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

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中央档案馆是国家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保管和利用国家重要档案。
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利用性,中央档案馆制定了一系列的接收标准,以规范各级单位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
首先,档案的接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级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档案法》等,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档案的移交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次,档案的接收应符合中央档案馆的接收标准。
中央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有一系列的要求,如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读性等。
档案的完整性是指档案应当包括全套文件,不能有遗漏;档案的真实性是指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能有篡改和捏造;档案的可读性是指档案应当清晰易读,不能有涂改和模糊。
再次,档案的接收应当有明确的档案移交清单。
档案移交清单是档案移交的必备文件,它详细记录了档案的名称、数量、日期、保管位置等信息,便于中央档案馆对档案进行核对和管理。
档案移交清单应当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确保档案移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档案的接收应当有专业的人员参与。
档案是国家重要的文化遗产,其接收工作需要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参与,他们具有丰富的档案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对档案进行认真的审核和鉴定,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完整性。
最后,档案的接收应当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的一些档案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在档案的接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总之,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是为了保障国家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利用性,各级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级单位能够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档案接收标准的学习和执行,共同保护和利用好国家的档案资源。
解读《国家档案局9号令》

案 。中央档案馆依法接 收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形成 的档案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3 . 1 I 3 依法 I 5 及 ,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 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国务 院及其各部委 ( 包括具有
3 - 2特殊接收范围
3 - 2 . 1 全部或部分接收本级 “ 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 门, 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 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 门
及 以前各朝代 中央机构形成 的档案。三是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
馆 :收集管理 民国时期中央机构形成 的档案。在地方按行政 区划分级设立综合档案馆 ,即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 ,收集管 理本级党和国家机关的重要档案 。
案 ;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政协及其 常设机
构形成 的档案。
2 - 2 基本J 煎 0 。按照 “ 统一规划、 分级管理”的 原则。这里
的 “ 统一规划” ,是指 由 “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 划 ;这里 的 “ 分级管理 ”,是指由 “ 各级各类档案馆”分级
管理。
和单位 , 人民政协及其常设胡构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各民主党派机关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 国有企 业、事 I 单位”等机构下属单位和临时 机构 的档案。中央档
案馆全部或部分接收 国家级上述机构下属-  ̄ 0 - 4  ̄和临时机构的
具体来说 ,各级综合档案馆 收集 档案的范 围可划分为
团中央等全国性人 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地方各 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
形成 的档 案 。
的档案 ,省级 以下 ( 不含省级 )档案馆接收本馆收集范围的 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 ( 3 0 年以上 ,含3 O 年 )的档案。 3 口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 ,收集和管 理本行政区域 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在中央设置 3 个综
档案接受与征集工作制度

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是指县级档案馆对撤销、合并、改制、破产等单位的档案进行接收,以及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的档案进行征集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保护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档案馆是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
第五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应当纳入县级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接收第六条县级档案馆对撤销、合并、改制、破产等单位的档案进行接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单位提出档案移交申请,明确档案的数量、内容和存放地点等;(二)县级档案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接收档案的范围和数量;(三)双方签订档案移交协议,明确档案移交的时间、地点、方式、责任等;(四)县级档案馆对移交的档案进行清点、验收,办理档案接收手续;(五)档案接收后,县级档案馆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整理、保管、利用和编研。
第七条县级档案馆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的档案进行征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级档案馆根据档案资源建设需要,确定征集档案的范围和标准;(二)县级档案馆通过发布公告、函件等方式,向有关单位、个人征集档案;(三)单位、个人积极响应,按照征集要求提交档案;(四)县级档案馆对提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对符合征集要求的档案办理接收手续;(五)档案接收后,县级档案馆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整理、保管、利用和编研。
第八条县级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整理、保管、利用和编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三、档案征集第九条县级档案馆应当根据县级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档案征集工作。
第十条县级档案馆征集档案的范围包括:(一)反映县级历史变迁、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民族文化等方面的档案;(二)县级重要科研项目、技术发明、文化遗产、艺术作品等方面的档案;(三)县级知名人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个人档案;(四)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的档案。
新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对比分析

2 制 定 目的和 依据
新 规定 是依 据 《 案法 》及其 实施 办法 、 《 国档 档 全
案馆 设置原则 和布局方案 》而制定 的 ,其 目的是 “ 了建 为 设覆 盖人 民群 众的 、内容 丰富 、结构合 理 的国家 档案资源 体 系 ,划定各 级档案馆 收集档案 的范围 ”。旧规地保 存 和有效地利 用党和 国家的档案财 富 ,把档 案馆真正建设
布了 《 各级各 类档案馆 收集档案范 围的规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那么 ,新规 定与 1 8 年的 《 新 96 各级 国家档案 馆 收集档案 范围的规定 》 (以下简 称 “ 旧规定 ” )对 比 ,
有什 么新 的突破 和不同呢?笔者谈点 自己的看法。
个体 系” 、实施 “ 三大战略 ”的前 提下 ,旧规定 的局 限性 和滞后性 更加 明显 。而新规定站 在全 国档案 资源体 系框架 建设 的高度 ,划定 各级各类档 案馆收集档 案 的范 围 ,并将 其纳入 法制化管理 架构 中,不 仅标 志着 我国档案 资源建设
一 ; 务 ; 业 研 究
新旧 《 档案馆 收 集档 案范 围的规 定 》的 对 比分 析
■ 刘子 芳 ,于 伟琴 ,侯志娟
摘 要 :通过 对新 旧 《 档案馆 收集档 案范 围的规定 》的解读 ,从 “ 规定 ”的发布形 式 、制 定 目的 依据 、指 导思想 和收集 档案工 作的主
一 业j 研 务 究
发 展有用 的档案 ,都要 纳人档案 资源建设 体系 ,为此 ,各 级 各 类档 案 馆要 及 时修 订 档案 接 收范 围 ,注 意把 民生档 案 、重要二 级机构档案 、企业档 案 、驻外 机构档 案 、电子 档 案等纳入 接收范 围 ,及时接 收进馆 ;要 以征集 、交换 、 接 受捐赠 、接受寄存等 形式 ,加 强档案 收集工作 ;要 以馆 际合 并 、合作 、设立分 馆 、集 中备份 、馆 室合作 、信 息合 作 、网络共 享等形 式加 大资源整 合【 。新规 定的指导 思想 4 】 正 是基于建 立档案资源 体系基础 之上而确 立的 ,其实 质是 与 “ 十二 五 ”档 案事 业 发展 的 目标 任务 相 融通 、相一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的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国家档案局9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档案》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2011年末,国家档案局相继出台一批重要档案工作规章。
发布《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公布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的第g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这三项重要规章与2006年公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实施“三大战略”,全面加强“三个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和促进作用。
本刊将请专家陆续为读者解读这批规章。
【总页数】2页(P14-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1
【相关文献】
1.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2.新规颁布前后档案进馆范围的比较——基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赵岩
3.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无
4.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5.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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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1986 年 2 月颁布)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 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以下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一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厉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 3 一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 .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2 .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3 .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如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局,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 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剧团,教育部门下属的专门学校, 卫生部门玉属一的专科匡院一,工业部门正属的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一般工厂、普通中小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一 4 一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4 .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5 .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6 .撤销单位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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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执行日期:1986-2-7
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2.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如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局,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剧团,教育部门下属的专门学校,卫生部门下属的专科医院,工业部门下属的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
一般工厂、普通中小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
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6.撤销单位的档案。
第四条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下简称建国前)档案的范围:
1.中央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我党、政、群中央机关、派出机构(包括中央局、分局、边区政府等)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明、清两代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北洋、国民党、汪伪时期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4.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等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5.地方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本地方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各级专门性国家档案馆,分别收集、保管具有全国意义和本地方意义的与本馆专业对口的同类内容或同类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复制件,如中国照片档案馆,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具有全国意义的照片档案或复制件。
第六条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的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和减少重复,除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接收有关保管期限的档案外,还应协助机关档案室做好案卷进馆前审核、调整保管期限的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1.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自己制成的反映本单
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2.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者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3.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他机关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予进馆。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八条档案馆在确定收集范围时,应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被收集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
第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馆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