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计划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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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假政策标准

陕西省产假政策标准

陕西省产假政策标准一、陕西省产假规定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二、陕西省产假的待遇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受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如果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3、如果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由单位支付。

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果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应当向单位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5、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6、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

7、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休假、福利等。

8、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陕西省产假规定陕西省产假规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关于陕西省职工生育假期和其他有关待遇的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陕西省产假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内的所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2、生育假期和其他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生育假期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具体如下:a)产前15天;b)产后75天;c)难产或者多胎,相应增加产假15天。

2、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按出勤对待。

3、哺乳假: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照顾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算作劳动时间。

4、异地生育假:女职工在异地生育的,享受当地规定的生育假期,同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异地生育假:a)产假期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待遇;b)产假期间,不扣减生育津贴。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居民(含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

第二章人口发展与规划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措施,使育龄夫妻普遍掌握避孕节育知识,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六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统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生育调节第九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后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24周岁后生育为晚育。

第十条夫妇双方应当凭《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

夫妇双方户籍在同一市(地)、县(市、区)的,凭《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

夫妇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市(地)、县(市、区)的,迁入落户一方凭《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

夫妇双方一方为农村人口,另一方为城镇人口的,凭《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

第十一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生子女;(二)女扎手术后;(三)特殊情况经批准。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实施日期】2022.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四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本省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3全文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3全文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3全文一、总则方面。

这条例开篇就强调了要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啥的。

就好比是给整个生育这件大事儿定个大方向,让大家知道,咱们计划生育是为了整体发展考虑,可不是随便定的规矩。

二、生育调节部分。

1. 生育政策可是大家比较关心的。

现在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呢。

这就跟上时代步伐了,以前可能限制比较多,现在呢,考虑到社会发展和家庭需求,三个子女的政策能让更多家庭有更多的选择。

三、奖励与社会保障。

1. 对于生育的家庭有不少奖励。

像女职工生育三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这产假可重要了,让女同志能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照顾新生宝宝。

而且男方也有陪产假,能陪着媳妇度过这个特殊时期,分担一些照顾孩子的压力。

2. 在社会保障方面,对于一些计划生育家庭,政府也会给予支持。

比如说,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会有一些优惠或者补贴政策。

这就像是给计划生育家庭吃个“定心丸”,不用担心老了之后因为孩子少就没有保障。

四、计划生育服务。

1.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育龄人群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像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检查,还有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服务等等。

这就好比是给育龄人群建立一个健康生育的“小助手”,有啥问题都能找到专业的地方去咨询和解决。

2. 对于生育相关的检查和服务,政府也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可及性。

比如说,让大家能方便地进行产前检查,确保生育出健康的宝宝。

五、管理与监督。

1. 政府相关部门得把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做好。

要统计人口信息,监督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等。

这就像一个大管家,得清楚家里的人口情况,也得保证大家都按照规定办事儿。

2.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不过现在处罚也不是那种特别生硬的,更多的是教育和引导为主,让大家知道遵守规定的重要性。

六、附则。

附则里面会对一些特殊情况、概念进行解释,就像是给这个条例做最后的补充说明,让大家对条例中的一些规定理解得更透彻。

陕西省计划生育优惠扶住奖励政策

陕西省计划生育优惠扶住奖励政策

陕西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十一五”期间,陕西省出台了多项政策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了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生家庭优先分享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

现将各项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向群众予以公示。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以上条件不包括:①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妇;②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妇;③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子女伤残的家庭父母每月每人补助120元,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每人每月补助140元。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三、省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四、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补助范围及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每人每年补助20元。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个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强调了计划生育工作
的重要性。

它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同时,条例规定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包括提供相关的服务和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其次,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比如,对于符
合政策的夫妻,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和教育。

这些具体的措施和政策,有利于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此外,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
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和纠正,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地实现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共同为实现人口均衡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_规章制度_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_规章制度_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政府职责增加打击溺、弃女婴在政府职责中,除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等常规任务,特别增加“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内容。

经费保障方面,增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计生服务增加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关于卫生计生部门职责条数变化不大,但内容上有诸多调整。

比如在原来“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基础上,要求“提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及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在计生服务工作,原有的生殖健康内容被扩充到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等方面。

扶贫把计生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特别增加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职责内容。

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日常管理、技术服务和解决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脱贫帮困等问题提供经费保障。

应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

流动人口享受均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增加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行流出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负责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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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5陕西计划生育新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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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事件:
1、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2、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3、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4、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5、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

6、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7、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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