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章:拆借限制的设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章拆借限制的设定1. 引言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交易,是保证金融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风险,监管机构需要设定一定的拆借限制,以确保拆借行为不会过度扩大风险,并且能够维持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
2. 拆借限制的目的拆借限制的设定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扩大。
通过限制拆借规模和期限,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传导的速度和范围,减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3. 拆借限制的内容拆借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拆借规模限制和拆借期限限制。
3.1 拆借规模限制拆借规模是指某一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向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或借出的资金额度。
为了防止某一金融机构借入或借出过多的资金,监管机构会对拆借规模进行限制。
通常情况下,拆借规模限制会根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设定,以确保拆借行为不会对金融机构造成过大的负债压力。
3.2 拆借期限限制拆借期限是指金融机构进行拆借交易的借款期限或出借期限。
为了控制拆借行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通常会对拆借期限进行限制。
一般来说,短期拆借期限往往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而长期拆借期限则相对灵活。
拆借期限限制的设定旨在防止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形成过度依赖,同时避免拆借资金难以回收导致流动性风险的扩大。
4. 拆借限制的具体措施4.1 备付金比例要求备付金比例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拆借交易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的备付金进行存款,以确保拆借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备付金比例要求的设定可以根据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特点来调整,以保证拆借行为不会出现过度杠杆化的情况。
4.2 拆借交易报备要求为了更好地监控拆借行为,监管机构通常会对拆借交易进行报备要求。
金融机构在进行拆借交易时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报告,包括交易对手信息、交易金额、交易期限等内容。
通过报备要求,监管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市场的拆借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4.3 拆借交易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拆借交易的透明度,监管机构通常会对拆借交易进行信息披露要求。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业务介绍
1、同业拆借是指在资金供需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
机构发生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
2、同业拆借经营活动分两种:一是资金直接借贷;另一种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等手
段进行借款。
3、根据法律法规、同业拆借使用的资金,其相关收入以及结算方式各有不同。
二、管理办法
1、我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拆借交易,同时对拆借业务贵重物品、押金、和可
以转移的资金实行严格的清算制度及监控。
2、同业拆借应采取不同的担保措施,有助于限制借款方风险。
3、定期审核各类贷款时,应要求借款双方履行义务,并确保同业拆借业务采用合理
贷款期限。
4、同业拆借业务实行定向贷款模式,应当根据贷款需求灵活拆分贷款人之间的同业
拆借款项,以分散风次,降低风险和管理成本。
5、同业拆借业务在拆借时,应当密切关注贷款双方的贷款违约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制定出一定的处置应急措施。
6、同业拆借业务应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拆借风险,及时采
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才能保证同业拆借的安全性。
7、严禁超越规定限额,防止同业拆借活动导致大规模借款高买低贷的行为,惩戒违
法行为。
8、及时了解外部环境变化,做好同业拆借业务市场风险预警,以避免违规交易,避
免受到重大经济风险的影响。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交易。
为规范同业拆借市场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同业拆借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合规性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行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保持透明度,确保拆借交易的合规性。
第四条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前,应向拆借对手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拆借金额、利率、期限、拆借目的等。
第五条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应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合理评估拆借对手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自身的利益。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
第六条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检查商业银行的拆借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处罚措施
对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拆借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监管机构,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
以上是《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同业拆借交易。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 引言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一种金融业务。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来管理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
本文档旨在介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金融市场中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商业银行。
3. 定义同业拆借: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金融业务。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利率。
拆放比例: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借入和出借资金比例。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交易的时间段。
4. 主要内容4.1 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业务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同业拆借的规模和期限。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监测、风险预警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同业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4.3 同业拆借的监督与审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审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审计,验证其同业拆借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5. 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同业拆借资格、吊销银行业务许可等。
6. 结论同业拆借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以提升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
62、《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确保同业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XX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包括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的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会员 ( 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 ),不得与非交易会员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
第四条同业拆借的金额及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由资金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发起,资金部负责具体业务办理。
第六条同业拆借业务操作实行前台、中、后台分离管理。
资金部对同业拆借业务设前台拆入业务交易员、前台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和中台拆借业务复核员,分别负责拆借业务的交易和复核工作,财务部设后台负责拆借业务的结算工作。
第七条拆入业务交易员和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询价、谈判和交易工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交易询价记录,设立台账,正确完整地记录每一笔交易;按规定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本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等信息。
第八条拆借业务复核员的职责是复核交易要素,监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审批流程第九条:(一)资金拆入资金交易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二)资金拆出资产管理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风险管理部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分管风险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实行逐笔审批制度。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一条(一)市场询价。
资金交易员、资产管理员与交易对手进行询价,就金额、期限、利率进行谈判, 并将询价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二) 发送报价。
资金拆入业务由资金交易员按照批准的交易要素,发送报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总则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借贷资金的行为,是一种重要的市场金融工具。
为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与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行同业拆借行为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拆借标的
拆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汇、债券等金融工具。
四、拆借期限
拆借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五、拆借利率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
利率和风险情况确定拆借利率,不得操纵利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拆借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授信审查、信用风险管理等,确保拆借行为
的风险可控。
七、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监管机构
和市场主体披露相关信息,保持市场透明度。
八、监督管理
有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行为的监管和
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九、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关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拆借行为的合规和稳健。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七月三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拆借对象的规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拆借对象的规定第一节拆借对象的范围拆借业务作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重要合作方式,其拆借对象的规定是拆借管理办法的第一章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针对拆借对象的规定,金融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借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1. 同业金融机构拆借对象的首要范围是其他同业金融机构。
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在拆借业务中,同业金融机构是最常见的拆借对象之一。
金融机构在拆借业务中,应根据对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情况,合理选择拆借对象。
2. 部分国际金融组织拆借对象的范围也包括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
这些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金融监管和协调职能,同时也是一些国际金融机构的重要借款方。
在与这些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拆借业务中,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国际规定,并根据对其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选择和拆借。
3. 特定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除了同业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之外,特定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也是拆借对象的范围之一。
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央行、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等。
特定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和参与者,在拆借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在与这些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节拆借对象的选择原则在拆借对象的规定中,金融机构还需要考虑一些选择原则,以确保拆借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 信用评估在选择拆借对象时,金融机构应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
这包括评估拆借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方面。
通过信用评估,金融机构可以了解拆借对象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以便进行风险控制和拆借额度的确定。
2. 风险控制在选择拆借对象时,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把握风险控制的底线。
金融机构需要考虑拆借对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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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同业拆借
【发文字号】银发[1990]6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0.03.08
【实施日期】1990.03.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3月8日银发<1990>6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同业拆借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维护同业拆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
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
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
第四条同业拆借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第五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
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第七条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