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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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加强现场监测和评估,及时掌 握事故动态和危害程度,为科 学决策提供依据。
救援力量建设及协作机制
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建 设,提高救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
技能水平。
建立完善的救援协作机制,实现 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之间的信息
共享和资源整合。
加强与社会救援力量的合作与协 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的应急救援格局。
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02
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 消防设施和安全警示标
志。
04
运输环节安全要求与措施
运输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 安全措施,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 和包装方式。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 况下能够及时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
控制。
操作规程
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和作 业环节,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 应急处置措施,规范员工的操作
行为,降低事故风险。
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
01
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水
平,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02 03
考核评估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 地进行处置。
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
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和方法
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力量赶赴 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情况,采 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疏散人 员、封锁现场、切断事故源等 。
THANKS
感谢观看
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本月修正2023简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本月修正2023简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营、使用、储存、生产、运输、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第三条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必要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志的危险化学品设备和工艺,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使用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保证使用过程安全可控。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第五章安全储存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在专门的仓库或储存区域进行,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志和包装要求进行储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六章安全运输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对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七章进出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进出口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标志和包装要求进行进出口活动。

第十四条进口、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29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 总则: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 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 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 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 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 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 急救援人员。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31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管理规定》
32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28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19961220颁布,19970101实施) • 总则: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 人员。 •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 学品的作业活动; •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 险化学品。
23
该《办法》目前已取消
•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 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的通知》(东 府〔2008〕5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 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96号) • 取消审批的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3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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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初始教育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版 权 所 有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1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初始教育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29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初始教育
• (一)立法目的 • 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 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 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 该法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用人单位负 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 治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10
版 权 所 有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初始教育
(二)主要标准 1、危险化学品鉴别和分类的国标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 《化学品分类及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2009 2、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XG1-2007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年版) 《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 》 GB/T 7694-2008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11
版 权 所 有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初始教育
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国标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 (GB/T15089-2008)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4、“一书一签”的国标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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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
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稍有疏漏,就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因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各工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有关法规、标准和公约,旨在强化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和事故。

我国是世界上化学品生产和进口的大国。

我国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化学品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化学品安全法规与规章
随着我国化学品工业的发展,我国在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1)经全国人大批准发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法律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不少条款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第20条、第32条、第34条等。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也必须遵从该法。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
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工作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E2005311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是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八届十次会议批准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就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加贴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操作控制、培训、化学品转移、出口、废弃物处置等问题作出了基本的规定。

(2)国务院依据有关法律颁布的一系列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法规2002年国务院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十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等六个环节确立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这些企业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便于从源头上降低和减少事故发生。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经营活动作出了相应规定,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3)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公安部1994年颁布了《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隔离办法》,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铁道部1995年发布了《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详细地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性标志、包装和安全法榆的条件.提出了解决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之中的防护措施。

劳动部和化工部1996年共同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按照《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要求对生产、经销、运输、储存和使用化学品进一步做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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