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准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劳社部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时有发生。
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各地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
财务制度社保管理规定

财务制度社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财务管理是指单位对财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控制的过程,包括财务收支、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
第四条社会保险管理是指单位对员工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进行统一管理、缴费、福利发放等活动。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并配备专业人员。
第六条财务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诚信义务,做到合法合规。
第二章财务管理规定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审计、报表编制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财务收支管理应当按照预算、会计准则、税收法等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登记、盘点、评估等工作,保障资产安全。
第十条财务风险管理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做好风险预警、控制、应对,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财务报表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准则,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建立员工社会保险档案,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发放等手续,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社会保险风险管理机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与社会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社会保险事务。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八条单位财务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权利、义务,有效监督工作落实。
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标准

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标准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广西地区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
本标准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将详细介绍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标准。
一、医疗保险1.参保范围:广西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医疗保险纳入统一管理,并明确参保范围,包括常住居民和特定人群。
2.缴费标准:根据个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地区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并按时收取和管理缴费。
3.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并明确医院、医生等相关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责任。
4.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建立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制度,确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
5.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养老保险1.参保对象和缴费人员:明确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规定不同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方式。
2.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制定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考虑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
3.养老服务管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的认证和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
三、失业保险1.参保和退保规定:规定失业保险的参保和退保规定,明确参保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2.失业金发放标准:制定失业金的计算和发放标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3.就业援助服务:建立就业援助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四、工伤保险1.事故认定和索赔程序:明确工伤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和索赔程序,确保参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2.康复和就业安置:建立康复和就业安置制度,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和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五、生育保险1.参保和待遇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和待遇规定,包括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等。
2.生育服务管理:建立生育服务机构的认证和管理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引言:保险行业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
而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专业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客户的利益,必须对保险代理人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要求: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国家统一设立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资格考试内容应涵盖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风险评估等领域。
同时,保险代理人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二、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首先,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向客户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其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
同时,保险代理人还应秉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遵循一定规范。
首先,保险代理人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方案。
其次,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的条款、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避免误导或虚假宣传。
最后,保险代理人不得违反客户的意愿,强制销售产品,应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四、保险代理人培训和监管: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活动。
保险代理人应参加并完成相应的培训计划,并通过考核。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惩处制度,及时处理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保护客户权益。
五、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险代理人在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时应尽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和功能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和职工、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所形成的资金池。
社会保险基金既具有社会性质,又具有经济性质,既应起到保障社会公平、提高社会稳定的功能,又应具有增值保值、维护基金安全的功能。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目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基金稳健运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基金安全。
准确计算社会保险费及时缴纳,建立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防止基金流失。
2、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积极投资运用,增加基金收益,提高基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3、维护基金稳健运作。
建立完善的凭证、账册、报表和统计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确保基金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缴费人员了解基金的收支情况和运作情况。
2、合理合法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合理合法地进行财务决策与运作。
3、风险控制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内容1、社会保险基金的募集与使用(1)社会保险基金的募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员参保、全程参保、全额参保”的要求,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正当、稳定可靠。
(2)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基金的用途范围和规定,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保障基金的效益最大化。
2、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1)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运作机制,合理规划投资组合,控制风险,追求投资回报和风险收益平衡。
(2)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安全、稳健、透明、高效的原则,保障基金安全和稳健运作。
3、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1)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范的会计准则进行,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基金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社保资金管理制度 办法

社保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1、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内容,强调了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审查程序等内容,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会计准则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会计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修订准则》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财政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是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财政法》和《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科学安排财政收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管理制度(1)缴费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建立健全缴费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制定社会保险费收取标准和缴费期限,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收缴。
(2)政府划拨管理制度除了社会保险费外,政府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定的补贴和划拨。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划拨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划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划拨资金的合理使用。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待遇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管理制度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制定社会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做好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和核实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正确支付。
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导读】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那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准则有哪些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的公众意见。
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表示,如此一来,明确了社会保险法制度的需求,其重点在于解决以前的退保问题和碎片化的问题。
也有专家对草案的个别条款提出质疑。
如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具体安排的补充说明,是对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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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补偿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及时将补偿金发给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直系供养亲属。
员工因公受伤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和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安装国内同等价格的假肢、义牙、义眼、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
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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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缴交5元,参加统筹医疗单位按参加人数每人每月缴交3元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市财政按参加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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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参保后正常缴费时,如本月无人员变更及月基本工资增减情况,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直接按上月参保人数按月基本工资数额委托财政或开户银行按划拨本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人员变更及月基本工资增减情况,用人单位要在当月十五日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并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有关手续,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依据新核准人数及月基本工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体职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统称用人单位的员工)。
用人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2﹒5%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对员工上岗前进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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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4.分娩后,凭医院证明、发票、医嘱,按本市标准报销(门诊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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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电脑中心每月末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情况汇总,打印出报表。同时直属保险处每月向缴费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单》,每半年提供一次《个人账户账目单》,由用人单位公布或转交给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调动、被用人单位辞退或本人辞职,所在单位应于当月携带有关人员的资料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工作人员经批准出国和赴港澳定居,或工作人员死亡,用人单位应于当月携带有关人员的资料到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中止缴费手续。所带资料:
2.危重病员可先转诊后补办转诊手续,时间不能超过3天。
3.转诊时间一般为1—3个月。
4.转诊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发票到医疗保险处审核,费用按本地标准偿付。
5.市内由约定医院转诊非约定医院由所属区分局审批核报。2.带本源自医疗卡到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登记。
3.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核后签署同意异地分娩,并盖公章、登记,附一份分娩须知给孕妇。
第六条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批报销程序
(一)门诊特殊检查审批
1.首先审核医院专科医生开出的特殊检查申请单,包括病史、体查、化验、诊断或初步诊断。
2.必须有科主任签字。
3.经电脑检查病员本人有效医疗卡。
4.符合以上规定,到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批,批准后给予80%记帐,个人现金自付20%。离休、二等已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100%。
(二)转诊审批
1.因病情需要转诊市外以上及医院、会诊、检查治疗的,必须由市级约定医院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出具转诊证明,提供病历摘要,科主任或领导签署意见。由门诊部主任或医务办主任签字,加盖医院公章,并经所在单位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核登记后,才能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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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将退休、退职人员资料报送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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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B)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干部退休证》、
用人单位对伤残员工应给予关心,帮助,积极想办法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办理工伤保险所需的资料:与办理养老保险相同。办理工伤补偿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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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统筹医疗: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
工伤事故发生后,五天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市劳动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和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并立即把伤者送往就近的市,区,镇属医院抢救和治疗。
伤者治疗一般住普通病房,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社保结构报销,未经市社保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自费药品和特殊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伤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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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社会保险是一项牵涉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特殊工程,各地都必须根据中央和省、市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条例,结合单位自身实际情况而制订出社会保险规定。因各地情况有别。在此仅以某市的案例为样板,以供参考。
以上资料要求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
直属保险处每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金核算,并转入退休、退职人员的个人储蓄存折账户。退休、退职人员到银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有本市常驻户口的全民,合同,集体职工
如两项都没有,则归为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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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须提供单位辞工证明,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等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代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