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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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设计变更的管理

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设计变更的管理

一、设计变更的概述任务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根据以上定义,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凡属设计变更的范畴,必须按设计变更处理,而不能以现场签证处理.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内容,因而它也关系到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

所以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规范各参与单位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进面提高设计技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

如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如果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

所以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帐后变更。

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额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

本文着重讨论施工图完成以后设计变更的管理.二、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1。

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2.增减工程内容;3.改变使用功能;4。

设计错误、遗漏;5.提高合理化建议;6.施工中产生错误;7.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由于以上原因所提出变更的有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有些则是上述几个单位都会提三、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成都市“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者重建的,不纳入规划条件变更管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6号第1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3条设计变更分类:1、2、5 3、第4条1、2、3、22),并(GCGL-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

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

6、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批准。

该类变更一般应在提出后一月内完成。

7、营销策划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要求对已施工房屋进行变更设计的,由营销策划部提出申请,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

8、《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发至工程管理部后,工程管理部负责收回监理、施工单位处原图纸并作做废标识,仅有文字说明或局部图纸变更者则须在原图修改变更处欢迎共阅作出变更标识。

9、凡是设计变更无论文字还是图纸均要求描述明确,能够精确计量。

第5条变更费用控制流程。

1、凡属有适用定额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变更,其单价仍执行定额价或合同价。

2、上述情况以外的变更,其单价须填写《设计变更成本控制审批表》(GCGL-表23)按规定流程审批后方可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后,按规定的通用格式向监理单位申报变更单价(价款),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审核,审核结果经预算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报工程管理部。

第6条第7条第8条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设计变更成本控制审批表(GCGL-表23)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

施工图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

施工图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

施工图管理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做好施工图纸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开发项目的图纸管理工作。

2 职责2.1总工办负责图纸管理的监督指导。

2.2总工办负责各项目施工期间的图纸管理。

2.3 分公司工程部等部门负责图纸的二级管理。

3 管理内容3.1 施工图纸的接收总工办图纸管理人员按合同规定接收施工图纸,准确核对后,编制到图目录,报专业工程师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及时规定发图顺序及图纸分配情况。

3.2 施工图纸的登记对接收的图纸进行分类、统一编号、盖章标识,微机登录。

部门负责人随时检查登记、统计情况的准确程度,防止漏登情况的发生。

图纸应首先归档一份。

3.3施工图纸的发放3.3.1按部门负责人的规定,以先后顺序和数量通知工程部和施工单位等领取。

3.3.2施工单位等单位的图纸接收人为资料员或专责工程师,有关职能部室为内勤员或负责人。

3.3.3图纸发放应办理发放手续,接收人核查无误后进行签字。

3.3.4施工单位等单位和项目部各部门办理接受和发放手续,作好图纸的二级管理工作。

(收图登记、发图登记、领取人签字)。

3.4作废图纸的处置对施工中由于变更而作废的图纸,总工办发布变更通知,各使用部门资料员或内勤人员及时交回总工办,回收的作废图纸,由总工办部门负责人确认批准,造册登记后做销毁处置。

若需留作参考时,加盖作废标识章,并隔离存放。

3.5工程部收到设计变更后,专业工程师应在72小时内将变更内容在工程部存档原图上标注,并将其中一份变更单交资料员存档。

3.6施工单位以工作联系单形式提出的工程变更,变更内容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且不会导致造价变化的情况下,工程部可以经工程部经理审批后以回复单的形式回复施工单位,并抄送预结算部和总工办。

如变更内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或者会导致造价增减,工程部应与总工办联系,由总工办决定是否变更,变更内容以设计变更的形式下发。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上直接签字回复。

四川:成都市出台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成都市出台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成都市出台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办法韩江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6(000)01X
【摘要】据成都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成都市建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63)
【作者】韩江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信息》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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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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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前后期报建流程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前后期报建流程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前后期报建流程目录:第一部分:立项、前期规划报建手续立项设计条件、用地许可证方案图审查规划许可证第二部分:前期施工报建手续项目卡报建费机构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备案及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查预售面积测量预售面积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三部分、竣工验收阶段一、城建档案馆备案二、成勘院竣工测量三、竣工并联审查四、大产权办理第一部分:立项、前期规划报建手续(4个步骤)一、立项收件部门:市政务中心发展改革窗口2、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规划局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用地许可证=设计条件、国土出让合同);4、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5、20-35%银行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一般一个月期限),6、窗口领取表格1、《设计条件、用地许可》申请表;2、1:500红线图;3、土地权属文件;1、叠加用地界址信息和规划控制信息的红线图1:500(或1:1000)5份。

注意事项: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年内,应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如因故超期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延期的建设项目,应持取得的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延期。

三、方案图审查1、建设工程方案总平图5份;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套;3、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4、A3幅面效果图2份注意事项:1、方案设计时必须一次设计到位,设计中对不确定的因素应事先与规划局进行咨询,避免在报批审查中出现较多问题多次进行修改;2、方案一经通过不能进行修改;四、规划许可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土地权属文件;1、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6个月内申请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二部分:前期施工报建手续(7个步骤)一、项目卡1、《项目基本信息表》;2、组织机构代码;3、立项批复;收费标准: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64.5元收取;申请材料:1、总平图、各层平面图;注意事项:应随时了解报建费有无减免。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办法(成都)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办法(成都)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办法目的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审批权限,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承包、指定分包、直接发包、甲供设备/材料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管理。

定义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更改施工图设计成果的书面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1、由于设计院设计图纸错、漏、碰、缺,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失误或其它变更事项。

2、由于集团研发管理部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3、由于产品定位、交房标准、使用功能、客户需要而提出变更,导致发生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工程洽商:指现场业主代表或施工单位在工程管理中对合同中的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而做出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的确认。

工程洽商的主要内容: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2、由于工程管理部、建设部、监理及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等,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3、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或返工。

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6、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进行的零星工程。

7、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其它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工程洽商。

变更洽商按照发生原因分类统计和管理可分为:A 功能类:由于产品定位、交房标准、使用功能、客户需要等市场因素引起变更洽商。

B 设计类:由于设计技术、材料部品或设备选型等因素引起的变更。

C 工程类: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施工因素、工程做法和工程材料替换、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施工因素引起的变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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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
(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第五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第七条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
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其余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方案;
(四)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

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第十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技术性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表》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二条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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