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
浙江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建成运行的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库。
第三条每年汛前,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布小型水库的政府、水库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
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公布小型水库技术负责人和巡查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委托管理、租赁、承包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其主管部门(业主)承担,被委托人(承租人)应按要求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除险加固、日常维护、安全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落实水库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按规定对小型水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其他水库由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等经费。
第六条小型水库应建立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大坝安全鉴定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水库主管部门(业主)应按规定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制定和落实安全应急措施,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七条水库主管部门(业主)或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无闸控制的水库应明确运行特征水位)并报批。
病险水库应明确限制水位及相应措施。
第八条每年汛前,水库主管部门(业主)应对水库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及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情况以及年度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书面记录存档并跟踪督办。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的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到下游区域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分析与风险损失评估技术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文是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安全生产)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水管[2003]1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库容10-1000万m的小型水库的4、5级大坝。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
小(一)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技术认定。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原则上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的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技术认定专家库,承担水库大坝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提高效率和加快进度,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可分批集中进行。
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
认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 2 名。
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应具有下列资料:(1)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3)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的补充勘探试验资料。
第九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

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水利厅2016 年2 月前言为全面推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8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基本规定、组织管理、运行管理、信息化管理和管理设施等。
本规程自2016年3月3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程起草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规程解释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彭洪柳卓苏玉杰施俊跃郑敏生傅克登姜伟何耀辉胡亮吕乐目录前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3.1 小型水库 (2)3.2 水库主管部门 (2)3.3 运行管理 (2)3.4 工程检查 (2)3.5 安全鉴定 (2)3.6 维修养护 (2)3.7 除险加固 (3)4 基本规定 (3)5 组织管理 (3)5.1 管理责任 (3)5.2 管理人员 (5)5.3 经费保障 (5)5.4 管理制度 (6)6 运行管理 (6)6.1 工程检查 (6)6.2 安全监测 (12)6.3 维修养护 (13)6.4 注册(备案)登记 (15)6.5 运行调度 (15)6.6 安全鉴定 (16)6.7 除险加固 (16)6.8 库区管理 (16)6.9 应急管理 (17)6.10 险情报告 (17)6.11 档案管理 (17)7 信息化管理 (18)7.1 资料管理 (18)7.2 监控管理 (18)7.3 巡查管理 (19)7.4 台帐管理 (19)8 管理设施 (19)8.1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9)8.2 抢险道路 (19)8.3 管理房 (19)8.4 标识标牌 (20)8.5 坝顶交通 (20)附录A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21)附录B 检查记录表格 (22)B.1 日常巡查记录表 (22)B.2 汛前检查记录表 (24)B.3 年度检查记录表 (26)附录C 安全监测 (28)C.1 土石坝安全监测项目及观测频次 (28)C.2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项目及观测频次 (29)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并提出了小型水库管理组织、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工程运行、管理设施等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某某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

{安全生产管理}某某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水库管理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评价和渗流安全评价等专题报告。
7一般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分类按《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一般小型水库按《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及本大纲方法对大坝进行技术认定分类。
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技术大纲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详见附录4)9本技术大纲分为通用部份和专用部份两章。
对中型、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共同内容列为通用部份,其不同内容列为专用部份。
需要抗震安全复核的水库大坝,其抗震安全复核可参照《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二通用技术大纲1洪水标准复核1.1一般要求1.1.1洪水标准复核,主要包括设计洪水复核和调洪计算,评价大坝工程现状的抗洪能力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1.1.2设计洪水,包括设计洪峰流量、设计洪水总量和设计洪水过程线。
设计洪水采用坝址洪水。
1.1.3根据资料条件,设计洪水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坝址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洪水流量资料,并有调查历史洪水时,可采用流量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2工程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暴雨资料,可采用暴雨频率分析法(确无实测资料的小型水库,可查暴雨图集)计算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
3对于难以获得流量资料的中小型水库,一般可采用雨量资料或经验公式法推求设计洪水。
4对设计洪水计算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计算方法及其主要环节、采用的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行分析检查,论证其合理性。
1.2基本资料1.2.1洪水标准复核需要收集大坝设计、运行、验收和以往安全鉴定有关的水文、洪水、库容及保护区社会经济情况等资料。
1.2.2要充分利用实测水文资料,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资料应作合理性检查,对流域特征值应予复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中型水库、重要山塘、堤防海塘和规模以上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6日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为全面实施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加快推进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补齐水库运行管理短板,推进省域水库治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准确把握小型水库功能变化,坚持安全第一、分类施策、系统治理,着力推进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水库管理效能,为我省“重要窗口”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两手发力”。
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问题导向,分类施策。
对所有小型水库进行核查评估,明晰产权归属,核定功能需求,查清安全状况。
按照轻重缓急、标本兼治的要求,逐库研究落实处置措施。
———依法依规,集约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主体,推行县级统管和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统称管养分离)。
———改革创新,提升效能。
深化标准化管理,推行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改革,推动小型水库管理由粗放型向专业型和人工管向智能管转变。
(安全生产)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水管[2003]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库容10-1000万m3的小型水库的4、5级大坝。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
小(一)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技术认定。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原则上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的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技术认定专家库,承担水库大坝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提高效率和加快进度,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可分批集中进行。
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
认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
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应具有下列资料:(1)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3)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的补充勘探试验资料。
第九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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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B201402114-01-B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
审 定 人:郑敏生
审 核 人:施齐欢
校 核 人:何耀辉
项 目 负 责 人:苏玉杰
报 告 编 写 人:苏玉杰 吉顺文
项 目 组 成 员:苏玉杰 吉顺文 方春晖
李 飞 郑敏生 施齐欢
何耀辉 胡 亮 张 婷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前言
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为适应我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需要,规范小型水库大坝技术认定的工作内容、方法和标准,保证安全技术认定的质量,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指导各地开展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工作,编制《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导则对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水库防洪标准、大坝渗流安全、结构安全、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安全、工程质量及运行管理等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本标准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本标准主持机构: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
本标准解释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资料 (3)
3 大坝安全检查 (5)
4 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7)
5 防洪标准复核 (9)
6 大坝工程质量评价 (14)
7 渗流安全评价 (18)
8 结构安全评价 (21)
9 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评价 (26)
10 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28)
附录A 有关的规程规范 (29)
附录B 大坝现场安全检查表 (31)
附录C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 (34)
附录D 现行洪水标准 (39)
1总则
1.1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的技术内容、方法及标准(准则),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和《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水管〔2003〕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鉴定办法》《评价导则》和《认定办法》),以及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结合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已建库容10万m3(包括)以上、1000万m3(不包括)以下的4、5级小型水库大坝,特别重要的3级小型水库大坝应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的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1.3本导则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引、泄、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以及与水库安全有关的监测设施、管理设施等。
1.4小型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技术认定制度,首次安全技术认定应在水库初次蓄水(除险加固后恢复蓄水)运行5年内进行首次安全技术认定,以后每6~10年进行一次。
当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
1.5本导则对有关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基本资料、现场安全检查、运行管理、防洪标准、工程质量、渗流安全、结构安全、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1.6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
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
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性状,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勘探试验工作。
对有安全监测资料的水库大坝,重点从监测资料入手,了解大坝运行性状。
1.7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一类坝”安全可靠,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二类坝”基本安全,属病害水库大坝,可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并加强安全监控下运行,并进行维修加固;“三类坝”不安全,属病险水库大坝,应控制运用,并限期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
1.8本导则主要引用标准、规范与导则见附录A,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导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1.9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