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2021年版危废贮存标准

2021年版危废贮存标准 一、总则 1. 本标准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合法、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2. 危废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3.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选址与设计 1. 危废贮存设施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地表水体、饮用水源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2. 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废物的特性、环境条件、安全因素等,确保设施的结构、材料和防护措施能够满足相关要求。 3. 贮存设施应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接收区、贮存区、处置区等,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识。 三、接收与贮存 1. 危废贮存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危险废物,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记录。 2. 贮存的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并应采取防止混合、泄漏和扩散等措施。 3. 贮存的危险废物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测,确保其安全贮存和处理。 四、处置与利用 1. 危废贮存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和利用。 2. 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并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3. 处置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五、安全与防护 1. 危废贮存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和发生事故。 2. 设施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3. 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应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六、运行与管理 1. 危废贮存设施应建立完善的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2. 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类别: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GB 18597-2001中文名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发布日期:2001-12-28实施日期:2002-07-01标准正文: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085.1~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555.1~12-95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一)危险废物定义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如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油手套、废棉丝、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废弃物处理记录》,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行政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标识管理(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一)危险废物定义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发布时间:2009-06-18 点击次数:3296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发布时间:2009-06-18 点击次数:3296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不安全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随着人类工业化进程的不断进展,废物问题也渐渐变得严重起来。
其中,不安全废物是尤为紧要的一部分。
不安全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是一项具有高度多而杂性和专业性的工作。
假如不严格管理和监管,将给社会和环境带来无法预估的严重后果。
因此,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和环境健康,订立不安全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显得非常必要。
一、基本概念1、不安全废物不安全废物是指在生产、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的,因含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特性,具有危害性,对人类和环境带来威逼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物质。
2、贮存贮存是指将不安全废物集中存放于指定的场所,使其对环境和人不造成危害,同时保证便利运输和处理。
3、处置处置是指对不安全废物进行终端处理,使其在对环境和人无害的前提下,达到无害化和资源化的使用目的。
二、不安全废物存放场所1、场地选择不安全废物贮存场所应选在环境要求苛刻、周边人口密度低的地方,须在开发、建设前通过环境评估、污染源推测、水土保持等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2、场地管理不安全废物贮存场地应有明确的区域划分,贮存区域必需依照不同类别、性质、不安全级别等等指标进行区分,每个区域都应有明显的标志牌,以免混淆。
贮存场地应有必要的围栏和门禁,安装监测设备,防止非法进入和窃盗。
3、防火措施不安全废物简单引起火灾,因此贮存场所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防止因电器故障、静电火花、烟草、明火等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
贮存场所应配备灭火器具,严禁在场内吸烟、燃放不安全物品。
4、防漏措施不安全废物可能会由于不当贮存、运输等环节导致泄漏,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害。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贮存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防漏措施,如铺设防渗垫、设立漏桶等,适时排放压力表高的容器,保证场内无任何泄漏情况。
三、不安全废物处理1、分类处理不安全废物应依据其物理、化学、生物学及污染程度进行分类,确立相应的处理方法和处置效果,不同种类不安全废物之间必需严格隔离,禁止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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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
规定标准版本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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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
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
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
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
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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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如废碱
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
等。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
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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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
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
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
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
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
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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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
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
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
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
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
全防护用品。
(七)
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
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
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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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
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
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
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
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
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
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
人,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标识管理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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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
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十二)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
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
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
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
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
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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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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