以及私自接受医药、设备企业赞助的国内、境外各类学术会议和考察活动、旅游等。
四、医务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牢记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精心诊治,优良服务,廉洁行医。
五、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不准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等馈赠的“红包”(包括现金及其他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遇到馈赠“红包”,应当场予以谢绝并向病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一时难以谢绝的,应及时上交科主任,科室应及时做好拒收“红包”登记后,由护士长负责在当日内退还病人或到住院收费处,将“红包”金额充实到病人住院预缴金中,并将住院预缴金收据送还病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科室如无法退还的,应三日内上交院行风办,由院行风办负责退还病人并做好记录。
六、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仪器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及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采购、后勤物资采购或基建过程以及其他医务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建筑承包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宣传费、补助费、活动费、信息费、开单费、统方费等好处费等),如对方以明示的方式给予的各种回扣、提成,应当自收受之日及时如数上交院行风办,由行风办交院财务部门如实入帐,并按规定处理。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院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红包”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财物,以期望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或优先安排治疗等不正当利益。
本制度所称“回扣”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销售商或供应商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财物,以期望医院工作人员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时给予优先考虑或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三、处理原则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不得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销售商或供应商的“回扣”。
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院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医院的规定,不得损害医院的利益。
四、处理措施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收受“红包”或“回扣”的,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
2.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
3.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并停职检查。
4.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执行医院成立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对医院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医院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院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医院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为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持续纠治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树牢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医疗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红包”,是指对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及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本规定所指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以及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以及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三、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纪律,严禁向患者及其亲友索要、收受“红包”,严禁向医药生产、营销人员索要、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
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应立即退还,对于无法拒绝不便于退还的,作为预交金存入患者账户,或上交医院纪委。
科室建立拒收“红包”登记,当月月底报送科室所在支部纪检委员,由纪检委员逐级上交医院监察室。
五、向患者主动索要“红包”,以及未主动退还或上交“红包”的,经查实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从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六、医务人员收受的回扣,5日内应上交到医院纪委,主动说明情况。
未及时上交的,被查实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从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将线索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七、对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行为实行医德考评“一票否决”,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工作相结合。
八、对治理“红包”、回扣问题不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严肃问责。
九、药械生产或营销企业违反廉洁购销协议,给予医院工作人员回扣的,医院将立即停止该企业产品在医院的销售,终止与该企业协议,并将企业违规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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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
关于医务人员收受商业回扣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执业纪律,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违规现象的治理,促进全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收受回扣问题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所称工作人员违规收受商业回扣问题(以下简称收受回扣问题),是指工作人员利用执业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与医院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商家或业务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违规问题。
第四条工作人员经核实有收受回扣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有收受回扣问题的工作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二)对有收受回扣问题的工作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对有收受回扣问题的工作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批评;
2.年度医德医风考评扣分;
3.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升、进修学习等资格或参加有关学
术委员会资格;
4.扣发绩效工资;
5.扣罚岗位津贴;
6.责令停工学习;
7.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
8.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
9.停职、缓聘、解职待聘,情况严重的依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10.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以上处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并用。
第五条对有收受回扣问题的工作人员所在的部门或科室,按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部门或科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科室医德医风月份考评扣分。
第六条对有收受回扣问题的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或科室的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按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扣罚岗位津贴;
(三)年度医德医风考评扣分。
第七条对工作人员扣发绩效工资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受党纪、政纪警告以上降职以下处分的,扣罚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绩效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扣八个月绩效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扣发10个月绩效工资,留察期间仅发50%绩效工资。
(二)触犯法律受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
待遇;对免予起诉、免刑仍可保留公职的,扣罚12个月绩效工资。
(三)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的,扣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绩效工资;因此而停止执业期间按待岗人员处理;暂时调整非专业技术工种的工作期间发给50%绩效工资。
(四)收受回扣和变相收受回扣的,收受红包和物品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收受或取得数额的5至10倍按月扣罚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五)有医德医风月考评扣分标准所列情形的,按绩效核算中医德医风考评扣分比重扣发相应绩效工资。
第八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的,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允许当事人申辩。
第九条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违规违纪事实不存在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原有规章制度中,有关收受回扣问题的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