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办事指南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igou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辅导工作备案报告(模板)

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_____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监管局: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运行机制,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证券”或“本公司”)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和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或“公司”)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向贵局进行了辅导备案登记。
现将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辅导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一、本阶段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一)本期尽职调查和辅导经过描述本期尽职调查及辅导期时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证券通过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与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召开定期及专题讨论会、收集信息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摸底调查,重点了解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结构、股本结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内控制度建设、法人治理结构、业务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关系、公司发展规划等情况。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相关建议,督促公司解决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______证券,辅导对象为______。
此外,辅导机构也安排了公司聘请的律所及审计机构参与了工作。
辅导小组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本阶段接受辅导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新当选的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管),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等。
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修订版)》正式出版第一部份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IPO(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确实是将非股分制企业改造成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股分并第一次向社会公众公布发行股票,召募资金。
企业IPO进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
依照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治理方法》规定,发行人自股分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方可第一次向社会公众公布发行股票,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分的,持续经营时刻能够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到上市成功是一个较长的流程。
第一章IPO项目流程框架图注1: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取消了辅导期限一年的要求,但明确仍需履行辅导义务,一样不少于3个月。
各时期的要紧任务及工作内容如下:前期预备时期:定班子(确信内部和谐机构、聘请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从财务经营业绩、标准运作、进展战略等方面确实是不是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初步评估、确信存在的要紧问题和初步解决思路);确信发行上市方案;改制前运作(股权结构调整、业务及组织架构整合、财务标准)。
设立股分公司时期:进行审计、评估及验资;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创建大会及预备各项法律文件;办理工商记录。
标准运行及辅导时期:与券商签定辅导协议并报本地证监局备案;完善改制时未完全标准的事项;明确召募资金投向;证监局辅导验收。
第二章企业的股分制改组一、股分公司申报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本文只列示了实务中显现较多的改制方式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一)内资企业设立(改建)股分(以下简称:设立公司)申报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1.申报审批程序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股分设立需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置审批程序。
广东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程序

广东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程序一、办理辅导备案的程序及相关要求(一)保荐机构与辅导对象形成辅导关系后,可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申请。
辅导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辅导备案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辅导备案请求,辅导对象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者前五名股东情况,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介绍,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等。
辅导备案申请报告应由全体辅导人员和保荐机构负责人签名;2.辅导人员姓名及其简历,辅导人员中应至少包含2名保荐代表人;3.保荐机构及其辅导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4.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5.辅导协议、辅导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6.广东证监局辅导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
(二)我局接收保荐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材料后,将尽快对辅导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经审核认为基本符合备案条件的,确认受理,并出具《广东证监局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履职提示书》一式二份,要求保荐机构辅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后,交保荐机构、我局各留存一份;若认为辅导备案材料尚不齐备或存在其他问题,将要求保荐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补充完备后再行受理。
(三)我局受理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后,将组织首次见面沟通会(以下简称首次见面会),了解辅导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改制辅导工作进展情况等,并介绍我局辅导监管工作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保荐机构分管投行负责人、辅导对象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履行该职责的其他人员)、辅导小组负责人、至少1名保荐代表人应参加首次见面会。
保荐机构分管投行负责人、辅导对象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参会时,我局将暂缓组织首次见面会,待参会人员符合要求时,再行组织首次见面会。
(四)首次见面会后,我局将出具《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一式三份,由保荐机构和辅导对象相关人员分别签字后,加盖我局印章,交保荐机构、辅导对象各留存一份,我局留存一份。
首次见面会日即为辅导备案登记确认日。
中小企业上市流程介绍(精)

中小企业上市流程介绍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
一、改制与设立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发行上市的合规性。
(一改制与设立方式1、新设设立。
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2、改制设立。
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改制与设立程序1、新设设立基本程序(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基本程序(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基本程序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IPO企业筹备、辅导、备案、环保过程中需要外联的政府机关
IPO企业筹备、辅导、备案、环保过程中需要外联的政府机关1、市金融办、省金融办(属地原则)拜访、并提报上市意向备案资料。
上市问题可以请省\市金融办协调解决。
还可以申请主管上市工作的副市长、副省长协助。
如果能获得省里领导的支持,则上市可期。
2、省证监局*****券商执业通报、辅导备案、出具监管报告(证监局直接报证监会,然后,企业才能正式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防止合法性伤害(辅导不过关、不予通过、不出验收报告)改革前后原来的证监局,名为证监会直属派出机构,实则为地方政府做事。
发行体制改革,已将对拟上市公司的监管提前到证监局的辅导验收阶段,现在的证监局,也要为上市造假承担监管不力责任。
除去证监局的正常辅导验收监管,还要提防证监局的“合法伤害”风险。
云南绿大地企业与证监局发生矛盾,互相举报,从而揭穿上市造假疑案。
江苏美思德被江苏证监局枪毙,因公司治理未规范运作,未达到上市公司要求,辅导验收不予通过。
对于此次否决原因,江苏证监局认为华西证券在辅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当其冲就是“江苏美思德三会运作不规范,包括历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无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召开方式等内容;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为电话通知,且未作相应的记录”。
此外,其股东大会通知也出现了类似问题,而且公司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也不明确。
其次,江苏证监局认为江苏美思德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包括“公司未执行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的决议;公司内审部仅一人,且从事的工作主要为合同付款审核等工作;公司未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3、发改委(区-市-省三级)募投项目备案区发改局市发改委:工业处省发改委:产业协调处4、环保厅(区-市-省三级)*****拟上市公司(母、子、分公司)环保核查(非重污染企业,有的地方规定可以不做核查)上市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做)清洁生产(先发改委备案,后环保厅核查)5、以下政府机关均需要开具合法证明工商局:按规范的公司治理要求,向前期补充备案三会文件,可能会受到责令整改。
公司上市流程的5个阶段详解
公司上市流程的5个阶段详解一、股份公司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订章程草案。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
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上市公司(或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辅导目标第三条辅导作为拟上市公司申报发行上市前的一项必备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对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四条辅导对象应在接受辅导基础上,落实辅导培训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并初步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具体应达到以下目标:(一)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二)建立并完善“三会”运作机制,聘请独立董事,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配备董事会秘书等证券事务工作人员,并确保各组织机构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四)初步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章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第五条辅导机构是与拟上市公司达成意向,准备推荐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第六条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专门的辅导小组,并配备至少3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辅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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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范围
对山西辖区拟上市公司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
二、备案流程
辅导机构与拟上市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见附件)。
我局对报备材料齐备性进行核对,如无异议,出具《辅导备案受理函》,备案即生效,即日进入辅导期。
辅导备案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我局组织召开首次见面会。
参会人员包括项目保荐代表人以及拟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辅导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应按阶段向我局至少报送三期辅导工作备案报告,我局将通过网站予以公示。
如辅导期限较长(预计超过一年),须每三个月至少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
辅导期限的计算从辅导备案登记日起至辅导验收申请日止。
辅导机构决定结束辅导工作时,应及时向我局报送辅导工作
总结报告和总部内核决议,并向我局报送辅导验收申请。
我局将在网站公示辅导工作总结。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与拟上市公司解除辅导协议的,应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终止备案。
三、备案文件
辅导备案登记材料,需按目录报送纸胶装版纸质材料三份和光盘电子版一份。
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材料、辅导工作备案进展报告、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应由辅导人员和辅导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需拟上市公司报送的所有材料均应由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示要求
拟上市公司在辅导备案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就接受辅导上市相关事宜,在省级和当地两种报纸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日、拟上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辅导机构名称;
、山西证监局投诉举报电话、联系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