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1. 引言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的健康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其贮存与处置需要得到严格管理。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本文档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贮存与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
2. 定义2.1. 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分类,危险废物包括毒性废物、易燃废物、腐蚀性废物、爆炸性废物等各类有害废物。
2.2. 贮存:将危险废物暂时存放在指定场所,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其对环境和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2.3. 处置:通过有效的方法,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或清除,并确保其不对环境和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3. 贮存管理规定3.1. 贮存设施要求 3.1.1. 贮存场所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泄漏物收集装置等。
3.1.2. 贮存场所应根据危险废物属性划分区域,确保不同类型的废物相互隔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1.3. 贮存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具备负压功能或其他可靠的密封措施,以防止废物泄漏。
3.2. 贮存操作规范 3.2.1. 贮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定期培训。
3.2.2. 贮存废物时,应按照废物特性分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确保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可见。
3.2.3. 贮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废物容器的完整性和密封性,如有损坏或泄漏应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4. 处置管理规定4.1. 处置设施要求 4.1.1. 处置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包括废物处理设备、废气治理设备等。
4.1.2. 处置场所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和相关许可程序,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4.1.3. 处置场所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操作和维护,并设有应急预案。
4.2. 处置操作规范 4.2.1. 处置操作应有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操作指南,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4.2.2. 处置过程中,应按照废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4.2.3. 处置后产生的废物残余物应安全储存或交由合法的废物处置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一)危险废物定义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漏、不丢失不渗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企业危废管理制度

企业危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危险废物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提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责任,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合法的处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分类与标识第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分类标准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
危险废物分为有害废物、危险废物和有害化学物品。
第六条企业应对危险废物进行标识,危险废物标识应包括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成分、危险特性、图示等。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清单,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危险废物产生与收集第八条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合理分流和利用。
第九条企业应设立危险废物收集点,危险废物收集点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基本安全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操作规程,明确危险废物收集、包装、运输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第四章危险废物贮存与运输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贮存期限等因素,合理选择危险废物贮存方式。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施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等基本安全功能。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运输,确保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污染等事故。
第五章危险废物利用与处置第十五条企业应优先选择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减少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
第十六条企业应对危险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资源消耗。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危险废物是指因化学性质、物理性质、生物性质等原因,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确保安全环保。
以下是一份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的相关行为,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危险废物的源头减量和减害。
第四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坚持先预防、再治理的原则,优先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五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确保贮存和处置环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危险废物贮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一)设施设备:贮存设施应当根据具体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数量合理设置,设施设备应当满足贮存要求,确保危险废物不泄露、不外溢。
(二)标识标识: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标识,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的贮存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废物种类、数量、贮存时间和贮存人等信息。
(三)防火防爆: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当设置防火防爆设施,配置灭火器材,保证贮存区域的安全。
(四)检查检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危险废物贮存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一)分类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性质、种类进行分类贮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当分开贮存,防止相互作用。
(二)定期清理:贮存区域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清除废物堆积和杂乱物品,保持贮存区域的整洁。
(三)法规合规:危险废物贮存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定(精选)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目的为确保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环境和公共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依据本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环保、安全生产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运输、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设施设备、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及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二章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选择和建设第三条场所选择3.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选择远离居民区、文化教育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周边环境不应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
3.2场所应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具备足够的土地面积,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分类储存、应急处理等需要。
第四条建设要求4.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应遵循环保和安全原则,确保围墙、建筑物、储存设施等符合相关标准,防范火灾、泄漏等事故。
4.2应配置先进的消防设备、环保设施,建立紧急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设施设备第五条储存设备5.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性质、种类和数量合理布局,确保不同类别的废物有明确的标识和专用储存位置。
5.2储存设备应采用耐腐蚀、耐高温、耐高压的材料制造,设施设备应具有防漏、防爆、防火等功能,确保危险废物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防护设备6.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配置充足的个体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毒面具、耐酸碱手套等,确保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6.2根据实际情况,应配置防爆设备、防毒设备等,以降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发生事故的风险。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7.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产生计划,采取科学技术手段,降低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
7.2危险废物的收集应采用密闭、标准化容器,标识明确,防止混装混运,确保危险废物能够被准确识别和分类。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化学性质、毒性或其他特性,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或者其他财产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的废物。
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有害性,正确的贮存和处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中国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分类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主要分为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废物、酸碱废物、农药废物、过期药品、有机聚合物、罐底油、废油、毒性无机物等多个类别。
二、贮存管理要求1. 贮存条件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和化学性质进行分类贮存,贮存区域应具备防漏、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要分别贮存在相应的贮存场所。
2. 贮存容器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要选择合适的材料,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容器上要标识出贮存物质的性质、数量、日期等重要信息。
贮存容器要放置在防滴漏托盘中,防止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
3. 贮存时间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要合理控制,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对应不同的贮存时间限制。
超过贮存期限的危险废物要及时处置,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没有危害。
4. 贮存记录贮存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危险废物的进出货记录、存储位置、存储时间等信息。
贮存记录是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和监控的重要依据。
三、处置管理要求1. 处置方式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常见的处置方式包括固化、焚烧、安全填埋、化学处理等。
处置方式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通过监测和检测确保处置过程和结果的安全和合规。
2. 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
处置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完善的设施和技术条件,能够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置。
3. 处置记录处置过程中要进行完整的记录,包括处置单位的选择、处置方式的确定、处置过程的监测与检测结果等信息。
处置记录有助于监督和评估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效果。
四、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受到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危废贮存间规章制度

危废贮存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工业、商业、医疗等单位和个人贮存危险废物的地方。
第三条危险废物是指对环境、人类健康具有危害性的具有可燃、腐蚀、毒性、放射性、感染性等属性的废物。
第四条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章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和管理,要定期对贮存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贮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贮存要求第七条危险废物的贮存应设专门的贮存间,要求通风良好、干燥、无火灾隐患,严禁混存危险废物。
第八条贮存间应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授权进入。
贮存间应设有防盗、防火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贮存单位应定期对贮存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
第十条贮存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贮存计划和流程,确保危险废物的归类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贮存单位应定期清理贮存间,及时清除危险废物,防止废物积累引发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贮存单位应保持贮存间的环境卫生,禁止乱倒垃圾,避免诱发交叉感染。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贮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贮存单位,要求其整改不合格项。
第十五条贮存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对贮存间进行检查,如有不尽责之处,应立即整改。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贮存单位违反本规章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贮存单位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可以获得相关奖励,鼓励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章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危险废物贮存间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共同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中国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是以防范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为出发点的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定义、分类、贮存处置的基本原则、贮存处置的许可证、安全审查等内容。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与分类危险废物一般指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
按照其危险性,危险废物可分为1类至4类。
1类危险废物:有毒的、感染性的、易爆的、易燃的、易腐蚀的,如有毒、易燃、腐蚀性的化学废液等。
2类危险废物:有污染性的、对环境和生态造成危害的,如含重金属、臭氧等的废弃物。
3类危险废物:常见的工业废料,如钢渣、酸洗废液等。
4类危险废物:不能归类到其他3类的其他危险废物,如农药、磨料等。
二、贮存处置基本原则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减量、减害、资源化。
安全原则: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伤害、防泄漏等安全设备和措施。
减量减害原则: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过程中必须采用“将危险废物尽量减量,尽量减害人和环境”的方式。
资源化原则:危险废物应通过资源化利用方式化废为宝,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贮存处置许可证、安全审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必须取得贮存处置许可证,而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需要经过安全审查,包括场所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估、有无应急措施和应急响应预案等。
四、进出口危险废物的规定进口或出口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遵守国际条约。
此外,出口危险废物的前提是该废物在出口国内得到必要的贮存、运输和处置。
五、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监督与检查监督与检查主要包括4个方面:危险废物的贮存、运送、转移处理和出入库管理。
监督与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运送、转移处理和出入库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活动的合法、安全和环保。
六、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4种:物理、化学、生物和综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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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
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标识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十二)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四、附则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附件
1、危险废物产生记录表
2、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记录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交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