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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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的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安全和环保的危险化学品和工艺。

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与经营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确保出库、入库记录真实可靠。

...以下省略部分内容......第七章处罚与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注册登记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处罚:(一)阻碍或者妨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二)伪造、隐匿、销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销售、购买、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报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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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外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境活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进行,科学管理,风险可控。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二)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三)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四)拥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五)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技术和经济条件。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作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循优选、替代、减量、封闭的原则,减少危险性。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必要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清单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模板4. 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书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指依法颁发给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法定准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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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及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化学品事故发生。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按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易燃易爆类、压缩气体类、毒害类、腐蚀品类、易爆剧毒类和其他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标识危险性等级和危险品的性质、组分、识别和应急措施等。

标识应当与国际通用标识相一致。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监控,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车辆和运输容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报告表4、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表5、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燃烧、爆炸、腐蚀及其他危险性,可能引起事故的化学品。

2、安全生产: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的和实施的预防措施。

3、危险性等级:指危险化学品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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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特性、用途、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整改,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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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安全评价和验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源事故发生。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获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收购、存储、销售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操作规程告知用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工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储存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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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废弃物的处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废弃物处理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活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且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方案,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名录2.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产许可证: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授权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的证件。

2. 废弃物处理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门颁发,授权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活动的证件。

3. 使用许可证: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授权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证件。

4. 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的具体实施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部分企业因为资金和技术等原因,无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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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因为其物理、化学、毒理危害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物造成伤害,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处置等活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贮罐、管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出库质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及评估结果,确保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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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水污染性、氧化性、腐蚀性、压缩性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或物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管理、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全国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第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台帐和档案,保存相关安全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制定、更新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记、包装,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事危险化学品应有的知识、技能、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的额定存储量,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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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事故,保障生产工作安全顺利进行、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厂(处)关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厂内运输、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2定义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具体品种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公示目录为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识别工作,并对本规定的执行要点进行过程督导和稽查;负责各厂(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的督导。

3.2 采购处负责督导供应商提供满足国家法规要求的产品及安全服务。

3.3 公共事务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厂内道路运输安全和易燃易爆品存储场所消防安全的督导,并协调异常情况下危化品(如剧毒品)相关刑事案件的调查。

3.4 危险化学品的产生和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的安全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为便于安全管控,各厂(处)安卫规划工程师应建立并及时更新本厂(处)危险化学品清单(格式见附件),报Y1备案。

程序如下:
4.1.1 生产原辅料或生产附属物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由生产工场三级主管按统一格式填写清单,经本单位安卫规划师(未设安卫规划师的,由二级主管指定人员负责)汇总审核后报送Y1。

新投产线或工艺发生变化时亦同。

4.1.2 因产品检验、设备检维修等需要而经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岗位直属上级主管按统一格式填写清单,经本单位安卫规划师(未设安卫规划师的,由二级主管指定人员负责)汇总审核后报送Y1。

4.1.3 涉及剧毒品或公司范围内首次尝试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岗位提出采购申请前,厂(处)安卫规划师应组织人员辨识安卫风险并编制操作管控措施,经部门一级主管核准后报Y1备案。

4.2 采购处在确定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前,须查证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
可证有效性并留存复印件,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4.3 采购处在拟定(签订)危险化学品商务合同时,应明确下列事项:
4.3.1 应要求供应商附送所供应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标签及其他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供货时一并提交给使用单位。

4.3.2 由供货商提供运输服务的,商务合同中应要求其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承运方运输,且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甲方无关。

4.3.3 对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应配合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4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须按照公共事务处保卫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所属单位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

特殊情况下(比如:雨天电石进厂、霞普气或液氨罐车进厂)由需求工场派专人指引运输车辆,并可视情况请求保卫人员协助。

对危及厂内运输安全的情形(比如:易燃易爆品或化学性质或防护或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运输车况存安全隐患),公共事务处保卫组有权拒绝入厂并通知采购处处理。

4.5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环节应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4.5.1 在装卸或搬运危险化学品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安卫工作守则和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相应防护用具(比如:防酸碱手套、护目镜、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空气呼吸器),预先做好准备工作,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确保其能够安全使用。

4.5.2 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比如氧气、乙炔气瓶);对油料、油漆、电石等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装卸时不得有损伤。

4.5.3 霞普气、液氨、柴油、煤焦油等装卸时必须做好静电释放及防静电接地措施,装卸车过程中必须有岗位人员全程跟踪。

4.6 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场,二级主管应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危化品理化特性及应急救护知识。

4.7 涉及危险化学品操作的生产工场,单位安卫规划师和专业工程师应督促和指导使用岗位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

危化品管理档案包括应以下资料:4.7.1 岗位危险化学品清单;
4.7.2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7.3 非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收发记录;
4.7.4 库存危险化学品定期检查记录;
4.7.5 岗位安卫工作守则(应包括操作安卫事项和应急处置程序);
4.8危险化学品存储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选择安全的存储方法和存储场所并安排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爆、防毒、防变质。

4.8.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分类分区储存、标识清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4.8.2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生产工场,应对作业场所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8.3 涉及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工场,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措施,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须立即向安全环保处、公共事务处保卫组报告。

4.8.4 存储量经评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或设施(煤气柜),列入公司危险性工作场所进行特殊管理。

4.9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场,三级以上主管应组织编制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训练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其中:
4.9.1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安全环保处、生产计划处、公共事务处等部门。

4.9.2 一般化学品、油品在储存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时,应及时用棉布、锯末等将泄漏到地面的化学品、油品进行吸取,吸取后的棉布或锯末应放到指定区域,并将地面处理干净。

4.9.3 特殊化学品如强酸、强碱类的泄露,应先用弱碱、弱酸中和稀释后再处理并应防止对环境造成影响。

必要时通知安全环保处进行环境监测。

4.9.4 产生废化学品、油品和化学品、油品容器等废弃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环保处指导进行处置。

5 惩处
5.1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安卫资料的,初次由危险化学品接收
单位通知采购处督促供应商提供,第二次由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书面通知采购处自合同未付款中扣除1000元/次。

5.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由公共事务处保卫组通知司机改正;拒不改正或二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由公共事务处保卫组书面通知采购处自合同未付款中扣除1000元/次。

5.3 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供货厂商存在安全违规行为的,岗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告知其岗位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的,岗位工应立即告知其直属上级主管,由其主管书面通知采购处自合同未付款中扣除1000元/次。

5.4 各厂(处)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危险化学品管理或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应由三级或以上主管进行书面检讨。

因未尽规划、指挥或监督之责,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复隐患的,依本公司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办法之奖惩规定办理惩处。

6 附则
6.1 国家所颁布的最新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规定、技术标准,适用于各危险化学品单位执行。

6.2 本规定经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正时同。

危险化学品清单
DY1110617/A 1.“类别”,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规范填写,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2.“化学品品名”、“别名”、“CAS号”三项,均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规范填写。

3.若属于非管道输送,则应填写“存放地点”、“日常存量”两项。

4.属于剧毒品的,在备注中标明“剧毒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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