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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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审核指引8篇

房屋租赁合同审核指引8篇

房屋租赁合同审核指引8篇篇1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房屋租赁合同审核指引旨在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合同审核要点1. 当事人信息审核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确保双方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以便日后联系及法律责任追究。

2. 租赁物描述详细描述租赁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

确保租赁物与实际情况相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租赁期限明确租赁起止时间,包括起始日期、结束日期。

审查租赁期限是否合理,符合双方需求。

4. 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租金金额、支付周期(月、季、年等)、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等)。

审查租金是否合理,并确认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 租赁物的使用与修缮规定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损坏进行赔偿。

同时,明确修缮责任及修缮范围,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6. 安全保障规定双方应遵守安全规定,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

包括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7.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及处理方式,如租金逾期支付、房屋损坏等。

审查违约责任是否公平合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妥善解决。

8. 争议解决方式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确保争议解决方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审核流程1. 提交材料: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交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

2. 初步审核:对合同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 法律咨询:针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4. 合同修改:根据审核结果和咨询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5. 最终审核:对修改后的合同进行最终审核,确保合同内容无误。

四、注意事项1. 合同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2.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包)方〃),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企业的租赁(承包)行为适用于该指引。

以下情形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二)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三)企业内部职工经济责任承包的;(四)企业投资经营或承办的专业市场、仓储公司、商业综合体、物流园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等,自行研究提出专业化运营管理制度,经市属一级企业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企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后可开展专业化招商运营;(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企业租赁(承包)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本指引开展租赁(承包),加强自律管理,保证租赁(承包)有序进行。

第六条租赁(承包)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承包)行为。

确需租赁(承包)的,必须与承租(包)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房屋租赁专业审查指引范本

房屋租赁专业审查指引范本

房屋租赁专业审查指引范本一、租赁合同主体审查1、出租方确认出租方是否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要求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出租方并非所有权人,需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转租权或代理出租权,并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核实出租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了解出租方的信用状况,可以通过查询信用报告、咨询相关机构或了解其过往租赁记录等方式。

2、承租方同样需要核实承租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对于企业承租方,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

二、租赁房屋审查1、房屋基本情况实地查看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朝向等,与租赁合同中描述的是否一致。

检查房屋的结构是否安全,是否存在漏水、裂缝等质量问题。

了解房屋的装修情况,包括装修的新旧程度、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等。

2、房屋产权状况除了前文提到的要求出租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外,还应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状况,确认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

3、房屋用途确认房屋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用途一致。

例如,住宅房屋不得用于商业经营等。

了解房屋所在区域的规划,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房屋使用的规划变更。

三、租赁合同条款审查1、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注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

考虑是否约定续租条款及续租的条件和方式。

2、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租金的金额、支付周期(如月付、季付、年付等)和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

约定租金的调整机制,如是否根据市场行情、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和方式。

明确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

3、押金确定押金的金额,并约定押金的退还条件和方式。

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出租方有权扣除押金。

4、房屋维修及保养约定房屋维修的责任主体。

《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23

《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23

《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23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23第一部分:引言本应用指南旨在提供对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解释和应用指引。

本文档详细说明了公司在2023年如何根据该准则来处理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事项。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公司和组织,在制定会计准则第21号的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部分:租赁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合同将被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将会计入租赁方的资产负债表,而经营租赁则仅会计入租赁方的利润表。

在2023年,所有公司应根据租赁合同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循准则第21号的规定进行分类。

对于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未来租金支付以及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等关键要素,应进行仔细评估,确保正确分类。

第三部分:财务报表披露要求根据准则第21号,公司需要对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进行必要的披露。

在财务报表中,应分别披露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同期限、未来租金支付、租赁资产的净额以及与租赁相关的义务和权利。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公司应确保对租赁的分类和披露符合会计准则第21号的要求,信息准确、完整,并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

第四部分:过渡规定尽管准则第21号已于2023年生效,但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可能需要一些过渡性的执行规定。

具体的过渡规定将根据情况在2023年内陆续发布。

第五部分:结论本指南旨在帮助公司和组织理解和应用公司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在2023年,准确分类和披露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的相关信息将成为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部分。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请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的会计处理事项和披露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决策。

商业租赁业务管理作业手册

商业租赁业务管理作业手册
5.13.5凡出售的商铺业主均由客户事务组发放《入伙通知书》,凡租赁的商铺租户均凭租赁合同原件或商业配套组签字认可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到该项目治理处办理入伙、进驻手续。入伙通知书存根归客户事务组存档。
5.2商业租赁价格方案的制订和执行
租赁参考价格方案的制定、审批、执行、调整、备案治理参照《销售价格治理作业指引》操作。
5.3商业租赁信息公布和治理
关于租赁业务进行过程中的各类对外信息的公布、更新、治理,须按照公司《文件收发操纵程序》的要求执行。
5.4商业租赁合同治理
5.4.1具体租户的租赁合同签订按照已审批的价格方案和政府租赁合同统一文本执行,合同范本需要按公司发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件交总经理办公室存档。
5.4.2租赁合同签署前,租户须按约定交纳租赁保证金、预交租金和其他费用;收取责任人为商业配套组,款项交地产财务治理部;租赁保证金收取标准最低为2个月租金之和。
5.4.3租赁合同范本的个不条款须调整时,按公司合同审批程序报审。
5.5商业预订租赁协议
5.5.1在未具备租赁合同签署条件的情况下,可与客户签订《预订租赁协议》。
4.3财务治理部:
负责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和反映,向公司领导定期提供商业租赁业务进展报告。
5.工作程序
5.1规划项目商业租赁业务
5.1.1在项目开发前期,销售经营部商业配套组提交《商业招商推广方案》,按《产品建议书(商业部份)作业指引》执行,经批准的《产品建议书》抄送财务治理部备案。
5.1.2在项目开始招商后,租赁业务应遵循销售业务模式,商业配套组负责编制租金回款打算,商业租赁月报表,汇总核实后报财务治理部。
5.11.2租赁到期,商家到治理处办理治理费、水电费结算手续,凭结算手续和租赁保证金等收据由商业配套组办理退保证金手续。

车辆租赁业务服务流程操作详细内容

车辆租赁业务服务流程操作详细内容

我们的租车服务如何运作你和我们订车你进来,出示你的唯一识别信息,签署一些文件。

之后,我们给你钥匙,你可以走了!完事后,
把车拿回来,剩下的就交给我们了。

很简单吧?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过程包括几个基本步骤。

最初,会要求个人通过
租界冠方全球信息站,移动应用程序,或通过与租界办公室的直接免疫,对特定车辆进行预定。

在整个预订程序中,个人必须提供相关信息,通过优先租用期限,指定取车和下车地点,以及旅行所必需的任
何辅助服务或便利设施,如全球定位系统导航系统或儿童安全座椅。

预定时间一经确认,旅行者在到达租住地时,应出示必要的卷轴,车
厢在等候他们的到来。

这些卷轴会传递一个有效的司机标记,保证徽章,以及一个带有旅行者名字的崇高信用纸条。

出租域的保管人应仔
细检查所提供的卷轴,如果按照规定找到所有卷轴,则应将协议封存,并将车钥匙交给旅行者。

当指定时间接近尾声时,旅行者应将战车送
回其指定的休息地点,租界管理者将在那里检查战车是否有瑕疵,并
以优雅的方式缔结协议。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沪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的通知沪金规〔2021〕1号各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管理部门,本市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现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1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培育规范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护个人客户及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服务导向】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企业,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服务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高质量发展;乘用车融资租赁等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应当在风险总体可控、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及本指引有关要求,稳妥审慎开展。

新租赁准则执行指引

新租赁准则执行指引版本号:V1.0主办单位:计划财务中心/会计报告部审批: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密级:■秘密□机密□绝密目录一、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1.“使用权资产” (1)2.“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2)3.“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3)4.“租赁负债” (3)(二)出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4)1.“融资租赁资产” (4)2.“应收融资租赁款” (5)3.“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6)4.“租赁收入” (6)四、核算的主要变化 (7)(一)对承租人而言 (7)(二)对出租人而言 (7)五、核算注意事项 (7)(一)准确识别租赁 (7)(二)恰当处理租赁变更 (7)(三)选择恰当的折现率 (8)六、报表更新前后对比 (8)七、报表衔接及报告中应当披露的问题 (8)(一)承租人的衔接处理 (9)1.首次执行日的融资租赁 (9)2.首次执行日的经营租赁 (9)(二)出租人的衔接规定 (10)(三)首次执行日披露要求 (10)八、其他 (10)九、修订记录 (11)一、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通知,集团及各板块自2021年1月1日起,均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为做好新旧准则切换的准备工作,保证财务核算规范性及报表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下属公司(包含独立核算的全资法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事业部、控股以及控制公司)参照执行。

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集团及各板块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2、做好搜集资料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基本要求 3、立项需按立项标准和要求执行 4、立项情况说明表及审批表等按要求规范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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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职调查
1、尽调前的准备工作
盘点项目资料,全方位了解项目信息;(承租人和担保企业) 准备尽调工具:录音笔、数码相机、笔记本等,尽调过程中做好记录; 做好尽调提纲,抓住重点问题,挖掘尽调要素信息。参照国宏融资租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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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租后管理
3、风险监测预警 通过租后检查了解承租人及担保企业各种动态 1)关注国家政策对承租人影响; 2)承租人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 3)经营业绩变动; 4)财务数据异常变动; 5)组织(重要人员等)变动; 6)未决诉讼、抵押担保物情况等 7)预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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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3)、租后管理
4、租赁设备监管 1)做好设备跟踪调查记录; 2)做好设备投保工作; 3)损坏、报废、自然灾害条件下的处理
概述
租赁项目操作流程按先后顺序分为前、中、后三期,主要分立项、尽 调、评审、起租、租后管理等阶段
项目立项
前期
尽职调查 方案制定形成尽调报告
中期
对接银行 项目评审 合同签署
后期
放款起租
租后管理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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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立项
立项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1、项目筛选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 是否与公司战略发展要求、业务定位相匹配 是否符合银行信贷政策、信贷偏好或信贷行业投向指引 能否形成可持续性发展项目 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部门间人员做好内部信息沟通,让风控部门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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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租后管理
1、租金回收 负责租金按期回收、逾期租金催收; 提前发租金支付通知书; 2、租后检查(动态模式)

主力店租赁业务谈判作业指引

主力店租赁业务谈判作业指引编制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修订记录1.目的1.1为有效推进主力店租赁业务谈判工作,拟订主力店租赁业务谈判作业指引。

1.2集团商业管理部牵头组建由一线地产公司、设计管理部(一般为一线地产公司设计管理部,如无由集团设计管理部负责,下同)、当地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主力店谈判小组,组织主力店租赁合同的起草、谈判、修改,会审及核定。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涉及主力店租赁业务谈判的所有相关业务。

3.术语与定义3.1主力店:集团商业地产项目的重要客户,不仅指百货公司、大型综超等大面积商家,还包括餐饮、娱乐等各行业的战略合作伙伴。

3.2指引:用于规定涉及主力店租赁业务谈判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事项的工作操作要点及标准。

4.职责4.1集团商业管理部:1)负责主力店招商工作,制定相关招商计划并负责协调集团相关部门和一线地产公司的工作;2)负责主力店租赁合同的起草、洽谈和签订,负责主力店合同执行的监督和协调;3)负责及时取得主力店的初步技术条件,组织协调设计管理部(一般为一线地产公司设计管理部,如无由集团设计管理部负责,下同)与主力店的具体技术对接工作;4)组织协调一线地产公司及对应的当地物业管理公司与主力店洽谈并确定物业管理界面、相关费用,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5)负责所有对外主力店商务谈判、商务来往信函、商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4.2集团各部门:按照本作业指引的要求,履行各部门职责和专业范围与主力店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

4.3集团决策层:负责审批主力店商务条件和商务谈判过程重大问题决策。

5.关键事项描述5.1谈判准备5.1.1商户信息收集与考察研究1)在取得商业地块(深圳以外的)开发权后,由集团商业管理部和一线地产公司共同在当地招聘1~2名招商人员,负责当地主力店、次主力店(主要为娱乐、餐饮业态)的信息收集、客户确认、商务谈判、技术对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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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目的和依据租赁是房屋所有权人实现房屋增值的重要方法。

特别是产权商铺、产权酒店等商业模式的兴起,租赁这一法律行为越来越多的被房屋无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用。

为依法维护出租人、承租人和有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房屋租赁业务指引。

1-2 定义本指引商品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3适用范围公有房屋租赁、城镇廉租住房、旅馆业的客房出租和房屋场地经营中的柜台出租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出租人与出租房屋2-1 出租人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2-2 可以出租的房屋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2)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3)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4)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2-3 房屋共有人和共有房屋出租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的房屋需要出租的,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4同意出租证明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授权其中一人或数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愿意受租赁合同的约束。

各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的方式表示同意出租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3)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2-6 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首先要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和尽职调查:(一)审核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资格:(1)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权证上的名称一致;(2)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3)委托出租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与出租房屋所有权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受托人与房屋所有人是否有委托出租合同;(4)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人(委托人)是否与出租房屋权证上的名称一致,代理人是否有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权证明;(二)审核房屋是否具备出租条件和有无禁止出租的情形。

(三)对前两项内容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是否与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致。

第三章租赁合同3-1 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资格与条件后,签署租赁合同前,律师要核对原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个人审核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企业、其他组织审核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若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前述证明还应经公正或认证。

3-2委托出租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受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3-3代理出租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权证明,代收租金的,应当由相关的委托文件。

3-4租赁合同律师应当提示租赁当事人可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3)房屋用途;(4)房屋交付日期;(5)租赁期限;(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9)转租的约定;(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11)违约责任;(13)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3-5 律师应当审查租赁合同关键条款(1)审查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调查核实其是否和房地产权证上登记面积或法定检测部门检测面积一致。

(2)审查房屋交付时的状况,特别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是否具体明确及能否拆除、改建或增设和租赁期满交还时的要求。

(3)审查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和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一致。

若不一致,须由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规划部门批准。

(4)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及不得超过二十年,审查租赁合同有无违反此规定。

(5)审查和明确租金和有关费用的范围,租金是否包含管理费、空调水电费等;审查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租赁保证金的处理。

(6)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要注意审查装修的有关约定:装修的内容和要求、承租人对装修公司及其工人的管理、装修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装修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承担与支付、装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装修期内是否免租或一定期限内免租等。

(7)维修责任:若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出租房屋的养护、自然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其维修责任在于出租人;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则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费用。

(8)若是经营性房屋租赁,律师要合理提示当事人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4-1 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律师应特别提示承租人,其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其优先继续承租权、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权等都无法得到完全保护。

4-2 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北京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a、在香港申办的公正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b、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北京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c、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交换、预租合同等(原件);(5)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证件(复印件);(6)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原件)。

4-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费用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后即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即时向当事人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费用目前为每件50元。

4-4 律师代办租赁登记备案律师代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要取得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律师要认真审核上述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在租赁合同签署后15日内及时办理。

律师对原件要妥善保管,办理完毕要及时归还当事人,以免丢失承担责任。

第五节商品房预租5-1 商品房预租定义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在符合地方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

5-2 预租的出租人的限定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预租的出租人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不能为个人或其他单位。

5-3 预租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4 预租合同的特别内容在合同内容上,预租商品房合同除了应具备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预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2)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期限;(3)其他有关预租事项。

其中交付使用日期应在商品房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5-5 预租合同的登记备案在登记备案上,双方当事人签订预租合同后,在15日内持预租合同和有关材料办理预租合同登记备案(此登记备案应为预告登记性质),签署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5-6 预租与预售的冲突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预租存在的限制情况,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承租人不得将预租的商品房转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者承租权交换。

第六节商品房先租后售6-1 先租后售的定义商品房(含存量房屋)先租后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权人拥有的存量产权房屋,采取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再根据合同约定出售给该承租人的一种交易行为。

6-2 先租后售登记备案的问题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商品房先租后售合同目前在登记备案上存在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但可以租赁合同名义登记备案,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平等自愿对先租后售的有关事宜作出约定。

6-3 先租后售房屋的限定先租后售的房屋应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或房屋所有权人拥有的存量产权房屋。

6-4 律师要注意审查先租后售的租赁合同中是否具备如下特别约定:(1)买卖该房屋的时限、价格;(2)约定的买卖价格与实际成交时支付价款的计算方式;(3)出租人解除与承租人购房约定的条件;(4)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出租房屋需设定抵押的,房屋业主应当事先取得承租人书面同意;(5)在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放弃购房权利的,房屋业主不得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未征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该房屋先租后售的权利转让他人;(6)承租人要购买该物业,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与房屋业主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并在出售合同中载明出售前承租人已租赁的时间、缴付的租金、该房屋出租时约定的买卖价和实际成交时支付价款的计算等内容。

(7)按以前先租后售的操作,在出售合同登记时,需提交承租人已交付租金的发票、房屋业主出租该房屋的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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