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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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2012年12月21日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2012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

2012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规定各科室:为更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精神,根据医院管理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将制定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一、婚姻政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正常婚假为3天)2、申请结婚时需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二、奖励政策1、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登记结婚者为晚婚,晚婚假延长20天(合计23假期)。

男女有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未达到晚婚假者,不享受晚婚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休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延长产假30天。

4、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并发给一次性奖励50元。

5、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7、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喂奶时间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多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发放方式:夫妻双方均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夫妻离异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抚养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对方单位全额发放。

9、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

10、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生育政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012年新计生条例

2012年新计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河南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12-23 08:59:16 来源: 大河网(郑州) 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

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新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2012年7月1711

新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2012年7月1711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 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检查为15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15天。 (奶费:2元/月。马上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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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 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注意户口簿上“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每次 婚姻户口簿上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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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婚夫妻双方都有子女,婚前均判 给对方,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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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 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 备以下五个条件:
法定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 得超过7天”(京政发[82]111号);晚婚奖励假7天。
晚婚奖励假要求双方均为初婚,即第一次结婚。结婚 是男女双方的一个行为。
晚育要求女方二十四周岁,男方无年龄要求。初育指 男女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的意见-宜政办秘[2012]40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的意见-宜政办秘[2012]40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的意见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的意见(宜政办秘〔201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从政策上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扩大计生惠民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内容对全市农村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独女户对象,提前五年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奖励对象终身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夫妻,自55周岁起,享受独女户奖励扶助标准。

三、奖励标准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1080元。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一)本人提出申请;(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示;(五)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抽查、督查、备案;(六)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五、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扩面的奖励扶助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承担;市区奖励扶助经费按市、区财政各50%比例承担。

扩面的奖励扶助资金发放仍按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渠道进行。

六、组织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乡镇(街道)、村两级的责任,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相关规定,把计生奖励扶助扩面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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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省计划生育新政策出来没?有木有?)、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条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低限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四)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处罚或征收:(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六)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七)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八)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九)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或征收的。

第九条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低限或上限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署名。

办案人员应将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的会议记录归入卷宗。

第十条低限与高限征收或处罚的范围内为中限,中限处罚或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细化,细化标准报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网上公开。

也可以由设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细化中限处罚或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辖区内县(市、区)人口
计生部门参照执行,细化标准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核备案后网上公开。

第十一条实行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将规范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建议整改或者责令其纠正。

第十二条实行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三)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四)其他滥用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省人口计生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本规定和各地细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按照国家政策《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现已调宽生二胎的准入门槛。

如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家庭准许生第二胎;再婚家庭夫妻一方无子女,也可再生育;独生子女夭亡家庭、头胎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家庭亦可生二胎。

对于符合政策的二胎生育者,目前北京市设置了为期4年的“生育间隔”。

彭彧华介绍,北京市正在考虑适时将这一间隔期取消,但具体何时实施尚未确定。

“应该让育龄妇女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再生育。

”她说,2012年目前计划生育新政策全国已有11个省市取消生育间隔期。

友情提示:以上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仅作参考,请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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