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司法考试 三大本word版-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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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及答案(精选)1.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B. 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C. 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 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正确答案】 A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自负是现代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比如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为他人的侵害行为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
选项B错误。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题干与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位阶无关,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选项C正确。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内容本身已明确肯定,属于确定性规则。
选项D错误。
本法条的公平责任是立法公正的体现,不是司法公正。
2. 新郎经过紧张筹备准备迎娶新娘。
婚礼当天迎亲车队到达时,新娘却已飞往国外,由其家人转告将另嫁他人,离婚手续随后办理。
此事对新郎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新娘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新郎人格尊严,判决新娘赔偿新郎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 由于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可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B. 本案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C. 确认案件事实是法官进行推理的前提条件D. 只有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口诀大全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
口诀大全
第一卷
一、法理学
1、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评测制
2、归纳推理的规则——多广大
3、法产生的根源——私有商品,阶级社会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条件——高权统备制衡全
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条件——本约上等
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民正大党
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自爱定力主义
跟大家分享一点经验:不知大家是否有跟我一样的“考霸”经历,司法、国考、省考、建筑、环境监测.....,不知大家是否也有过跟我一样的迷茫?在现在这个社会,确实是你不迷茫,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出来混的,其实好多考试相信大家都是报着试一试的心态去做的,没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学习和复习策略,也没有一个势在必得的“目标”,我做事情是不做就不做,要做就做绝,确定了,我会选择跪着也要走下去,相信大家都没有我这样的“疯狂”,并且我都是不报什么培训班的在,都是靠自己苦下功夫通过考试的,帖子中也有提到我的记忆理解都比较好,特别是阅读能力,我现在有将近3500字每分钟的阅读速读,所以复习效率自然是不用说,提醒一下大家,面对这么多的考试以及当今社会这么的压力,不提高学习的效率真的是步步维艰,给大家推荐个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对于时间不够用,效率低的同学特别适用,本人切身体验,没用不会推荐,学习掌握了,基本上等于成功了一半,。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D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考试内容:第一节立法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第二节法的实施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第四节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三章法的演进基本要求: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现代化的类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法理学考试大纲(2014版)

法理学考试大纲
第一章法的历史
掌握:法的发展;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第二章法的概念
掌握:有关法的定义的各种学说;法的渊源;法的效力;
第三章法的特征
掌握: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习惯;
第四章法律关系
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行为;
第五章权利、义务和责任
掌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的创制
掌握:法的创制的概念、特点和原则;法的制定过程和程序;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的实施
掌握: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第八章法律思维
掌握: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解释方法;
第九章法的价值的一般理论
掌握:法的价值的概念、地位和作用;法的价值的确定;
第十章法的核心价值——人权
掌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
掌握:秩序;正义;自由;效率;
第十二章法治
掌握:法治释义;法治的基础与构成要件;当代中国的法治历史与实践;。
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是什么

所谓的“三大本”是指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深蓝色皮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
因为个头比较大,所以被司考考友简称为“三大本”。
有人说三大本不需要看,其实不然,三大本是基础,是司考命题人的基本观点,一定要详细研读。
你在看三大本的时候可能会发现以前学过的一些知识和三大本上的观点不一致,该怎么办?当然按照三大本来!理由很简单,因为现在你要参加的是司法考试,你的观点必须跟三大本上的观点保持高度一致,否则结果只有一个:你的“个性”让你必死无疑。
强调看三大本,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让大家能够从基础知识一点一点看起,不要想着一口吃一个胖子,任何事情都要积少成多、循序渐进。
另外,三大本的基本观点采用的是“重者恒重”的原则,每年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所以在每年新教材出来之前,你可以先买一些上一年的教材进行研读(一般比较便宜,正版的可以打到2-3折),等当年的教材出来后,翻一下新教材与旧教材不同的地方,这样安排下来,五月底有关新旧三大本教材就在你的掌握之中了。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

司考过关必须养成的十大习惯提要:有人说司法考试是“中国第一考”,但每年都有人能顺利通过,学习前人的经验方法也可以为我们省下一些精力。
做一件事情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复习是一件很艰辛的事情但是当学习也变成一种习惯的时候,成功往往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
每天一定要坚持复习,哪怕你看书看得想吐,也要完成计划以后再去吐!1、在职考生的双休日和长假:当复习完成一遍之后,复习昨天的知识远比学习新的知识重要得多,所以原则上不学习新东西,专门用于测验和回顾、反思,查漏补缺,复习基础知识。
2、每周:抽15分钟反思一周学习情况,制定下周学习计划。
3、每月:抽30分钟在不受打扰的情况下回顾当月学习情况,制定下月学习计划。
4、法条的记忆不能单凭强记,需要理解。
有考友说:“当时学习的时候有一个误区,就是简单的认为司考无非就是背法条,只要有好的记忆力就行”,司法考试涉及的法条,并不是凭记忆力好就能记住的。
哪怕你过目不忘,考试的时候把法规从脑中翻查一遍也需要一段时间,就算你是天才,怕也来不及考试了。
因此,对法条的记忆,要理解,要重视教材和法规的结合。
5、用司考题库分科真题做每周配套练习,用司考题库分届真题或司考模拟题做每月评测;通过反复演练真题达到查漏补缺、掌握法条、强化记忆、完善考点体系的目的。
6、不动笔墨不读书,推荐“金字塔式做笔记方法”。
笔记可直接记在法规上,或者某一本比较全面的辅导书上。
有时候几个字就能代表几百字的知识。
这也是学到一定层次才能做到的,要争取任何考试都达到这种状态。
这也是做到书越读越薄的一个过程。
7、有记录复习日记的习惯:日记不要多,几句话就成,具体是记录今天看了多少书,有哪些考点不理解。
主要作用是,记录看书的进度,以便总结每天的不足。
每天所定的进度,应当尽力完成,以免拖累后面的安排,当你过了司考,回过头来看看,一定会感慨万千;8、教材法规真题以及各种资料相结合,各个击破。
有考生习惯于先将教材全部看一遍,看完把法规再看一遍,然后再看真题等等,但回头看看什么都没记住。
2014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第一卷一、填空题1.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2.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3.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
4.法律规范是一种发达的社会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一则一否则)—的公式。
5 . 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法的体系—(法的体系)二、单项选择题6.法律调整是一种( B )。
A.个别性调整 B. 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 D. 具体性调整7.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C )。
A. 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的和整体的B.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C. 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 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8.动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叫做( B )。
A. 法的调整性职能B. 法的保护性职能C.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D.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9.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 D )。
A. 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B. 消灭私有制C. 消灭剥削阶级D.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10. 保证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方法是( C )。
A. 单纯的说服教育B. 必要的强制C. 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D. 单纯的强制惩罚三、多项选择题11.法与政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BCD )。
A. 反映的内容不同B. 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不同C. 形式不同D. 调控的功能不同12.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ABCD )。
A. 法律规范B. 法律关系C. 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D. 法的适用1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D )。
A. 有国家就有法制B. 有国家就有法治C. 有法制就有法治D. 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14.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意识划分为( ABC )。
A. 个人法律意识B. 群体法律意识C. 社会法律意识D. 国家法律意识15.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 BCD )。
司法考试之法理学(完美打印版)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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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
“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等。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
大致上,我们可以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
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
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
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
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的本体论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以揭示法存在之根本理由的追问。
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越来越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
这种形式主义不仅要求法律要出自国家机关,而且要求法律出自法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经普选产生的立法机关。
而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人类早期社会曾经历过一定的神秘法时期,但在法的发展历史上,法一般都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
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
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力和普遍权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
遵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
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三、“国法”及其外延到目前为止,有关法的概念的争论并未终结,人们还在为寻找法的恰当定义进行努力。
甚至可以说,寻求法的概念的定义就是法学永恒的使命。
但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
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
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
四、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规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似。
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
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
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
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
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
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
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自然的、自发的。
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政策等)、职业规范(纪律等)。
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
法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
无论如何,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
而法律则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
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
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
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
它一般具有系统的条文化的逻辑结构,形式上,类似于自上而下的统治者的命令体系。
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赋予法的效力。
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