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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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国家医管局第9号令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国家医管局第9号令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8月8日国家工商局、国家医管局第9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不健康宣传。

第五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未有《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办理广告证明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证明》。

《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

第七条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三)产品鉴定证书;(四)产品说明书;(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维护公众利益,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根据《广告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广告是指在各类媒体上发布的为推销医疗器械的文字、图形、标志、标识、声音和图象信息。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应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欺骗或者误导宣传。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医疗器械广告划分为以下几类:新产品广告、普通广告、特殊广告、辅助诊疗器械广告等。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六条广告内容应明确标识为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的各类媒体上必须显著标注“广告”,并配备广告许可证号。

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的产品功效、适应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

必要的临床试验结果应以科学、可靠的方式呈现。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应明确指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连系方士,并与销售的医疗器械信息相一致。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医疗机构、医生及患者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禁止使用明星代言、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诊断、治疗、康复等涉及医疗行为的内容。

不得承诺医疗效果、保证痊愈、缓解症状等不实宣传。

第三章广告形式审查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的语言文字应清晰准确,图片应真实客观,不得使用具有误导性的表现手法。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中的数据、研究结果等应有科学依据,并标明出处。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具有恶俗、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并严禁与其他产品的广告进行混淆。

第四章处罚与附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广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住手发布、罚款、吊销广告许可证等。

附件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表附件二:医疗器械广告违法案例附件三: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相关法规附件一内容待补充附件二内容待补充附件三内容待补充附件四内容待补充......法律名词及注释:1. 广告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的一项,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广告受众权益的法律。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令[第2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令[第2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广告,包括医疗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及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其它医疗器械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生产注册证书或者产品批准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3.产品使用说明书;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在医疗器械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广告成为各企业宣传促销的一种重要手段。

然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虚假广告误导和错误宣传,我国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管理。

本文将介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内容,旨在全面了解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政策,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法规背景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主要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发布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合法性、正当性等方面,并对虚假宣传、比较广告、医疗保健广告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要求,旨在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和形式。

二、审查要求1.真实性要求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能、效果和功能,不能有任何虚假、夸大宣传。

广告中提到的疗效、治疗时间、疗程次数等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验证,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构。

此外,广告中出现的效果图片、文字描述等必须真实可信。

2.禁止禁用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禁用、禁忌等内容。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患者的诋毁、威胁、贬低等的语言,也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3.科学性要求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科学合理,不得夸大宣传或虚构科学理论。

广告中涉及的科学数据、研究结果等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偷换概念、歪曲事实。

此外,也要求广告中提到的科学研究或评估必须来自有资质的机构,不能随意引用。

4.明确投诉渠道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明确投诉渠道,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途径。

广告必须包含明确的联系电话、网络平台等,以便消费者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反馈和投诉。

三、审查流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包括审查申报、审查受理、初审、复审、批准或驳回等环节。

广告商在准备医疗器械广告前,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交广告文案、素材和相关资料。

审查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和发布,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准确、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欺骗等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利用误导、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三条广告主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负有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和宣传负有法律责任,广告制作及发布机构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和宣传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制作及发布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国家药监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门机构,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功效、作用,也不得对其成分、性能等作虚假宣传。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虚假或者夸大、欺骗性宣传的内容;(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医疗器械标准和要求的内容;(三)含有侮辱、诽谤、歧视性言论的内容;(四)含有医疗器械不当使用、不良反应等风险内容的信息;(五)利用误导、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宣传的内容;(六)利用艺术化手段误导公众判断的内容;(七)违反公序良俗、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的主要信息应当明确清晰,不得使用虚假举例、成分含量等误导公众。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和推广应当尊重学术和科学的原则,不得损害公众健康和利益。

第三章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第十一条广告主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前,应当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保留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经营者接到广告主的投放任务后,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第八条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显著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第八条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六)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七)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八)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九)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十)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5 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四月七日中文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时间二○○九年四月七日相关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号第65 号目录1 文件全文2 实施日期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文件全文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代办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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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显著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第八条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六)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八)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九)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
(十)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
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

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器械
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第十六条按照本标准第六条规定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

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十七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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