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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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开始1.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表3.汇总申报内容4.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整性5.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6.审批资产购置计划7.登记备案结束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序号流程描述步骤文档输出文控制要素岗位科室责任1 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申请表岗科会计财务对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提出申请岗位使用科室2 审核申请表审核汇总对申报内容审核,审核后进行汇总表审核流程的合法合规性,申报内容的真实完整性。

岗科会计财务审核申报内容3 汇总申报内容汇总申报内容汇总对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提出申请岗位资产办公管理室汇总申报内容4 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整性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审核申报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岗位领导审核申报内容5 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6 审批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购置计划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批资产购置计划7 登记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备案 XXX 登记备案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及审批流程图开始1.提出购置申请2.审核购置申请3.审核购置预算4.审核购置计划申请5.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6.审批购置计划7.登记备案结束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序号流程描述步骤文档输出文控制要素岗位科室责任1 提出购置申请填写购置申请单申请表岗位使用科室提出购置申请2 审核购置申请审核购置申请审核购置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资产管理岗办公室审核购置申请3 审核购置预算审核购置预算审核购置预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财务室审核购置预算4 审核购置计划申请审核购置计划申请审核购置计划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核购置计划申请5 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 XXX 汇总购置计划6 审批购置计划审批购置计划审批购置计划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政府采购岗审批购置计划7 登记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备案 XXX 登记备案资料、设备清单等材料资料清单资产管理岗2审核对单位提出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并核对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和有效审核意见资产管理岗3审核主管部门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主管部门4审核XXX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县国资局5审核资产领导办公会对XXX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单位整体利益,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资产领导办公会6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资产管理岗根据审核意见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资产管理岗7审批相关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进行审批,确认出租、出借事项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审批意见相关部门8根据批复意见执行资产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执行出租、出借事项,并做好相关记录执行记录资产管理岗资局12审批XXX进行审批13根据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使用岗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构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以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是省财政厅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处置职责的工作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定》(苏财绩[2009]137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1]15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44号)、《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处置事项为:(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处置;(四)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际情况,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如下:
一、资产处置申报批准
由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提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拟处置报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二、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由产权单位填报《资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核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的,由产权单位填报《拍卖机构资质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三、资产处置审核、审批
由产权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审批。

四、资产评估
由产权单位与审核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委托其依据相关政策、运用适当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

五、发布公告
由市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宣传
媒体发布公告,广泛宣传房地产现状及相关要求。

六、资产处置
根据购买意向人情况可采用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七、资产交割
由产权单位按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条款规定收取资产转让款项,协调相关单位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实地交割房地产。

八、交纳税费、上缴收入
由产权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

市财政局
年月日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2 适合范围本管理规范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包括国有资产的处置计划编制、资产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处置过程监督等环节。

1.3 定义(1)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使用、支配的资产,包括土地、建造物、设备、车辆、股权等。

(2)国有资产处置: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变卖、转让、转换、抵债、报废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置行为。

(3)处置计划: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战略目标、实施方案、时间节点等进行全面规划和安排的文件。

(4)资产评估:指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市场价值或者评估价值的过程。

(5)招标拍卖:指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行为。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2.1 处置计划编制2.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计划。

2.1.2 处置计划应当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目标、内容、方式、时间节点等,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2 资产评估2.2.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2.2.2 资产评估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2.3 招标拍卖2.3.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计划的要求,依法组织国有资产招标拍卖。

2.3.2 招标拍卖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市场化定价。

2.4 合同签订2.4.1 经招标拍卖确定中标方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与中标方签订国有资产处置合同。

2.4.2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经法律合法性审核。

关于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资产评估

关于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资产评估

关于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资产评估1、所需的评估资料按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的规定,资产处置主要需要有以下程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资产评估→处置→下达批复文件→调账。

其中,涉及评估的程序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申请批准后,对需拍卖、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通过上述的程序及需要报送的资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经济行为依据应该是“批复文件”,为此,在资产评估时,首先要取得该批复文件。

集慧在接受委托时,有部分单位根本没有取得批复文件,就要求我司对国有资产做资产评估,这将使我们面临后期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报废还需要取得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才能够进行报废资产评估。

两个重要资料:经济行为依据;资产状况判定依据。

2、价值类型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报废,大多数涉及不到“拆零变现”,所以不宜选择残余价值,应当选择市场价值类型。

3、评估现场勘查现场勘察最主要的两项就是:资产的法律权属情况和资产现状。

其他的就是常规的调查内容,例如资产的使用信息(型号、厂家等)、采购合同、发票等。

另外,现场调查方式无外乎两种方式,抽样调查和逐项调查。

数量不多或者价值较大者,建议采用逐项调查方式,一是防范将来回收公司回收资产导致的表实不符状况可能产生的纠纷;二是切实掌握报废资产实际数量,合理区分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和被评估单位的责任。

4、评估方法以及询价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回收公司进行询价,那相当困难。

所以在进场的时候,最好要求回收公司的人员也在场,这样询价方便些。

国有资产处置大多数都是办公家具、电梯、车辆、锅炉、电子设备以及国企的机械设备等。

采用的基本公式就是可变现价值扣除清理费用。

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任何项目都有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要高质量地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评估项目,在执业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上文中的重点事项外,还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盘亏盘盈资产的情况。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5•【文号】国资事发[1995]106号•【施行日期】199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家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

附件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处置单位点击发布公告。

处置单位登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点选资产处置
平台服务机构,提交处置需求。

处置服务机构收到处置需求,3个工作日内联系处置单位。

非必要不得退回处置事项。

处置单位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核实处置事项
信息。

经批准可就近委托属地公共
资源交易机构或具备资质的
环保回收机构实施处置的事
项,处置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要
求的处置机构,签订委托书。

处置单位登录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
系统,录入处置事项信息。

处置单位与处置服务机构签订《中央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


置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并现场核实资产
情况后,录入处置事项信息。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
规定限额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另外,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按照相应处置形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允许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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