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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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宜昌市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宜昌市林业局制
备注
1、受理范围:国家林业局受理国家一级;省厅受理国家二级;市局受理省级;县级受理“三有”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2、所需材料: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在相关官网上查询;
市里受理的需要: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宜昌市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需县市区审核盖章)、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经营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驯养证,从别的经营户贩卖需提供对方驯养证、经营证、营业执照等);
3、准予许可的条件:
(1)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2)经营利用的国家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并且在野生动物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3)有固定的经营利用场所。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规模较大及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威胁性的经营利用活动须经市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现场评审、听证等程序;
(3)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备案服务指南

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备案服务指南

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出售驯养繁殖和依法猎捕的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向持有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持有效证件,向本省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八、禁止性要求1、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能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2、不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4、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1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准予行政备案决定书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4、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知情权;6、要求听证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中国动物保护法全文

关于中国动物保护法全文

关于中国动物保护法全文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制定了《中国动物保护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动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运输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运输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运输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通告》。 二、受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 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市林业局 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 法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要业务人员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 水平;具有固定的专业交易市场、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合法来源渠 道,以人工驯养繁殖资源为主。 二、受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运输许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林业主管 部门的监督管理;具有合格的野生动物运输设备;具有合法的动物来源和 运输方向。 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提交营 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5、证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有效文件和材 料; 6、实施的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经营利用方式、 责任人等; 7、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及情况证明; 8、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受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运输许可: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运输目的相关文件材料,包括运输种类、数量、地点、价格、运输方 式、责任人等; 4、商业性运输需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5、证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地有效文件和材 料; 受理—审查-批准 20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湖北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运输证》 《湖北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野生动物运输证》有 效期为当次,拥有在有效期内,在核定的种类、品种、数量内依法经营的 权力;凭证运输野生动物。 不收费 无 江汉区金家墩路188号 程凤

浙江省林业局 三定方案

浙江省林业局 三定方案

浙江省林业局三定方案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木材经营许可。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职责1.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不含生态公益林采伐)。

3.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4.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5.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运输许可。

6.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7.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8.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9.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0.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11.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1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1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如何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

如何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

如何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
生动物养殖许可证》?
越来越多的朋友现在开始了龟的饲养,其中不少类似黄喉拟水龟这类观赏龟收到国际动物律法的保护。

那么怎么合法的对其进行饲养和销售呢?《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这2本证书就分别给了养殖者对保护动物销售和饲养的权利,我们现在就一起来看看这个许可证的相关办理手续吧:
【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程序是:(2)当地县、设区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证明;⑤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适应的饲料证明;⑥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证明。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02-06(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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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审核《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
(二)核发《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明》,仅适用于中心市区);
(三)审核、核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明》。

(四)审批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申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七、十九、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汕头市林业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许可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3、建立完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5、申请经营利用的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以上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粤林[2001]172号)第六条规定)
(二) 申请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1、属猎捕的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2、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持有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3、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持有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4、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限额指标;
5、进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持有省林业局核发的进口批件和国家濒管办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以上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1、持有《广东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或《广东省三有保护野
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所引进动物种类与其批准经营利用或驯养繁殖保护动物种类相同;
3、经营利用者,引进数量应符合年度限额指标规定;驯养繁殖者,引进数量应与其驯养繁殖场所相适应,如属首次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制订防范生物灾害的必要措施。

4、所引进动物有合法来源。

(以上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 )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准许证明):
1、申请者的申请报告(2份);
2、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填报《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2份)。

(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第十条规定)
(二)申请许可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根据动物保护级别和来源出具相关证件:
1、《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2、国家、广东省林业局有关批文(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3、《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提供原件校验)。

(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写明引进动物种名、数量及用途等说明材料)(1份);
2、《广东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及年度限额指标证明或《广东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供货方的合法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单位法人资格或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驯养繁殖者,首次引进外来物种,要提交防范生物灾害的措施及有关设施照片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以上表格申请人可到汕头市、林业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或在汕头农业网(网址:)下载。

(二) 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无。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汕头市林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2、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省林业局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3、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市林业行政局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4、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明》(中心市区)。

(二) 运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运输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由市林业局核发《运输证明》;
2、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由省林业局核发《运输证明》。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汕头市林业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汕头市林业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市林业局按管理权限初审、并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或审核同意,发给许可证或批准函;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 收购、加工、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最长期限一年;
(二) 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批准函》有效期限根据运输过程的实际需要而确定,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取得《经营利用准许证》(准许证明)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在许可经营利用范围、限额内,从事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

2、取得《运输证明》后,方可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3、在《批准函》有效期内,按批准内容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运输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6%收取(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4%收取(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成交额2%收取。

(二)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取。

(三)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家或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取;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5‰收取。

(四)《运输证明》每证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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