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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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1:背景
1.1 目的
该文档旨在对国有企业的房地资产进行清查和统计,以确保企
业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2 适用范围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直属企业、国
有独资企业等。

2:资产清查程序
2.1 数据收集
2.1.1 收集企业资产清单
收集企业现有的房地资产清单,包括房屋、土地等。

2.1.2 资料调阅
调阅企业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土地证书、产权证书等。

2.2 资产核实
2.2.1 核实资产实际存在情况
实地核查企业房地资产的实际存在情况,包括建筑物、用地等。

2.2.2 核实资产权属情况
核实企业房地资产的权属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等。

2.3 资产登记
2.3.1 填写资产清查登记表
根据核实结果,将资产信息填写到资产清查登记表中,包括资
产编号、面积、使用情况等。

2.3.2 资产登记确认
由相关部门进行资产登记确认,并完成相应的手续和记录。

3:文档附件
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用于辅助资产清查统计工作:
附件1:资产清查登记表格
附件2:企业资产清单样本
4:法律名词及注释
4.1 土地使用权
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或有偿授予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4.2 房产所有权
指房屋归个人所有的权利。

4.3 资产编号
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对每一项资产进行唯一编号的标识。

5:结束声明
本文档结束,以上所述为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的内容和要求。

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统计表

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统计表
附件2
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清理整改前办公用房
清理整改后办公用房
清理整改后腾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备注
间数
使用面积
(平方米)
间数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领导干部个人情况
整改前办公室
整改后办公室
清退办公室
使用面积
(平方米)
整改后是否符合标准
备注
楼栋及房间号
间数
使用面积
(平方米)
楼栋及房间号
间数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姓名
级别
任职部门
职务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整改后面积不符合标准的,请在备注栏里注明超出面积百分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全文如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6年7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文名,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时间,2016年7月。

发布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性质,文件。

基本信息。

近年来。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

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

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

损害党风政风。

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

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

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

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5年内。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停止新建。

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

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停止迁建。

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

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学院”。

“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

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

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

一律停建。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

设施设备老化。

功能不全。

存在安全隐患。

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

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

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作者:何俊杰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6年第01期机关办公用房是政府重要的行政资产,是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必备的基本条件,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机关工作的效率、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

本次从全县办公用房统计数据来分析青田县办公用房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为下一步局机关对办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借鉴。

一、青田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现状(一)发展进程 2009年青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主要负责县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的管理,而不在行政中心的办公楼,主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2012年《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实行后,办公用房的管理职能将由机关事务部门承担。

中央已经明确由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

省局、市局也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

青田县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全县性的办公用房管理文件和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统计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范围本次调查的76个党政机关,其中国家机关共有50个,乡镇街道共有18个,教育系统2个,卫生系统1个,团体组织5个。

(三)办公用房的面积统计在76个统计对象中,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47979平方米,其中共有15个单位是在县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2164平方米,占8.22%,分散办公单位办公用房135815平方米,占91.78%。

(四)办公用房管理的产权情况在管理机制上,青田县办公用房产权主要归县国资委管理,行政中心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另外,还有部分办公用房归使用单位管理。

这种办公用房多部门管理的情况,容易造成房产所有权权属交叉,管理紊乱,不利于办公用房的高效管理。

二、青田县办公用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办公用房缺乏统一规划、配置不合理由于缺乏办公楼的统一规划,造成办公用房建设的随意性。

由于各单位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缺乏必要的透明度与协调性,造成办公用房配置不公。

有的办公用房办公条件简陋,多人挤在一间小办公室;有的办公用房领导办公室将近50平方米,班子成员要独占一室,甚至中层领导也能独享单间,还配置大、中、小会议室,阅览室、活动室、接待室等公共服务用房严重超标。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

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表第一章:引言本文档旨在对国有企业的房地资产进行清查统计,以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见附件一。

第二章:清查范围和目的2.1 清查范围2.1.1 国有企业的所有房地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施等。

2.1.2 国有企业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相关文件。

2.1.3 国有企业与房地产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2.2 清查目的2.2.1 统计国有企业的房地资产总量。

2.2.2 确定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使用情况。

2.2.3 评估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清查方式和流程3.1 清查方式3.1.1 文件清查:通过查阅国有企业的文件和档案,了解企业所持有的房地资产情况。

3.1.2 实地调查:对国有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房地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3.1.3 数据采集:采集关于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相关数据,如面积、位置、价值等。

3.2 清查流程3.2.1 制定清查计划:确定清查的时间安排、人员分配和具体任务。

3.2.2 文件清查:查阅国有企业的文件和档案,整理相关资料。

3.2.3 实地调查:对国有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房地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3.2.4 数据采集:采集关于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相关数据。

3.2.5 数据整理:整理清查所得的文件和数据。

3.2.6 统计分析:对清查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总量和价值。

第四章:数据整理和分析4.1 数据整理4.1.1 对清查所得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整理,建立数据库。

4.1.2 根据文件和数据的内容,进行分类和归档。

4.2 统计分析4.2.1 对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总量进行统计。

4.2.2 对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4.2.3 对国有企业房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五章:结果报告和使用建议5.1 结果报告5.1.1 撰写国有企业房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包括清查的背景、范围、目的、方式、流程和结果等。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作者: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8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5.09•【文号】国管房地[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7]130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以下简称中纪发〔2007〕5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上来,按照中央关于项目清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坚决遏制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使中央国家机关成为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表率。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切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牵头组织、督促落实以及初审汇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清理工作的检查落实。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三、明确任务,狠抓落实(一)清理范围1、清理的部门和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各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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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平方米
1、本表所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2、本表中《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指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布的新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其中,基本办公用房统计使用面积(小计是指办公室、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使用面积之和),附属用房统计建筑面积。

3、在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部门、各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面积中,附属用房面积按实际状况填报。

4、应清理腾退的面积按照中办发【2014】64号文件精神核定。

5、具体清理情况或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请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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