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店牌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店牌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07
•【字号】洛政通[2009]1号
•【施行日期】2009.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店牌的通告
(洛政通〔2009〕1号)
为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以更加亮丽的城市景观迎接第27届洛阳牡丹花会暨2009世界邮展,市政府决定近期对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治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东至白马寺风景区、南至郭寨收费站、西至西南环高速、北至310国道的区域。
二、整治对象:上述范围内大型楼顶、墙体、塔式、立地板式广告牌以及沿街店牌等。
三、整治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3月15日。
四、组织实施:在上述范围内,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广告牌业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或按市规划部门下达的拆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自行拆除广告设施;对需要整改的广告牌,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或在市规划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规定的时间,按要求进行整改。
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自行拆除或整改义务的,逾期由市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芜湖市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芜湖市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9•【字号】芜政办[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芜湖市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6〕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容局制定的《芜湖市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芜湖市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芜湖市市容局二00六年四月)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改变户外广告设施杂、乱、差的现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设施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清理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依法清理整治户外广告活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高户外广告的档次和质量,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优化美化人居环境,实现城市容貌整洁、优美,提升城市品位。
二、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保障领导为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清理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委分管负责同志任政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指挥部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各项决策(名单见附件1)。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容局。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容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办公室设立4个工作组:(1)法纪监督组。
组长由市监察局副局长担任,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纪律检查;(2)组织计划组。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莆政综[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2〕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莆田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市户外广告业发展迅速,促进了经济发展,美化亮化了城市,但部分户外广告设置布局不合理、规格档次不高、造型样式简陋、破旧污损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
为逐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宜居港城、跨越发展”的奋斗目标,实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美观、安全、有序的总体要求,依法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提高户外广告档次和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户外广告。
仙游县参照执行。
三、整治方式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一)予以保留。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继续使用。
(二)予以收回。
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设置期满未续批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收回,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三)限期整改。
予以保留的户外广告,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等方面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的,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标的户外广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渝府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渝府发〔2008〕84号)为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打造宜居城市环境,针对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过多过乱,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的实际情况,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以下同)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保城市容貌整洁、美观。
二、主城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政委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实施的区域,一律暂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广告发布审批(含延期使用审批)。
三、凡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违法设置和违法审批的户外广告、影响主城两江四岸景观和遮山挡绿的户外广告、在城市主干道沿线及重要窗口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今年12月25日前完成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五、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向当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市政、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设置广告和违法审批广告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清理(脱贫攻坚)门头牌匾的通知

关于清理(脱贫攻坚)门头牌匾的通知全县各单位、企业、广大经营业户: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提升我县市容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营造简约大方、整齐美观、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决定对我县城区违规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安装不规范的门头牌匾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结束。
二、整治范围
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场所、依托建(构)筑物设施(外挂楼梯)、施工围挡等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和门头牌匾。
三、整治内容
(一)清理整治户外违规设置广告牌匾。
楼(屋)顶广告牌匾、楼宇之间广告牌匾、立柱式广告牌匾、墙体立面广告牌匾、落地牌匾、刀匾、灯箱牌匾、电子广告牌匾、橱窗广告、招贴广告、跨街广告牌匾等。
(二)规范门头牌匾。
按照“一店一匾”的原则,在不得影响原建筑主体风貌,不得损毁原建筑主体立面的基础上,拆除“一店多匾”、存在安全隐患、脏污破损、缺笔少划等影响市容的门头牌匾。
四、整治要求
对未经批准违规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特别是对占用消防安全通道、公共空间、外挂楼梯等存在安全隐患及其他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定的进行清理整治,依法强制拆除。
对拒不配合、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广大经营业主相互转告,积极配合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治工作。
特此通告。
公告范文12篇

《公告范文》公告范文(一):xx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针对目前我市招牌广告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杂乱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辖区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xx市户外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招牌广告的整治方案,在规划、市容环卫部门审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并组织检查和验收。
三、凡在市辖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个体工商户务必遵守本通告。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整治招牌广告的组织实施。
规划、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四、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以规范化、小型化、智能化、光亮化为标准,并贴合以下规定:(一)在商业区(街)、步行街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在其商铺或办公、营业场所门面上方或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采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
(二)非商业区不得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宾馆、酒店、商场除外),但可在其商铺或办公场所门面上方,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三)招牌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汉语拼音应当贴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四)同一座建筑物有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可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首层门面上方设置招牌或门侧外墙设置指示牌。
具体设置标准和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整治方案执行。
五、商业旅游区域、主干道边、内环路边、珠江边、机场、车站等重要地段的招牌广告应按规划整治方案要求设置。
六、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招牌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除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整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招牌广告,其招牌广告设置者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二)下列路段经批准设置的招牌广告,不贴合本通告要求的,应于2001年9月30日前整治完毕:流花地区、火车东站、白云机场、环市路、东风路、中山路、xx大道、珠江两岸、内环路、外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机场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北京路、起义路、解放路、长堤大马路、人民路、农林下路、东川路、先烈路、东湖路、东华南路、陵园西路、寺右新马路、昌岗路、宝岗大道、江南西路、东晓路、工业大道、新港路、上九路、宝华路、大同路、荔湾路、文昌路、光复路、南岸路、黄沙大道、天河北路、黄埔大道、中山大道、体育西路、广园路、禺东路、广汕路、天府路、恒福路、童心路、沙太路、旧广从路、新广从路、黄石路、广花路、双桥路、广清路、广深路、港湾路、护林路、大沙路、丰乐路、荣兴路、浣花路、花地大道、芳村大道、鹤洞路、龙溪路、青年路、夏港大道、志诚大道、罗南大道。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大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大政发[2006]82号)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建设水平,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大连市开展一次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清理整顿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范围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及旅顺北路、旅顺南路。
二、清理内容1.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时限、范围设置的各类违章广告牌匾设施。
2.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市政界内迎宾路线和市政界外公路控制区内的立柱广告;桥体广告;70条主次干路楼顶、楼体广告和立柱式指示牌;标语大字等广告牌匾设施。
三、清理方法和时限1.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时限、范围设置的各类违章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2.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及迎接大型活动的需要,迎宾路线涉及清理内容的各类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3. 其他涉及清理内容的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凡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四、今后,大连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
五、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今后大连市市政界内将不再批准设立路灯杆道旗。
六、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锦政发〔2015〕1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锦政发〔2015〕15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有效配置和利用城区公共空间资源,积极营造城市广告文化氛围,大力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滨海新区城区以及城区过境铁路、公路沿线区域。
二、整治内容:(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立面以及地下通道、建筑围墙围栏上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玻璃橱窗、条幅以及其他涂写、张贴、悬挂等户外广告;(二)公共设施(空间)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桥梁、隧道、水域、交通隔离栏、路灯杆、电线杆、街路指示牌、交通指示标志、公交候车亭(牌)、出租车乘降点、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宣传栏、画廊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充气实物造型、大型单立柱和大型落地灯箱、独立大型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四)移动式户外广告:绘制、悬挂、张贴在公交车、出租车、空飘球等移动工具(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六)城区内主要街路临街的店铺招牌。
三、凡户外广告及招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一)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设置的;(二)经核查无人管理、长期闲置的;(三)大型广告虽办理过审批手续,但已达到审批终止年限,因不符合或者不接受市政府统一招标条件,未能续办审批手续的;(四)虽办理过审批手续,但未按审批要求设置的;(五)广告牌匾内容低俗、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亮化设施残损影响城市形象的;(六)妨碍正常通风、采光、消防、通行以及其他公共安全的;(七)城区主要街路临街商铺超出一店一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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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单位决定自年月日起,开展违规设置广告牌、站牌、标牌清理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载体和城市空间设置标志、标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牌),或发布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等。
二、沿街商户一律不得设置一店两招及广告站牌。
三、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广告及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自收到通告之日至月日前自行整改或拆除。
四、未自行整改到位的,XX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组织拆除。
对以暴力抗法等手段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