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本案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此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本案涉及的借贷纠纷并非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而是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一项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借贷合同的成立和内容,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借款合同,我们与原告确实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同时,我们还提供了借款凭据、借款账户流水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原告已经成功接收到了借款金额。
第三,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借贷关系中,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
作为借款人,原告有责任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然而,原告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甚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这违反了借贷合同的约定,对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四,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
然而,原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他故意隐瞒其还款能力,骗取了我们的信任,并利用了我们的善良之心。
同时,原告还以恶意拖欠、拒绝还款为手段,对我们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损害了我们的声誉。
最后,针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我们认为其要求过高且不合理。
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我们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
而原告想要索要更高的利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坚信原告的索赔请求没有合理性和依据。
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聆听!。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第一篇: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经过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考虑:一、原告与王某某所签高利贷款协议,如果是真实的话,应属王某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1、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原告向王某某放高利贷时,包某某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在借条及抵押协议上签字、捺印行为,足以证实这一高利贷款行为非夫妻的合意,是王某某单方行为,并且在二被告离婚时,王某某也承认和包某某没有共同债务;同时,举证阶段我方提供6份证据证明,2013年12月以后,被告家庭唯一一项大宗支出就是女儿支付的房款,但分期支付的两笔款共计228600元与王某某毫无关系,王某某的贷款没有用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甚至极有可能是违法消费所欠的债务,因为其有赌博恶习。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王某某所欠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的贷款如果真实的话,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王某某个人,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二、抵押协议无效,请法庭责令原告将房屋权利证书还给包某某。
民间借贷代理词(通用15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通用15篇)民间借贷代理词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_____________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之事实十分清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__________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_________的,______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____________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______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______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______年偿还______元,下余______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__________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又交给____________,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__________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被告与____________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
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方并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被告所签。
二、虽然被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6个月,因此即使是被告签字,也早已超过了担保期限;三、虽然不知道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是否履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被告无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被告方也未继承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方不应对原告所诉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x20xx年3月19日第二篇: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诉请事实的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98000元,而不是10万元。
在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2009年6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因为彼此是朋友,便主动提出给原告2000元礼金作为酬谢。
被告从原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元(见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97950元,另50元是银行手续费)。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本案中,XXX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
与诉讼。
在庭前调查和今天的庭审中,我们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
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XXX是亲戚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
告借款。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通过取款、转账和现金
共计借给被告8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条和利息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应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约定利息。
二、借款人XXX与被告XXX在债务形成期间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债务。
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借款人XXX与被告
XXX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是夫妻关系。
被告借用资金用
于家庭生活开支和经营生活,应共同承担上述债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符合事实、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应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代理人:XXX
XXX律师
2018年4月10日。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民间借贷代理词1借条借款人为做____________之故,今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间借贷代理词2在日常活动和商业活动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贷款,一种是银行贷款还有一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要相对容易一些,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双方出现不合的情况,那么,民间借贷不服判决的上诉范本是怎样的呢?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 元;2、从20__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律师XXX,我在此代表被告XXX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和了解,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诈或违法行为。
他是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为可行的贷款途径,被告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其次,被告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按时向借款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原告在收到全部还款后,却无理由地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被告在此次借款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信息。
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供充分、明确的借款协议及其相关规定。
在缺乏相关合同及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对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责任。
最后,原告对被告进行的滞纳金要求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应当是合理的,并且应当是为了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的一种手段。
然而,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数额过高,已经超过了合同范围,属于不合理的违约金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欺诈或违反合同约定,原告
对滞纳金的要求也是过高的。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撤回对被告的滞纳金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本案以被告胜诉的结果。
谢谢。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律师姓名]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本案的深入了解和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1. 借款事实清晰明确。
咱先来说说这借款的事儿啊。
您看,原告/被告这边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借款可不是空穴来风。
当时[借款时间],[借款人姓名]找到[出借人姓名],那可是当面说自己遇到了困难,急需一笔钱来[简要说明借款用途,如周转生意、支付医疗费用等]。
这可不是随便编个理由来借钱的,是确确实实有这个需求的。
就像我们平常生活中,朋友之间互相帮忙,一个人有难了,另一个人伸出援手,这就是最基本的人情世故,也是这次借款发生的背景。
2. 借款凭证的重要性。
而且啊,咱不是没有证据的。
[出借人姓名]特别谨慎,当时就留下了借款凭证。
这借款凭证就像是双方之间的一个“小合同”,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借款的金额是[具体金额],借款的日期就是刚刚提到的[借款时间]。
这就好比我们去超市买东西,小票就是我们购物的凭证一样,这借款凭证就是证明这笔借款存在的关键证据。
二、借款金额与利息。
1. 金额无争议部分。
咱们再看看这借款金额,这个可不能含糊。
[出借人姓名]借给[借款人姓名]的钱,总共是[具体金额]。
这个金额双方之前都是认可的,没有什么大的分歧。
这就好比是做生意的时候,货物的数量是明确的,大家都得按照这个数量来算账,借款金额也是一样的道理。
2. 利息约定的合理性。
说到利息,这也是双方事先商量好的。
按照当时的约定,利息是[具体利率]。
这个利率可不是随便定的,它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的。
您想啊,[出借人姓名]把自己的钱借给[借款人姓名],自己就失去了使用这笔钱的机会,而且还承担着[借款人姓名]可能还不上钱的风险。
那收取一定的利息,就像是一种小小的补偿,也是符合常理的。
这就好比我们把房子租出去,收点租金一样,是对自己财产出借的一种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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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和抱负,本诉讼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思考。
一、被告所诉与抱负不符,我方并不通晓借款抱负,不应承负责何的法律责任。
在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显示,合同中有原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但该签字并不是原告所签。
二、只管原告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是,就算是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从借款合同本身来看,该借款合同并未商定担保形式和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 条当事人对确保形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确保承当确保责任、第26 条第一款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商定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责任,之规定,担保人为连带确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6 个月,因此即便是原告签字,也早已超出了担保期限;三、只管不懂得该借款合同是真是假以及能否推行,但是该借款为xxx的个人借款,和原告有关,并且xxx死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原告方也未承继其任何财产,据此我也不应承负责何责任。
总而言之,代理人认为,原告方不应答被告所诉承负责何责任,请法庭予以充足思考。
代理人:xxx20xx年 3 月 19 日第二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负责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考察和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考察,本代理人结正当庭演绎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有关被告知请抱负的抗辩1、借款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在被告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因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济,6 月 25 日,从被告处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并打了借条,由于彼此是朋友,便自动提出给被告元礼金作为酬报。
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借款仅98000 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原告实际从被告处借款数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 98000 元,而不是 10 万元。
2、原告还款踊跃,客观上不存在过失。
7 月 6 日,张某某、赵某某持杨某徽商银行卡,与被告史某某一道到银行,根据被告史某某的规定,填写了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当时,银行操作已经成功,并且扣款10 万元的短信告诉已发到原告张某某的手机上,张某某将此短信给被告看后,被告确认后,遂将借条还给了原告张某某。
这期间,被告不停在场,彼此都笃信无疑。
继而,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夫妇另携带 2 条香烟去被告处,再次表达感谢。
一种月之后,由于被告的过失,告知咱们的收款人全称“天诚守业投资有限公司”有误,银行后来确认少写了“安徽”2字,银行又将该 10 万元汇款打回了“杨某”银行卡。
由于银行卡不是原告张某某一切,因此,原告张某某对此毫不知情。
由此可知,所谓“还款不迭时”,完全是被告形成的,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客观上没有过失。
二、有关被告知请利息的抗辩1、原原告之间借款没有商定利息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在生意上很重视信用,奉违法纪,重情重义。
在 6 月 25 日向被告借款过程中,自动体现了礼金元作为酬报的意愿。
被告实际也只借款给原告 98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领取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领取利息。
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商定领取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犯国家无关程度借款利率的规定。
”因此,原原告之间的借款视为有利息。
2、原告应偿还的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有关贯彻执行若干成绩的意见》的告诉,第 123 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商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商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规定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该当予以准许。
第 124 条:借款单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商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能够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代理人:xxx20xx年 3 月 19 日第三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李文和广州晓诗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抱负、法律关系和合使用方法律,发表代理意见以下:一、被告知称原原告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与抱负根据,原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领取利息的合同。
”对天然人借款,既能够采用书面方式,也能够采用口头商定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天然人之间、天然人与法人(涉及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商定领取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
民间借贷的次要法律特色有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单方通过订立书面借贷协定或达成口头协定构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意行为,借贷单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单方的书面或口头协定。
三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领取。
借贷单方能否构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达分歧外,还规定出借人将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四是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一切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五是民间借贷能够有偿也能够免费。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有方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造成要件。
方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内在方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商定以及其它能够表明单方借款合意的方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领取。
两者缺一不可。
而其中领取款项这一实质造成要件是最为要害的,存在方式要件缺少实质要件相对不可能造成借款法律关系,但存在领取款项抱负而缺少明确的内在方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则能够造成借款法律关系,这种状况多数为口头协定。
借款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口头协定未尝不可。
在本案中,单方订立的《借款合同》不成立。
该合同仅有原告方签名盖章,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并没有签字。
该《借款合同》仅是一份邀约。
对单方没有合同束缚力。
被告出示的《借条》所形容的借款抱负,原告对借款真实性存在异议。
《借条》中所形容的“原告于7 月 25 日收到被告 1100000 元借款”并非抱负。
被告不曾将任何款项领取实际领取给原告。
抱负是,原原告单方达成借款协定后,原告写好了《借条》,在签字盖章后放在被告处。
但此后原告并未领取过任何款项给原告。
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缺少实质要件。
被告单凭该《借条》证明原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没有抱负与法律根据。
二、被告出具的证据表明,被告不曾向原告领取过借款款项,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款项和被告没无关系。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看出,案外人曾志平于 7 月 14 日将 1506500 元转入另一案外人温国强账户中。
而案外人温国强曾将 1000000 元转入原告账户。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 1000000 元是温国强代被告领取给原告的借款款项。
原原告与案外人曾志温和温国强之间没有任何相干协定能够阐明原告收到的温国强领取的 1000000 万元款项是被告领取给原告的借款款项。
被告知称的“已依《借款合同》的商定,将人民币 1100000 元交付原告”,没有抱负根据。
如果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 1000000 元款项是被告向原告领取的借款款项,为什么款项总额不是单方原先商定的 1100000 元,而是 1000000 元?异样,为什么案外人向温国强领取的不是1100000 元而是1506500 元?这种做法违反了普通借款事件的常理,更不能阐明温国强向原告领取的款项的行为是代被告所为。
被告出具的证据所表明的这些抱负,只能阐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建立过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案外人温国强收到款项的行为与原告有关,网,而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同被告也有关。
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硬捆在一同,一概而论。
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拟定原告在收到案外人温国强领取的 1000000 元款项后,及时偿还了该款项。
原告无义务向被告返还 1110000 元借款。
如上所述,温国强领取给原告款项的行为不是被告向原告领取借款的行为。
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是代被告所为的领取借款款项的行为,那么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相分歧准则,原告则完全能够向案外人温国强推行还款义务。
在没有其它商定的状况下,没有理由既承认了案外人温国强向原告领取款项的行为属于被告向原告领取借款的行为,又否认了原告向案外人温国强返还款项的行为不是还款行为。
让原告承当二次返还款项的行为重大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正准则。
因此,原告不承当对被告的还款义务。
审判长、审判员,以“抱负为根据,以法律为原则”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灵魂和基础。
而公平正义又是拟定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基本准则。
在该案中,被告以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提起诉讼,其借条的方式要件含有,意思表达明确,但原告对该借款抱负进行了否认。
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要害是要看该借贷的实质要件,即借贷标的物能否实际交付,出借人能否将货币交付给了借款人。
从该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来看,由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条,所证明的借款抱负予以否认,被告应当提供补强证据。
而被告未能提供对应的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借贷抱负成立,视为其举证尚未完毕,应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来看,原告各项证据互相印证,符合证据的逻辑性和生活的常理性,构成了较残缺的证据链,含有排他性,能够否认该借款抱负,也能够证明被告的丈夫没有将借贷的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原告的抱负。
因此应认定被告丈夫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咱们认为,原告应领取利息为:78000×%=3、被告在诉状中请求“按月息 2 分”规定原告领取利息,没有抱负和法律根据原告是遵纪违法的公民,不赞成“高利贷”的遵法行为,如果被告主张“按月息2分”,是典型的“高利贷”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告诉【银发[]30 号】》第二条规定:“严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肃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无关规定,遵照自愿互助、诚实信誉的准则。
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正当支出的自有货币资金,严禁吸取别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单方协商拟定,但单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品位贷款利率的 4 倍。
超出上述原则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对于高利贷行为,该告诉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治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本地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状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刻考察、核算,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备案侦察;对经考察认定的各类方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果断取缔,予以公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清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