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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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调整和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评价、纠错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核查。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实施本细则,对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

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

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

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和弱点。

关于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说明

关于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说明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制定新农保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必要性
制定统一的新农保试点业务办理规定是实现新农保经办 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和高效,确保按政策规定、标准和 要求落实的有效措施。 第一,统一经办规则是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第二,统一经办规则是标准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统一制定经办规则是经办管理信息化的需要。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六)关于待遇申领
流程图
村 委 会
代 办
参 保 人
1.待遇领取申请表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 银行存折 5. 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 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材 料
乡镇农保 业务员
指定金融 机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七)关于基金核算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情 况,编制次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报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 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三、关于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参保登记 缴费管理 集体补助 信息变更 注销登记 待遇申领 基金核算 关系转移接续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关于参保登记

范围和对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口 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 居民。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关于参保登记
资料: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由社保机构 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 人银行存折》和委托银行结算协议到户籍所在地村 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一月八日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粤人社函[2011]154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知》实施后将妥善解决部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蒋波************省地方税务局戴宏辉************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制定本规程。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11•【字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1994年9月15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7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保险制度通过依法设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一)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人事、民政、卫生、工商、财政、计划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尽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制订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取的各项管理费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比例、每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三)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四)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五)做好本市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84年在部分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最初的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中实行养老保险,发展到目前在城镇各类企业、各类职工中普遍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以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此,我部拟定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具体意见与要求,并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略)2.表式目录(略)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为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并为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所承办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管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13日以粤人社规〔2016〕1号发布自2016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对外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的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统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

社保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发放待遇等业务。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登记及待遇核发等业务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渡期内,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负责对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两区两市应积极予以协助及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条两区两市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严密、规范、高效的审批、审核、经办工作制度。

具体包括:(一)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合理设置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检查。

对于核发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对应设立录入、复核两个工作环节。

录入、复核岗位应依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录入和复核,没有复核的业务无效。

(二)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

对于补缴当前费款所属期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需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对于补缴1998年7月前养老保险业务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补缴业务;退款金额超过50000元的业务,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审核后,由市基金中心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审批业务流程结束后操作人员方可办理退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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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OO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6第一节参保登记6第二节变更登记7第三节注销登记7第四节验证和补证8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10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10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10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11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11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12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12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13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14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16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16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16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18第一节养老金核发18第二节养老金调整20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21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21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22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23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24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25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25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27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27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28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29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30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31第一节就医管理31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33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34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34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35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35第七节监督检查36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38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38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38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40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41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42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43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44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44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5 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47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7 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48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48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49第三节其他核算51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53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53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53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55第一节举报稽核55第二节日常稽核57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58 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60 第一节业务复查60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62第十四章社会保险信访咨询66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66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67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69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69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69第十六章附则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信访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条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1. 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 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 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 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 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6. 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7.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四条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即时处理。

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

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

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即时处理。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应重点核查单位是否有欠费。

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操作,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章,并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起归档。

对尚未结清社会保险费的,应告知申办人按规定清偿欠费。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八条社保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分支机构情况表。

(三)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

(四)在职职工工资表。

(五)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六)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

(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反映参保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

(九)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经办人员应重点对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审核不通过的,交稽核环节做进一步稽核处理。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先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第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处理。

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第二条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

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

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打印《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

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第四条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第五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即时处理。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录入减员信息,打印《在职职工减员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职工被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批准享受工残津贴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对其进行在职减员处理。

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第七条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底前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其单位填写《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并附个人档案原件。

第八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名称、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

核定后,在信息系统录入认定结果,并打印《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与《个人历史信息核定申报表》一起归档。

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

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第九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按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参保人核对。

发放对帐单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并请单位和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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